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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税务(4)
2011-10-16 21:25:49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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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全县共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28.9万元,1986年征收9.6万元。1987年4月,对现行奖金政策作调整,对企业奖金税率改为: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继续免交奖金税;超过5个月的税率为20%,超过6个月的税率为50%,超过7个月的税率为100%,7个月以上部分200%,本年共征奖金税15.8万元。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后,本县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全县共征集129.1万元。1984年增加到171.1万元。1985年,本县对各基建、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提取的临时设施包干费、技术装备费和大型专项设备费进行清理,全年共征集305万元,比上年增加78.3%。1986年,全县共征集327.8万元,比上年增长7.4%。
    1987年,对国营企业提取的应纳能交基金的各项基金,一律改按当年提取总额就地征集,不再扣除其上交主管部门部分。本年共征集能交基金376.2万元。
    建筑税
    从1983年开始,本县对从事基本建设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单位及所属集体企业,征收建筑税。税率为10%。1983~1985年,全县共征收163.2万元。
    1986年5月,国家对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煤气、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防洪、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免征建筑税。全年共征收其他项目建筑税116.9万元。1987年6月,《建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不同情况分别按10%和30%计征,共征收112.6万元。
    地方税
    民国以前,本县地方税名目较多,今沿用和新增税目共为7种。
    牲畜交易税:清康熙元年(1662),凡买卖牲畜,征收其价3%牲畜交易税。民国初,税率改为5%。民国二十年(1931),将5%税率改由买方交纳,向卖方收取2%佣金。征收方式,历来采用招商包征办法。民国三十五年(1946),省规定,牲畜包征比额以3月为限。本县按季以3月为期,折实小麦征课比额,县城镇270石,虢镇180石,马营镇60石,阳平镇60石,贾村镇75石,底店镇21石,嘴头镇24石,共计690石,由各镇包征员按旬集结县城田粮处仓库保管,月终清结入库。1950年改为交易税。次年,缩小交易税范围,改称牲畜交易税。1953年全国对猪、羊停止交易。1966年对集体免征牲畜交易税。1982年,全省统一规定,对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按价格3%计算牲畜交易税。次年,依据国务院规定,改为按牲畜成交额5%交纳牲畜交易税至今。
    屠宰税:原名肉厘(血税),始于清光绪三年(1877)。民国二十年(1931),屠宰税按原税率改征营业税。二十四年(1935),猪每头征税4角,羊征税2角。三十一年(1942),规定屠宰猪羊,不论自用或销售一律按时值价格4% 税率计征。三十六年(1947),以猪、羊、牛、马、骡5种牲畜为限,屠宰税从价征收。税率按时价10%课征。三十八年(1949),每宰猪1头收银币1元。县税捐稽征处,直接征管县城屠宰税,虢镇和十里铺由当地稽征分处征管,马营镇、姜城堡、阳平镇、贾村镇、终南乡(太白)5处,招商代征,按月交解税款。建国后,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规定:猪、羊、牛牲畜屠宰以实际重量,按标准市价10%税率计征。为奖励发展牲畜,税率改为8%。1959年又改为10%。1960年省规定:猪、羊一律实行按头定量征收。猪每头定量120斤,绵羊25斤,山羊18斤,按国营公司中等牌价,依10%税率计征。菜牛和老弱残废耕牛,以实际重量按国营零售价格3%计征。1965年将猪屠宰税率减为4%,次年又将牛、羊屠宰税降为4%。对伊斯兰教兄弟民族节日自宰自食牛、羊,免征屠宰税。1970年12月,全县对农村社员、城镇居民自养猪,不论大小每头征税2元、羊每只收税8角。1985年改为生猪每头定额3元,羊每只定额8角,牛每头定额4元,马、骡、驴、骆驼定额3.5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本县自民国三十四年(1945)始,按年计征,铁轮大车3000元、胶轮大车5000元、人力车2000元、自行车600元,自用车辆减半征收。民国三十七年(1948)6月,县税捐稽征处开征当年车辆牌照税,应税车辆12种,最高年税额为载货和乘人汽车,每辆各为伪法币160万元,自行车3万元,手推车4万元。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辆每季征税4~ 15元、乘人汽车15~80元、兽力车0.8~1元、人力车0.3~6元。1973年,将国营和集体企业交纳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对个人和不交纳工商税的单位,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10月1日,本县开征车船使用税,对客货两用汽车按用途确定征税,乘人7座以下,减半征税;专用载货者按载重吨位计征。1987年,共征车船使用税28.5万元。
    房捐、城市房地产税:民国十一年(1922),知县杨学渊任内,移交征收房捐铜钱726.72串、地租房捐700串。民国三十一年(1942),规定出租房屋按租价征5%,自用房屋比照近邻房租价征2.5%,营业用房以全年租额征20%,自房自用营业者按现值价征2%,住家用房租用住家者以全年租额征10%,自房住家者按房屋现值征1%。1950年7月,人民政府将房产地产合为房地产税,以城市房屋、土地按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人征收。次年政务院规定: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 征1.5%,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时,按标准房地租价按年15%计征房地产税。本县1965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房价1.2%计征,地产税实行定额征税,房价地价划不清者,依帐面房地混合价按1.8%计征。1973年城市房地产税并人工商税。现只对城市房管部门和有房地产个人征收房地产税。
    集市交易税:1950年进行交易税试办,征收品种有粮食、土芋叶、山货、土布等,实行从价征收,税率均为粮食交易税3%。次年停征土芋叶税,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粮食税改征货物税。1962年4月,国家规定集市交易税范围6大类数十个品种。税率:家畜、家庭手工业产品5%,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8%,其他类为15%。起征点,凡每日出售应税产品收入满10元者即征税,不满10元不征税。1963年5月24日,将旧表旧自行车税率调整为10%,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为5%,起征点改为7元。1966年以后保留集市交易税种,暂停征收。
    文化娱乐税:分电影和其他娱乐活动(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两个税目。1954年电影按20%税率计征,其他娱乐活动按4%征税,对义演公演的游艺活动,免税。1960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县1985年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市区的税率7%;在县城或镇的税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1%。个体商贩出售商品征收的临时营业税或产品税,征收维护建设税不满3角的免征;满3角的与营业税和产品税同时征收。对固定业户无起征点,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虢镇、马营、贾村、县功、坪头、天王、拓石7镇按5%,其他乡镇按1%税率计征至今。
    契税
    契税始于东晋。宋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钱。人民典卖田宅者,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即今之契税。
    清乾隆十四年(1749),卖契为9%,典契为4.5%。宣统三年(1911)卖契为9%、典契为6%、卖契中3.6%和典契中4.5%。民国三年(1914)财政部公布《契税条例和细则》,并印发契纸,房地契价每大钱1串,折银元1元,查验契据,征收注册登记费。当年本县渭河官渡诉状材料,佃户胡应等交纳契税铜钱20.2串。民国十三年(1924)县知事严祥和任内,征收契税白银200.87两,银元1541元。民国十四年(1925),县长蒲海帆任内,征收契税银元570元,契税原属各县征管,汇解中央。民国十七年(1928)11月以契税与田赋有关划归地方,为省级重大收入。税率仍照卖契9%、典契6%,当年征契税银元60.31元。本县自民国二十二至二十七年(1933~1938),共收契税银元2246元,法币13.552元。民国三十五年(1946)财政部规定契税税率:卖契6%承买人纳税,典契4%承佃人负担,交换契2%估价各承受部分负担,赠与契6%估价由受赠人纳税,占有契6%估价由占有人纳税。当年本县征收契税法币13万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征收契税529万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征收契税3709万元。
    盐税
    本县不产盐,无正当盐税征收。民国二十八年(1939)9月,盐税改制,实行食盐专卖。民国三十四年(1945)核定食盐每斤增加50元,全国自即日起,实行每担100斤增加5000元,上增税率,对店存食盐和在途盐斤一律照补差价。宝鸡盐务分局查明店存盐斤587329担,应补征税款2937万元。虢镇支局查明,店存盐斤92492担,应补税款462万元。同年4月,宝鸡盐务分局代电,每担食盐须按851比例补征店存和在途盐斤。虢镇查明,在途盐斤189572斤,按定比核算,补征税款239万元,一并交库。
    1949年10月后,国家将大盐田收归国有,废除国民党荷重扰民盐税制度。1950年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原则,减轻盐税。本县虢镇车站设盐仓1所,城内有小盐库1个,历年所征盐税,多属改变用途的盐。根据规定,在改变用途的当天即补交盐税,每吨以20元定额征收。
    其它税收
    牙税——牙贴捐:清初设行号,代客说合买卖货物,以抽取佣金者谓之牙行。本县自民国十三至二十五年(1924~1936),有大小牙行69户,共征收税牙贴捐银元3199块、铜钱1327串、法币3.6万元。民国三十一年(1942),实行牙业行纪领取执照,交纳执照费,牙纪2万元、牙行4万元方准交易,收取佣金按3%向卖方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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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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