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1984年7月9日)
根据中央、国务院(1984)4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开创我县乡镇企业的新局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企业,乡、镇、村集体和个人都可根据社会需要大力兴办,乡、镇集体、个体或联营兴办企业可以打破行业界限、区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企业的命名可本着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而定,不受乡镇地名的限制。兴办新企业,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牵头,会同工商、税务、农行等部门及时审批。
二、乡镇企业实行厂长(经理)民主选举和招聘制,取消干部委派制。企业的行政正职,采取民主选举或张榜招贤的办法产生,报乡镇党委备案(产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报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备案)。企业的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报企业主办单位审批。企业的厂长(经理)有权选择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权招聘企业急需的技术人才并决定其报酬,有权择优录用职工和辞退不称职人员,有权决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和增加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被选、聘的厂长(经理),如不称职时,应自动辞职或就地免职(五十万元以上企业的厂长、经理辞、免职时应征求备案机关的意见)。
三、鼓励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有经营管理专长的干部到乡镇企业工作。凡被分配或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保持其全民性质,工资向上浮动一至二级。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可转为固定工资,且正常调升级不受影响。允许企业高薪聘请外地科技人员来企业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技术、引进外资,引进所得实惠归引进单位所有。
四、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报酬的高低,可本着国家税收、集体盈利、个人所得三者同步增长的原则,由厂长(经理)提出意见,企业主办单位审查确定,灵活掌握,全县不作统一规定。奖金结算以经济合同书为依据,其个人所得,高不限,低不保。
五、乡镇企业所需物资的供应要逐步纳入国家计划。凡是已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其所需原材料随生产计划供应。未纳入计划的产品,所需的物资,计划部门和物资部门也要有计划地予以调剂供应,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采购、调剂和串换。
六、乡镇企业产品的价格,除由国家提供原材料和燃料生产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外,凡用议价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允许随行就市,高进高出,低来低去。
七、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取得销售收入之月起,免征工商税一年,工商所得税两年。对乡镇工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定期减免税额。
八、为加速乡镇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可根据中共中央(1984)4号文件精神,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原年综合折旧率的基础上,累加百分之二至四,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企业中征收费用。
九、乡镇建筑企业,有条件承包城市建筑工程的,允许进城施工。城建和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
十、允许乡镇企业单独或联营进城或去大、中城市兴建产品展销馆和设立产品销售网点。县属各工商企业及供销部门应从技术、物资、资金、信息、“三废”利用和产品扩散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
十一、乡镇企业所需资金,除采取集体筹措、集资入股、入股带劳等办法解决外,国家可给予适当支援。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城乡居民集资入股。财政部门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银行要从贷款上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乡镇企业的生产设备贷款,允许企业用贷款项目新增的利在税前偿还。
十二、对乡镇新建企业实行入股保息分红,对老企业实行固定资产计股计息、税后分红。老企业的折股可以固定资产净值为计息基础,股金面值由企业主办单位自定。计算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折股后以百分之五十为企业主办单位所有,其余可分配到村、村民小组,也可分配到户。以逐步实行合作经营。
宝鸡县人民政府
关于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1984年3月13日)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加快荒山绿化步伐,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森林法》和有关林业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放宽集体山林树木政策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①尚未承包的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疏林地,可划作自留山,由农民长期经营,种植的林木归经营者个人,允许继承和折价转让,产品由经营者自主处理,允许卖“活立木”。
②农民已承包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要求改变为自留山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可由林业部门换证改变为自留山,由农民长期经营。
③尚未承包的集体和国有荒山、草坡、疏林地,可继续由农民独户或联户承包,种树种草,实行合作经营。
④允许并支持国家职工停薪留职承包荒山,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离退休干部职工和山外群众到山区承包荒山,兴办林业。
⑤集体成片林,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折股联营的办法,收益按股分配。
⑥国营林场无力经营或经营不好的山林,可以包给农民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或提取一定的木材或付给现金,作为承包管护的报酬。
2.放宽林木采伐审批权限:
①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的耕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树木,由农民自主,无须申报,木材亦由农民自主管理。
②采伐村庄周围、渠道两旁和田间、道路两侧的集体或个人承包的集体树木,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元木价值2%的管理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③采伐集体林木,农户承包的责任山和自留山上的树木,由县林业局委托当地林业分站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④铁路、公路两旁的护路林,主干渠道、水库周围的防护林和城镇的林木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照章缴纳育林费,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采伐,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3.改革木材统购办法,开放木材市场。
①集体山林的木竹和木竹产品,都不再实行统购、派购,允许自由上市,议购议销。经营木竹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合同购销和代购代销。
②开放木材市场。川道、塬区的各个农贸市场均可开放木材市场。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积极开放风阁岭、拓石、坪头、通洞、赤沙、香泉、新街等木材市场。凡上市木材,必须“凭证运输,凭证销售”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市场管理费。
4.发展木材加工业,开展木材的综合利用。
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超过采伐限额,不违犯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有森林资源的集体或个人兴办木材、木制品加工厂、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开展木材的多层次增值和综合利用。无森林资源的集体和个人,凡有经营条件和技术力量的,也可以兴办木材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
山区乡镇开办木材加工厂,由县乡镇企业局会同林业局审批;其他乡镇由县乡镇企业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批准文件办理发证。
5.放宽木材运输的规定:
①山区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耕地上的个人所有的树木,村庄周围、、渠道两旁和田间道路的集体或个人承包集体的树木,需要运出山外销售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委托乡镇办理出山运输证。
②山区集体林、责任山和自留山的树木,需要运出山外出售的,由乡镇出具证明,委托当地林业分站办理出山运输证。
③山区集体和个人的木制加工产品,需要运出山外销售的,由当地林业分站办理出山运输证明,并收取产品价款的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和护林宣传费用。
④山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旧房料,材板运往山外的,由乡镇出具证明,当地林业分站办理出山运输证,并收取卖方旧房料价款3%,材板价款5%的管理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和管理费用。
⑤川塬地区和其它非林区的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木材,凭乡镇核发的采伐证或村委会开的自产证明,可上市销售或运往本县各地。
凡出县境的木材均由县林业局换发运输证明。
森林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必须倍加爱惜。要贯彻把山上管住管好,把山下放开搞活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生产,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搞活农村经济而努力。
中共宝鸡县委 宝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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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