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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文告文规录(2)

2011-10-7 21:34:21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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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县春季植树暂行办法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春)
    1.本县为普遍植树造林起见,特拟定本办法。
    2.春季植树,以土地解冻后至树木发芽前为最适宜。
    3.植树以户为单位,三月六日至十二日定为春季植树周,在此一周,由乡镇长督饬保甲长,每户至少植树二株。
    4.乡镇长在植树周前,指派专人督促保甲长,选定植树地点,就各保甲户数多寡,将所需树苗于植树周前一日如数筹齐,并须派员点验,于植树周内栽种完毕。
    5.城关之镇所需树苗自行筹办。其他各乡乡存苗圃者,由苗圃采售,无苗圃者,由保甲长自行采集,须按规定之数筹齐,不得缺少。
    6.植树地点,如沿铁路或公路之乡镇应栽植于铁公路两侧,如在沿河川之乡,应栽植于河堤两岸,其他各乡镇应栽植于乡村道路两旁,或于外屋角垣下,市区应栽植马路两侧。
    7.各乡镇之荒山、荒坡、坟茔、寺院、河滩与其它空隙地段,应在植树周前,由各乡镇保长勘察妥当,发动全保民众一律栽植勿使空闭。
    8.栽植树苗种类,如在铁公路两侧,应栽植杨、榆、椿、柳、刺槐等树苗;如在住宅左右,宜种桃、李、花果等树木;荒山、荒坡、寺院等处,宜种松、杉、柏等树苗;市区宜种刺槐、梧桐等树苗。
    9.栽种之距离,无论种于何处,均以五公尺为准。如在荒山或河滩等处,应栽树成行。
    10.栽植树苗之大小,如系杨柳杆者,长度至少为三公尺,中径应在三公分至五公分为准。过小者,不得勉强栽植,敷衍塞责。
    11.栽种之方法,至少须将地土掘松八公寸深,将树苗置于其中,以土掩埋后,四周用土垒一圆圈,以便灌溉。
    12.各乡镇将树苗筹齐后,在植树周前一日,应由各乡镇长亲赴各保查验,是否大小一律或树苗数目不足,如有不合规定者,应即令其设法从新采集,免误栽树时期。
    13.由各乡镇将树苗栽种完毕,应由各乡镇负责令各保甲长,三日喷药一次,至成活后五日或一周内浇灌一次。
    14.各乡镇应于春季植树完毕后,五日内先行派员勘验一次,是否栽植切实,并将栽植树成绩表报县府备查。
    15.县府于各乡镇植树完毕后,即派员视察是否实在,如有捏报情事,查明情节轻重,从严议处。
    16.各乡镇于春季植树周前一日,应举行会议或召集各保甲户长,说明植树意义,以广宣传。
    17.各乡镇办理植树,列为乡镇主要考核成绩之一。
    18.本办法以命令实施之。
    为迅速纠正目前群运斗争中的偏向给各区委的指示信
    (1949年11月10日)
    目前我们的群众斗争工作,在部分区已开始。但发生了一个严重的偏向。如周原区打人(听说该区还有干部打人);虢镇区捆吊人;溪在区斗争中的第二天,软禁时不慎,被斗者自缢。这类左的现象及不慎重的恶果发生后,据确实反映,引起了恶迹大小不同的分子一个极大的恐慌,有些已经开始逃跑。这样形成社会秩序很大不安。而在斗争前的准备工作是相当不够,对恶迹大小不同的分子,又不加以区别,没有策略,一概而论,都在大会上斗争,扩大了斗争面。如周原区一起斗争了四个人,又还禁止被斗人说话等现象。为纠正这种严重偏向起见,县委会特规定如下几项:
    一、凡在斗争前,领导上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如收集被斗争者的真实材料,研究恶迹大小,加以有区别的处理,属于问题不大者,如只贪污了一二名壮丁款,或敲榨了某人数元钱,应由农会召集双方以及侧面调查,确实者应将钱退还,不得放在大会上大斗特斗。对恶迹大者必须经区委讨论决定;问题复杂,困难多,需经县委批准。
    二、严格禁止打人,各区委负责同志必须认识,我们斗争的目的,是为了从政治上打垮这些地主、当权派中常依势欺人的坏分子,不是从肉体上消灭他。因此,凡在斗争大会前,干部必须把这一严禁打人的纪律向农会说明(解释),贯彻到群众中去。
    三、要认识我们是说理斗争,气魄宽宏大量,除发动群众敢说话外,实事求是的把问题弄清楚,还准许给被斗人有一说话的余地(即是辩论他的恶迹是非)。把群众所质问的一切是非要弄明白,并防止趁机打劫,将自己的罪也推在被斗争人的身上。
    四、被斗者把问题承认了以后,将事实分清,如属于土地的、债务的、贪污的、霸占的,由农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到区委研究同样提出意见,送县委批准后,才能最后处理(是指的较复杂的大问题,不是事事都要经过县委的批准)。
    五、对被斗争者,往往怕潜逃,就发生禁闭或软禁,必须防止被禁闭人自缢。如溪区就不慎发生了这样的恶果,留下了极大的坏影响。
    六、当一个斗争会处理结束后,农会应转变以领导农民生产为主(即变成农村推动生产的有力组织),除教育号召一般群众热心生产外,尤其是分了果实的群众,必须加强教育,要更努力的从事生产,组织他们有计划的进行冬季生产,决不能浪费果实。
    以上所示必须严格的坚决的执行,遇新问题定要请示,切勿疏忽。
    此示!
    县委书记 郭进亭
    县委副书记 焦世雄
    宝鸡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布告
    (1964年2月27日)
    为了严防山林火灾,禁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特制订十项规定,希坚决贯彻执行。
    1.坚决贯彻党的“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健全各级护林组织,增修各种护林设施,固定专人,加强领导,时刻提高警惕,杜绝山林火灾。
    2.严禁乱砍滥伐,攀折树木和在幼林地内放牲畜,践踏幼树等毁林行为。
    3.严禁在天然次生林、护堤、护岸、护路和水土保持地区的森林内进行开荒。
    4.不论集体、个人开荒必须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按六十条规定办事,做到“宜农者农,宜林者林,宜牧者牧”,严禁乱砍滥垦,破坏森林和水土保持的现象发生。
    5.集体烧荒必须经公社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并认真执行用火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包点包熄,严禁社员烧荒垦种,以免引起山林火灾。
    6.护林检查站,必须加强对进、出人员检查,切实做到进山登记,出山检查,巡逻放哨、瞭望火情,禁止带火种入林,严防偷砍滥伐树木。
    7.严格入山制度,从事林副业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并持有入山证明,严禁四类分子进入林区,严防坏分子纵火烧山。
    8.毗连地区要加强联防护林,实行分区划段,分片包干,互相联系,共同护林,一处起火,四方补救。
    9.公社、农林、公安、武装、工交、邮电、民兵、青年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10.坚决贯彻“护林有功者奖,破坏山林者罚”的政策,对积极检举烧山、毁林分子和补救山林火灾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奖励,对见火不救,不遵守护林防火规定而造成损失或捣毁护林防火设施、殴打护林人员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对地、富、反、坏分子纵火烧山破坏森林者应依法惩处。
    宝鸡县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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