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种
田赋,在我国各种租税中起源最早,历代为国家收入大宗。秦代把种田人交纳的税称赋,以牛、马、力代赋,称力役,合称“赋役”。汉以后田赋叫地赋,力役改作丁。称地丁。唐宋以后,地丁分屯地丁(含民屯、军屯、官屯)和更地丁。唐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课税分地税(按地亩交纳)和户税(按户交纳),夏、秋两季征收。
明万历九年(1581),实行夏税、秋粮、里甲、均徭等赋税合并,编成总数,按地亩摊派征收银两。崇祯年间,国弱民穷,官吏腐败,朝廷为镇压农民起义,加紧备战,广征“三饷税”(辽饷、剿饷、练饷)。此外,有助饷、均输、间架饷、人头税等。
清代主要税种是农业税,即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田赋有夏粮、秋粮之分;丁役有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别。康熙五十二年(1713),本县推行地丁税制,将丁赋摊入粮银,以粮载丁,改变以前地、丁分别征收之法。咸丰三年(1853)除地丁税外,按货物价百里抽一税捐征收厘金税。咸丰十年(1860)征收土药税(即鸦片税,民国二十八年废)、酒税、盐税。清代杂税有:牙贴税、契税、畜税、杂货税、花布税、烟亩税、黄酒税、银匠税等。
民国初年,沿袭清代税制,后效仿欧美搞新法税制,税种激增。除田赋(后改称“公粮”)外,工商税形成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系统,共1756种。本县除国税附加外,另有苛捐杂税45种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只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共14种。同年7月,对税收进行调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遗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关税(本县无税源)、盐税、使用牌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以及新合并的房地产税,均暂不开征。
1953~1957年,国家对工商税作了若干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对麦粉、烟、酒、火柴、棉纱、皮毛、原木、水泥等22个品目,划为商品流通税,应税商品;将原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加以减并,实行产销一次征税,在流通领域均不征收其他税。本县征收商品流通税目,主要有酒、麦粉、皮毛、原木等。此期简化了货物税纳税手续,把生产单位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把原工商业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将戏剧、电影及娱乐税部分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部分并入营业税;把交易税改征牲畜交易税,原交易税之粮食、土杂改征货物税,棉花改征商品流通税,药材税停征。本县按照“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共征9种税。
1958~1972年,国家合并税种,减化纳税手续和环节,全国统一征收11种税。本县1961~1972年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
1973年,国家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后,本县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税种逐渐增多。本县1982年新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建筑税,次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和城市维护建筑税。
1987年,全县征收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共17种。
第二节 税收
税收在古代以交纳贡赋出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用田租、田赋、力役3种形式征物征币;隋代,18岁以上男丁受田百亩,每年向官府交纳租(谷物)2石、服庸(徭役)20天、交调(绢或布)2丈至2.5丈;唐建中元年(780),按地亩和按户交纳课税;明万历九年(1581)实行赋税改革,推行“一条鞭”法至清代。
田赋与农业税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清政府下诏编审丁册,以五十年(1711)户口为准,以后续生人口永不加赋。斯年,本县核定人口为78734人,实有49476丁(男性不满20岁不为丁,60岁以上可免丁),每丁征银8分2忽,额征丁银3950两;全县共有耕地6414.48顷,分五等征收:一等稻田,每亩收粮1斗;二等川平地,每亩收粮5升8合;三等平原地,每亩收粮5升5合;四等平坡地,每亩收粮3升5合;五等陡坡地,每亩收粮1升。
以上五等地,额征田赋1石内,应收本色粮2合3抄8撮,折色粮9斗9升7合9勺6抄1撮,共实征本色粮56石,折色粮27427.7石,合计本折粮274837斗。因清代一直征收银两,每石又折银1两3钱2分4厘5毫,共折收银36603两。
民国四年(1915),将原征本色粮改征折色粮。民国二十一年(1932),国民党南京政府整理田赋,废两改元,每粮1两银折合1.2元。因杂款名目繁多,钩稽困难,弊实发生,随取消杂款名目,每地丁银1两折合2.7元;本色粮及租课因原科地较重,仍按每银1两折合1.5元。民国三十年(1941)7月,田赋改征实物,并改革度量衡,实行新市秤(1斤等于16两),以稻谷、小麦、谷子、玉米为主,按田赋正赋税款1元,折收稻谷2市斗(每斗稻谷14斤10两)为标准,其换算关系如下:稻谷1斗折小麦0.75斗;玉米1斗折谷子1.5斗。市秤征收标准:稻谷1斗等于14斤10两;小麦1斗等于14斤8两;谷子1斗等于12斤8两;玉米1斗等于14斤。
征粮按军、公、赋以4∶2∶4比例提成。民国三十七年(1948),本县依照省田赋处颁布征收标准征收,每元赋额折征赋粮2.8斗,军粮2.8斗,公粮0.84斗,代征反共的自卫特捐代金为田赋总额70%(折合小麦1.29斗),合计田赋每元折征粮共7.72斗。
1949年7月本县解放后,施行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农业税暂行条例》,田赋始称农业税,按每人平均占有小麦、小米比例征收。
1950年实行夏季借征公粮,秋季收获后多退少补。夏借总额,以夏季农业总收入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5%,最低为11%。贫农最高不超过10%,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50%。本县有纳税单位94594个,在夏征公粮总额1O%的范围内,按当地粮价折收了一部分代金、8%的公草、20%的地方附加。
1952年,农业实行统一累进税制,取消一切附加。
在公粮内仍征收一部分代金,按地区划分为3个价格:香泉、赤沙、拓石、佛岩、鸡峰、銲溪区,以小麦每斤925元(旧人民币),西坪区以小麦每斤890元征收;神农、钓渭区以小麦每斤865元征收。本年共征公粮1863万斤。
1958年9月,国家颁布《农业税条例》,改统一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改以每人平均收入计税为按常年产量计征,改以户计征为按社征收。本年全县核定产量13541万斤,适用税率为6~16%,以率计征1864万斤,平均税率为13.7%。其中有94个农业合作社税率为9%,10~13%的合作社206个,14~16%的合作社188个,有102个合作社负担比上年增加10%,增加11~12%的合作社99个,增加21~30%的合作社94个,增加31~40%的66个合作社,增加41~51%的37个合作社。
1961年,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央确定调减农业税负担,免征社员自留地农业税;对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超过13%的部分,一律调减。调减后,本年实征农业税额1275万斤,比上年减少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