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因商事活动、产权、权利书、保证书据等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收的一种税。民国八年(1919) 11月8日在虢镇邮局开始代售。民国十三年(1924)5月1日,在县城邮局代售印花税票。民国十七年(1928)8月,省分配本县印花税票9000元,后又两次提解印花款银元425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实行非常时期征收办法,按现行印花税率和罚金,提高一倍计征。民国三十年(1941)10月,令发壹百元、贰百元、拾元、壹元、伍角、贰角、壹角、壹分印花税票8种。民国三十五年(1946)4月,印花税法修正后,税率按凭证金额3‰和3
贴印花,其余按件贴印花,不足500元以下者免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课税对象为商事、产权、帐簿、凭证、单据等。贴花凭证依其性质,有按金额比例和按件定额贴花两种。比例贴花税率分1
、3
及3‰;按件定额贴花税额分200元、500元、2000元和5000元(旧人民币)。1953年税制修正时,将发货票、银钱、保险费、承揽加工、佣金、货物6个收据和汇兑储蓄存支款、提货、寄存、运送、电影、戏票6个单据共12个税目,分别并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未并人记载资本帐簿、借贷抵押契据、服票及投资契约、预定买卖契据、营业所用帐摺、国外书立凭证、授产折产契据、租赁契据、债券共13目,继续征收印花税。1958年将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8年恢复印花税。
所得税
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和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经营工商业的经济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征收的税种。本县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始,对资本在2000元以上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营利之所得,以所得纯益占资本额5%以上为起税标准。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20%;对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从事各业者,课征薪给报酬所得税,以月收入30元为起点分十级,月平均所得超过800元为最高,其超过额每10元,课税2元;最低30元,其超过额每10元,课征5分;对公债、公司债、股票、存款利息,征收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5%;对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征收产财租赁出卖所得税。租赁,以年租总收入减费用及必要损耗及公课后余额所得分四级,税率10~80%。财产出卖,以出卖价减去原价所余分十级,税率14~50%;对一时所得税,以每次售货收入减去80%成本开支后的余额,征收6%。民国二十七年(1938)对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对财产租赁利得超过财产价额15%者,都得征收利得税,其级距分六级,税率10~60%。民国三十五年(1946),对每个有多种所得的自然人,征收综合所得税,其所得总额每年超过30亿元者,按税率5~40%加征综合所得税。次年,对国内有住所和国外有买卖业、金融信托业、制造业、营造业,除交所得税外,其利润超过资本60~70%者,按超过额课税10%,超过资本额500%以上者,按超过额征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得税包括在工商业税内。1958年单独列出工商所得税,按全年所得额,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者,税率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1万元以上者,税率30%。地方附加合并在正税之后,税率为5.75~34.5%。1963年4月,国家按经济性质和主要行业,分别制定了个体经济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给个体经济、合作商店加成征税。
1979年1月1日,取消对合作商店加成征税。次年10月1日,对所有合作商店,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1982年,将郊区城镇社队企业征税办法改为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设在农村社队企业,一般按20%比例税率征税。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中,对有盈利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利润所得,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大中企业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按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征收,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55%。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者,税率为1O%。
消费税
消费税包括特种消费税、战时消费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宴席及娱乐税。民国十六年(1927) 11月,初设煤油特税(或十加仑)为课税单位,每一个单位汽油或煤油课税为银币1元,机油免征,不久改为统税。民国二十一年(1932)9月,虢镇、益门设特种消费税征收局。民国二十七年(1938)7月至民国二十八年(1939)6月,共征收特种消费税6万元。民国三十一年(1942)5月,废特种消费税,设战时消费税,税率:普通日用品5%,非必需品10%,半奢侈品15%,奢侈品25%。课税货品分6大类数百品种。次年调整33个品类,税率未变。民国三十五年(1946)货物税实施,本税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本县开征筵席及娱乐税。对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5种消费行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税款由消费者负担。筵席税和冷食起征点,分别为3元、1元,税率10~20%;旅馆或兼营饭店营业税率为5~20%,起征点2元;戏剧及其它娱乐税率10~30%,舞场按票价计征50%,对能启发、提高人民政治觉悟的影片及不售票或收费低廉的戏曲,按原税率减半或免征。1953年,冷食、筵席、旅馆税并人工商业税,其余改征文化娱乐税。
调节税
调节税,包括国家企业调节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两种。本县从1983年起,对实行利改税大中型企业,以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额为依据,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部分的调节税。税率由财税和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1983年,全县核定交纳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共14户,共征收调节税278.9万元。税率最低为5%(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最高为37.7%(县西秦酒厂)。
1984年,全县核定纳税的共5户,最低税率是宝鸡市床单厂2%,最高为县西秦酒厂37.7%。全年共征收调节税220.8万元。1985年,核定纳税的共7户,最低为县水泥厂12%,最高为47信箱45%,共征收180.2万元。1986、1987年,核定户数均为7户,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为16%和45%,征收税额分别为248.3元和338.4万元。
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从1985年起施行工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按超过部分比率分别计征30%、100%、300%。1987年,工资调节税率相应降低,对不超过部分继续免征;超过7%部分,税率改为20%、50%、100%、200%。
奖金税
本县从1985年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分轻税、中税、重税3档,税率分别为30%、100%、300%。
国营企业奖金税: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所征收的税。课税对象是,国营企业用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包括实物奖励和浮动工资以及企业自费工资改革所支付的金额。它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以及国营与集体联营的企业,都是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资,外国、中外合作生产等企业,不征奖金税;对采矿、搬运、建筑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工人的奖金,按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等,都免征奖金税。适用税率是由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标准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它的分档计算是: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以上,税率30%,超过5个月以上,税率100%,超过6个月以上,税率300%。
集体企业奖金税:对集体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所征收的一种税。范围是: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它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纳税义务人,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计税依据是超限额的奖金额。发放奖金每人平均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税率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税率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税率300%。
事业单位奖金税:对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规定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范围是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林、水、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检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爱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事业单位,都是属征税范围,凡在银行独立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都是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些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奖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发放奖金超过免征额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30%,超过免征额1个月以上,税率为100%,超过两个月以上,税率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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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