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本县从民国三十三年(1944)征收土地增值税,税额有三:1.规定地价后,未经过移转土地,出卖移转时以现卖价超过规定价之数额为标准。2.规定地价后,未经过移转土地,继承或移转时以移转时估定地价超过原定地价数额为标准。3.规定地价后,曾经过移转土地,下次移转时以现卖价超过前次移转时地价数额为标准。税率有四:(1)土地增值实数额在100%以下者,征收其增值实数额20%;(2)实数额在原地价数额200%以下者,除按前项规定征收外,其超过100%部分征收40%;(3)实数额在原地价数额300%以下者,除按前两项规定分别征收外,就超过200%部分征收60%;(4)实数额超过原地价数额300%,除按以前三项规定分别征收外,就超过部分征收80%。到民国三十八年(1949)7月,全县共征收土地增值税1138万元。
斗佣秤捐;在本县各集镇由来已久。对粮食、木炭、辣椒角、旱烟叶等,经承包斗秤行牙纪刮斗过秤,达成交易,向卖方提取斗佣秤捐。虽有收佣捐2%作为地方公益之规定,但浮收勒索、耍秤秆、撒粮劣行屡见不鲜。民国三十二年(1943)改粮食斗佣为营业税,接收入额3%计征。
地价税:本县民国三十一年(1942)开征,地价以10万元或20万元为度,超过累进起点地价者,其超过部分分别加征。法定基本税率为15‰。全县至解放共征收地价税3304万元。
遗产税:民国二十八年(1939),本县遗产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一切财产按总额征税。总额在5万元以上者按1%征收,超过1000万元者就其超过额50%计征;民国三十五年(1946)提高起征点,最低为100万元,最高1亿元。调整税率除普通税率仍由1%起征外,最高税率以60%计征。至三十八年(1949),全县征收遗产税540万元。
烟亩税:始于清光绪十六年(1890),按种植鸦片亩数征税或收款。民国元年(1912),本县平地烟田1819.2亩,每亩征银2两,共征银3638.4两;坡地烟田2455.7亩,每亩征银1两,共征银2455.7两。民国二十五年(1936)禁种鸦片后,烟亩税消失。
棉花产销税:1949年9月,本县开征本税,每市担完税价格为50880元(旧人民币),应纳税额1530元。1950年,本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第三节 抗税和反偷漏税
抗税斗争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为增加财政收入,维持其封建统治,常向人民群众滥派滥摊财粮税款,广大人民群众在无奈何下群起反抗。民国时本县人民抗税斗争达到高潮,有抗粮抗捐之事达652起,参予者约2万余人。
民国二十一年(1932),关中大馑,赤地千里,饿殍遍野,政府税捐依然故故,农民实在无法生活,便用“散干粮”、传“鸡毛转帖”办法秘密组织起来,扛上犁头、铁锨、镢头等家具拥向县城,向县政府上交农具,队伍在县政府静坐3天,逼迫县长豁免当年公粮税款。这次“交农”运动普及到本县周原、慕仪、蜀仓、钓渭、八鱼、马营及石羊庙、千河等乡镇。
反偷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纳税义务人有意违犯税收法令和规定,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时有发生,其较大反偷税斗争在本县有三次。
1950年,工商业中一些不法分子以行贿、偷漏税等手段,向人民政权猖狂进攻。1952年2月本县开始“五反”运动,全县查出各类违法户1233户,违法金额10万余元。其中,偷税漏税者739户,偷漏金额64007元;贩卖毒品得利者177户,金额24378元;贩卖金银得利者87户,金额2107元;贩卖其它货品得利者18户,金额1160元;偷工减料者143户,金额7429元。
1981年4月29日~11月5日,在全县采取自查和互查方法开展全面财税大检查,共查出工商企业偷漏税128户,偷漏税款210620元。其中:工商税167068元,所得税43552元,收回185795元。对应纳税额较大的92户农村社队企业,查出偷税款65720元。
1985年以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财税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全县每年组织人员分片包干,对纳税单位进行一次大检查,到1989年共查出偷漏税款844.1万余元,能源建设基金9.2万元。
另外,本县从五十年代初即配备缉私人员,打击白洋、黄金、大烟贩子。1950年共查收白洋1573块、大烟1202.48两、大烟膏90两、料面2.17两、料底0.28两、大烟棒子1302个、黄金2721两、大烟籽1.35两、毒品款2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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