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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劳动(4)

2012-5-19 10:16:0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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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福利、劳保
    一、工资
    (一)岁俸制

    辛亥革命以前,供职官吏一贯实行岁俸薪水,即以官论品,以品定俸,按岁付禄制。历代虽有更改,但终属大同小异。清代官品岁俸定制:文官由正俸银及兼支米(每两正俸银兼支米一斛)构成;武员六品以上另有“养廉”(正俸外的补贴)和“加支”银。最高正一品,最低从九品。知县一般为正七品,岁俸银45两;县丞一般为正八品,岁俸银40两;主簿、巡检为正或从九品,岁俸银分别为35两和31两。其他典史、差役等“未入流”者,由知县自定。道光《神木县志》记载,除正俸银外,“知县一员,养廉银六百两”;“神木理事司员养廉银五百六十两”,“神木同知廉银八百两”,连典史也有养廉银六十两。但未入流的其他小吏及门子、皂隶等,岁俸仅为五至六两。
    (二)月薪制
    中华民国时期,岁俸制改为月薪制。北洋军阀政府将文职官员分为特任(如中央各部总长、各省省长等)、简任(如各部司长,各省厅长等)、荐任(如各司科长、各县县长等)和委任(区长以下)4个级别。每个级别又分几等来确定薪金标准按月颁发。后来国民党政府几经改组,其工资制度却大致皆循此例。
    本县职官属于荐任、委任两级,其月薪由现洋和口粮两项构成。一般县长每月薪洋80~120元,小米1~1.2石;乡长月薪现洋45~51元左右,小米5.4~7斗:普通职员每月薪洋20~27元,小米3.6~5斗。抗日战争以后,现洋改为“法币”,民国三十一年(1942)县长1~6级月薪为320~400元;秘书、科长、警佐月薪150~200元;助理技士120~140元;科员67~85元;事务员60~65元。民国三十四年(1945)后,县长增至300~520元;科长、区长130~300元;督导员110~200元;科员110~180元;事务员85~160元。但由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其时一般公职人员的月薪实际只剩口粮小米一项。
    (三)根据地内开始的供给制
    神府革命在秘密活动时期,所有参与人员不仅衣食花费全由自己解决,还要为革命筹措、捐交活动经费。所谓“舍出性命当红军,背上钱粮闹革命”,至今传为佳话。1933年革命武装和苏维埃政府诞生后,首先在红军部队实行供给制,政府工作人员则到抗日战争初期才普遍执行此制。
    在开始阶段,由于经济困难,所有人员不论职位高低,一律享受同种待遇:每人每年1套单衣,2年1套棉衣;鞋子每人每年2~3双,伙食每人每天小米斤半;家属实行代耕照顾。
    抗日战争胜利后,供给标准逐渐提高。除衣、食、鞋等较前有所增加外,每人每月可领取3~5元(边币)津贴费。1948年至1953年实行薪金工资制之前,曾实行新的“包干”供给制。这是一种由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的制度,规定:被供给者以级别、资历和德才分别享受不同待遇。除服装仍然统一外,伙食有大灶、中灶之分,津贴有高低之别,家属生活、学习费用补助按特定级别(资历较长的区长级以上)执行。包干预算,按生活费与津贴费两类分项评分合计,以当地物价折合支付小米或现款。
    供给制是一种战时军事共产主义性质的暂时措施,在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的年代,起到了促进官兵同甘共苦的作用。
    (四)现行工资制
    本县于1952年在包干制的基础上,再次为全县干部职工评定级别。1953年下半年开始执行工资制。但当时级、薪因为由包干实物折合计算而定,所以一般薪低于级。直到1955年陕西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以后,才逐步形成现行工资制度。
    现行工资制度按工作性质分为行政、企业、科技、文艺、教育、卫生等类别;按工作效率、德才劳绩等条件,每类又分为若干级次。从工资总额构成来看,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各种补助津贴等。1982年以来,部分企业实行了浮动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一直执行固定的级别工资制。1985年7月改行结构工资制,现行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和奖金、补贴等部分组成,基本体现了按劳取酬的原则。
    现行工资制度在执行中经历了如下较大改革和调整。
    1956年根据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规定,本县从10月开始对全县机关干部、职工的工资进行普遍核定。对其中职高级低和德才兼备而工作工资偏低者给予升级;对国营厂、矿企业,商业企业,文教卫生单位职工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分类改定级别。据《神木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记载,1955年全县干部职工1546人,工资总额64.5万元,平均每人每月34.7元。1957年工资改革后,全县干部职工1825人,工资总额为92.6万元,平均每人每月42.3元,比1955年人均每月增加工资7.6元。
    1963年10月开始,按照国家劳动部与教育部规定,对全县工人、干部和教职员工工资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升级面工人、教职员工和18级及其以下的干部为职工总数的40%;17级至14级的干部为职工总数的25%。升级幅度,一般每人1级,工资偏低而劳绩特别突出者可以升两级。据1964年底统计,全县职工总数2548人,工资总额144.88万元,人均月工资47.38元,比1957年人均每月又增加5.08元。
    1972年5月至1973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规定,本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似的工作人员工资进行了调整。其中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和工资低于相似工人一级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以调两级。增资办法,对调高一级的,一般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补,若标准级差低于5元的,可增加到5元;对调高两级者,第一个级差按现行标准增加,第二个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对少数职工存在半级制,在此次工资调改中亦属于调整范围,并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半、三级半者可调到四级;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半、二级半者可调到三级;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半者可调到二级。当时全县实有职工4684人,在调职工1782人,占职工总数的43.2%。其中调高两级的230人,占在调职工的11.3%。总共增资17.1万元,人均每月增加8.00元。
    粉碎“四人帮”后,本县根据上级指标规定,连续6次调整工资。第一次1977年,升级面40%;第二次1978年,升级面2%;第三次1979年,升级面40%;第四次1981年,文教、卫生和科技单位普调一级;第五次1982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普调一级;第六次1983年,企业单位职工普调一级。至此,大部分职工升级两级,少部分3~4级。1985年工资进行较大改革后,本县干部职工每月平均增加工资17~25元。截至1986年底,全县干部职工总数12458人,工资总额1260.91万元,人均年工资1027元,比1984年911元增长32.49%。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6647人,工资额960.43万元,人均年工资为1444.91元,比1984年981.79元增长32.05%;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3703人,工资总额300.48万元,人均年工资额811.45元,比1984年增长12.51元;合同、计划外临时工总数2108人,工资总额为171.88万元,人均年工资843.83元,比1984年增长36%。
    二、福利
    解放前,除达官贵人外,一般公务人员基本没有什么福利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省国民政府虽然于1938年7月7日及1943年3月先后转发过国民党行政院考试院的《关于战时雇员、公役因公伤亡给恤暂时标准或因公受伤核给医药费暂行办法》,但本县并未认真执行。建国后,职工福利始于供给制施行之后。当时条件艰苦,除伙食、服装外,行政人员只有为数甚少的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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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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