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给予各种补助
代耕、帮工 1949年~1955年,先后为12907户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耕土地计211610亩,帮工244176个。1956年合作化后,改帮工为优待劳动日,平均每户每年享受优待劳动日50~70个,另有优待劳动日补助款。据不完全统计,1956~1959年,全县优待劳动日84546个,优待劳动日补助款6800元;1962年和1964年,共优待劳动日77191个;1979~1981年共优待劳动日43.9万个,优待劳动补助金额20.7万元。1982年全部改为劳动优待金计8.5万元,1986年10.1万元。
特殊困难补助 建国后,政府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生活、生产及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十分重视,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款、物予以补助。1949~1959年拨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23万元,解决住房、窑洞308孔(间);发放优抚救济米34926石,现金62。4万元。60年代以后,在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每年仍有一定数量的临时款、物补助,尤其在灾、歉之年和冬、春之季,此种补助更有雪中送炭的作用。
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开始,有138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增为996人。享受对象为孤老军属,烈士遗孤,人多劳少的烈属,病、老军人等。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5元。1976年后,全县190名退伍老红军战士提为每月定量补助30~35元;88名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八路”提为每月定量补助10~15元;415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月定补8~10元;162名烈士遗属每月定补10~15元。
医药补助 建国初,病残荣复军人一律送往省荣复军人疗养院或荣复军人学校进行疗养。1959年县城北郊成立复员军人疗养院,每次收容30多人住院疗养,其余在各公社就近享受免费治疗。1979年后,173名退伍老红军战士全部享受公费医疗。
子女上学补助 50年代初,本县曾有20多名烈士子女被送往榆林保育小学读书,其他在本地上学的革命残废军人及烈属子弟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补助。60年代,烈、军属及残废军人子弟在学校一律享受较高等级的人民助学金,且在升学、就业方面受到优先照顾。
特殊困难补助 建国后,政府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生活、生产及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十分重视,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款、物予以补助。1949~1959年拨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23万元,解决住房、窑洞308孔(间);发放优抚救济米34926石,现金62。4万元。60年代以后,在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每年仍有一定数量的临时款、物补助,尤其在灾、歉之年和冬、春之季,此种补助更有雪中送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