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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文告文规录(3)

2011-10-7 21:34:21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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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口头通知
    (1964年12月19日)
    几年来,我县集市贸易经过不断整顿,情况不断趋于正常,既保证了农民的合法交易,互通有无,又活跃了经济生活。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坚持反动立场的地、富、反、坏和投机倒把分子,肆意破坏农产品收购,扰乱市扬,图谋暴利,非法经营禁止买卖的产品。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商业,巩固集体经济,打击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现将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口头通知如下:
    一、粮食(包括熟食及挂面、粉条等)、棉花(包括籽、皮、絮棉、估棉)、油类(包括食油、桐油、漆油)、烤烟(包括主要产区的晒烟)、麻类、茶叶、蚕丝、土纱、土布、估衣、皮张、绒毛、重要木材、重要中药材以及迷信品(指定的商店和个人经营的品种例外),一律不准上市交易。生产队、社员自留部分,如需出售,必须卖给国家收购部门。投机倒把者,一律没收。
    二、各种票证和金银一经发现交易即予没收,并视其情节予以其它罚处。
    三、薯类除抵交部分公购任务外,安排好群众生活后,如确有多余时,由供销社收购,违者按情节处理。
    四、各种工业品,只能由国营商业、合作商店、合作商业及批准的小商贩经营。
    五、肉、禽、蛋、辣椒、蜂蜜、核桃(包括核桃仁)、生漆、花椒,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允许进入市场产销直接交易,合作商店及小商贩,非经批准,不得买卖。
    六、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生产的小土特产品和家庭副业产品,可以在集市上出售。
    七、手工业合作社(小组)和批准的小手工业者,可以按照规定范围购买自己需要的原料、材料和销售自产的产品。
    八、社员确系馈赠亲友,携带少量的农产品应当允许。
    九、不许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集体单位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各种农副产品;不许社员弃农经商;不准城镇居民开黑店,当黑“经纪”和为投机倒把分子隐藏赃物;不许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欺骗群众;不许囤积奇居,转手买卖,抬高物价。违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罚款,以至法办。
    以上各点,望我县广大群众和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并提高警惕,随时检举揭发一切破坏市场管理的活动,同投机倒把和资本主义自发势力进行坚决斗争,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商业阵地,巩固集体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建设。
    切切此告
    宝鸡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79年12月14日)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党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既定政策,也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为了切实控制人口增长,进一步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有奖有惩,以奖为主”的政策。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差,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生一胎,切实限制第二胎,坚决刹住第三胎。对计划外怀孕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今年要坚决刹住第三胎。明年全县要基本上控制多胎。要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努力实现一胎化。
    三、提前实施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6月23日颁发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第十五条。
    四、对生三胎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妇双方(第二胎为双胞胎、多胞胎除外),分别征收超生费。超生父母为国家职工的,每月分别征收超生父母工资的百分之十;超生夫妇为农村社员的,每年分别征收超生父母劳动工分的百分之十。生育三胎以上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
    生第三胎及三胎以上者,征收超生费从怀孕时起直至子女十四周岁。属职工、干部的,由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在年终分配时由生产队在其劳动总工分中扣除。所扣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计划生育费中支配使用。
    五、城镇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农村基本口粮实行按人分等定量的,其独生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前,按成人的基本口粮分配;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的分配给予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自留地按两个孩子标准分配。超生家庭不增加宅基地、自留地。
    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妇,男女职工退休时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百分之百发给。终身无子女的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社队供养,生活水平要略高于一般社员。
    七、把计划生育作为发展党团员、提干、晋级、调资、评奖、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不能评先进,不能调整工资,不能评奖金,分房不照顾,生活困难不补助、不救济。今年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干部,一律不调整工资。
    八、党团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模范执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按计划生育要求办事。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制裁以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对计划外怀孕,不愿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派宣传队或宣传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在此期间宣传队或宣传员所误工分和生活费由计划外怀孕者负责。外出躲避的,找回后由计划外怀孕者补偿造成的损失。对窝藏计划外怀孕的人,要进行经济制裁或给予一定的处分。
    十、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循私舞弊,包庇、支持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和医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任意刁难、谩骂、甚至殴打计划生育专干的,要根据情节,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因夫妇一方落实节育措施,另一方或第三者进行干涉、虐待造成伤、残、亡及破坏计划生育的坏人,构成犯罪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贯彻《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1980年5月14日)
    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而消除环境污染,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加速四化建设的步伐。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作规定如下:
    一、驻县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各区、社(镇)、部、局、委、办、站、行、院、县属各厂均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贯彻环境保护法的实行工作。
    一、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治理“三废”,大搞技术革新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实行文明生产,争当清洁工厂。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挖潜的工程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投资多少,一律要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否则,不能施工、建设和投产。若不坚持原则,后果由主办部门承担责任。
    四、凡企业积极治理污染,充分利用“三废”,各项污染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荣誉和适当的物质奖。
    五、凡企业文明生产,有科学管理制度和防治设施,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厂区整洁,全面绿化,又能按期完成年度环保治理计划的,适当多奖。
    六、企业对“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单独核算,所得利润在正式投产后三年内不上缴。由主管局和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或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可拿出适当金额奖励在“三废”治理或综合利用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七、驻县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凡排放“三废”超过国家1973年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4年颁发的《放射防护规定》和1979年重新修订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均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八、凡厂矿企事业单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加倍收费。
    1.因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排放“三废”超过有关规定标准者。
    2.已投资建有治理设施而闲置不用或不发挥效益,继续污染环境者。
    3.限期治理,到期未完成治理设施并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者。
    4.用稀释方法降低有害物质浓度或采取其它欺骗行为逃避收费者。
    九、凡违犯国家环境保护法,“三废”排放严重污染,造成极大损失,加倍罚款。并视其情节,要追究责任或令其停产。
    十、收取的罚款应专户储存,由县环保办用于环境保护、污水治理以及环境保护事业经费补助和环境保护宣传、奖励等费用。不得挪为他用。
    十一、被罚款单位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发出的书面通知书后,应按时向指定银行缴费,对拖延或拒绝缴付者,环境保护办公室将提出警告,并通知人民银行加倍划拨。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附件:
    “三废”排放收费标准
    1.排污收费计算办法:
    收取金额=排放“三废”的吨位数(或立方数)×超标倍数×每吨“三废”排放收费标准。
    2.“三废”超标从一开始算起。含多种超标污物时,分别计算逐项累计,按月收取。
    3.凡排放废水中含汞、镉、铬、砷、铅(称一类有害物质),在车间排放口或有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超标者,每吨废水收取二角。
    4.凡排放废水中含pH值(酸碱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挥发性酚、硫化物、氧化物、氟化物、有机磷、有机氯、石油类、铜、锌、硝基苯、苯胺、氨氮、硝氮等(称二类有害物质),在厂总排出口进行监测。超标者,每吨废水收取一角。对印染、食品、制革、医院(包括厂办医院、部队医院)病菌废水每吨收取二角。造纸废水每吨收取五分。
    5.凡有害气体,粉尘超标1~5倍,日收费5元。5~10倍日收费10元。10倍以上日收费25元。
    6.凡耗煤、油和冒黑烟的锅炉、窑炉,限期未实现消烟除尘,有烟尘污染超过林格曼图二级,均收取排污费。每烧一吨煤,收费五元。烧一吨油,收费十元。
    7.凡厂排放工业废渣、随意倾倒、堆放,而发生扬尘流失,违犯国家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亦按上述收费办法收取排污费。但不能按公式计算的废渣,每月要收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放射性废渣,视其情节要加倍),并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中共宝鸡县委 宝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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