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
优待军人,抚恤其属,由来已久。清朝“品官岁俸章服”制规定,品级相同的官员,武职除岁俸外尚有巨额加支银。但此种“优抚”仅以将校为对象。查道光《神木县志》所载,历代皇封御葬的名臣武将不少,唯不见一般兵丁。
民国年间,本县受陕北军阀井岳秀、高双成辖治,驻军、客军熙来攘往,限期催征巨额军需粮草,不优自扰。加之后来兵匪合流横行乡里,军队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不仅百姓恨之入骨,就连官府也惧之三分。因此,直到抗日战争期间,尽管全国都在优待抗日将士,但县政府也只是敷衍了事而已。
真正的拥军优属工作,是在神府革命根据地内开始的。自人民武装建立那天起,根据地及游击区的群众就把红军当作救星一样拥戴。他们不仅为子弟兵带路、放哨、掩护伤员,而且冒着生命危险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在整个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人民在人力和物力方面,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据统计,仅解放榆林时,参军的青壮年有1200多名,参加支前的民夫79728人次,牲畜77363个工日,支援军粮4000余石;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牺牲、失踪的本籍人士共计1116名。因此,各级政府不但有优抚专职机构(如“优红委员会”等),并且制定出优抚条例,对烈、军属,伤残战士及不宜留部队的退伍军人,在政治上给予读书、购货等优先权,经济上享受代耕代种、帮工帮畜和优抚救济等待遇,妥善安置他们的生产、生活及工作。当时各项抚恤标准是:
烈士家属抚恤费:牺牲者为县团级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小米1000市斤;连、营、科长发给800市斤:排长以下发600市斤。
埋葬费:除发给家属搬运遗体往返路费外,再给小米600市斤。
营养费:在职特等残废每年小米300市斤;一等200市斤;二等甲级150市斤;二等乙级120市斤;三等甲级90市斤;二等乙级60市斤。非在职特等每年小米720市斤;一等450市斤;二等甲级第一、二年400市斤,两年后减半;二等乙级第一、二年300市斤,两年后减半;三等甲级第一年300市斤,以后减为40市斤;三等乙级第一年250市斤,以后为40市斤。
民工、民兵抚恤费:特等每年小米650市斤;一等500市斤;二等甲级第一、二年350市斤,后减半;二等乙级第一、二年300市斤,后减半。其伤疗费,一次发给小米30~150市斤。
民工、民兵棺葬费:一次发给小米400市斤。
军、工退休生产补助金:参加部队1年、参加政府工作2年的一次发给小米100市斤。以此为基数,革命工龄每多1年,加发小米70市斤,但不得超过870市斤。
1949年以后,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优抚工作日趋制度化、合理化。主要形式如下:
一、慰问军烈属,召开“六属”代表会
1950年,各级政府组织群众捐献现金590多万元,各种慰劳品数十万件,支援、慰问抗美援朝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此后,每年新年、春节期间,照例组织慰问军、烈属和复员、残废、退伍、转业军人活动;全县定期召开上述六种人员及家属代表大会,表彰先进,激励人们“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二、办理抚恤证件
1949年开始,本县对建国前因战、因公牺牲、致残的解放军指战员和民兵、民工以及革命军人家属办理优待抚恤手续。
1959年,又对1950年10月2日抗美援朝战争以前失踪的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及游击队员等革命军人进行普查登记,并以革命烈士补办追抚手续,补发抚恤费(追认烈士的军人、干部每人补发150元:民兵、民工每人100元)。据统计,1959年底全县共有烈属947户,革命军属1173户,转业、复员军人2348人,其中二等以上残废军人76名。
1979年,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叛徒、特务、走资派而取消优抚待遇的退伍红军战士予以平反,对所有优抚对象逐队逐户进行普查登记。截至当年10月,全县烈属、军属共计1496户6290人;残废军人173名;复员军人757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90人,解放战争时期的591人,建国后的76人),退伍军人1544人(全系义务兵)。
三、评定残废等级
1956年,本县对革命残废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全面进行残废等级评定,并按残废等级标准发放抚恤金。接着又分别于1959、1964和1979年,3次对各等级抚恤标准作了复查调整,使残废人员的生活得到保证并逐步提高。
[1] [2] [3]
下一页
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