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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社会保障和福利(2)
2011-10-28 22:43:07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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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本县开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对象为三等以上军功和有8年以上军龄的军人以及原属商品粮户口或下乡知识青年参军退伍者。
    1950~1990年底,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374人。其中1970年以前接收823人,安置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工作者655人,有的考入技校,有的招为工人。对有一技之长(如医务人员、汽车司机等)者安置在技术部门或岗位,其中安置在全民单位993人,集体单位986人。农村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因量大,暂难安置,大多数回农村。
    安置在党政机关,被选拔担任正、副局长者20人;公社(乡、镇)正、副职领导干部者16人;乡(镇)武装部长者15人。
    回农村的,被选拔担任乡(镇)正、副乡(镇)长或书记者12人,县、乡干部者150人,村党支部书记者58人,正、副村主任者85人,民兵干部者310人。

第二节 救济补助
    一、灾害救济
    建国前,本县有文字记载的豁免税赋赈济灾害有32次。
    清康熙三十年(1691)大旱,灾民以草根树皮充饥,朝廷赐粥免租,连续4年。
    光绪二十六年(1900)大旱,县常平(县粮仓名)、城镇等5处社仓全部放赈。
    民国十八年(1929)始,连续4年干旱、虫荒、瘟疫,本县田园荒芜,饿殍近10万,县赈济委员会开仓放粮,饥情仍十分严重。时华北慈善联合会主任委员朱子桥发起“三元(银元)救一命”之倡仪,联合平、津、沪、汉及东北各大机关家属募捐巨资,会同华洋义赈会来关西赈济。华洋义赈会组织饥民修筑西宝公路,以工代赈,1个工日发给大洋1块左右,本县参加修筑者有万人。华化慈善联合会在本县分3路发放赈款(群众称“散饥民”),南路由查勉仲带领,中路崔献楼带领,北路李镜天带领,逐村入户,查灶观色,按灾情轻重、人口多少每户发给1~5个银元,后又重点散赈2次;在县城、绛帐镇、杏林镇、崇正镇办粥场4个,放舍饭半年,每日早晨每人发给1铁勺,一般是糊汤或玉米糁子,有时也做糁子面发放。
    二十九年(1940)农历四月,天降黑霜,本县24万亩小麦绝收,6万灾民待救济。县赈济会呈请陕西省赈济会先后拨款4500元。第二年拨春荒救济款3000元。
    建国后,本县大规模地兴修水利,有效地控制了水旱灾害。如遭涝、冰雹、虫瘟疫等灾害,县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救济粮款;同时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和生产自救,把灾害的损失减至较低程度。
    1949年,阴雨连绵,河水上涨,淹倒房屋138间,土窑9孔,人畜伤亡惨重;天度、法门一带又遭冰雹,每亩糜子仅收1斗(30市斤)。县人民政府在发放救济款的同时,发起募捐救灾活动,先后捐粮4433余石(每石300市斤)、人民币15.6515万元(旧币)和棉花、食油、衣物等,使灾民得救。1950年春,发放救济粮350石,较好地安排了受灾人民的生活。
    1953年7月大雨,绛帐、毕公两个区低洼渍水上升,水上涨,淹没秋田5389.63亩。次年春荒,2461户人民缺粮。宝鸡专署拨救济款7000万元(旧币),买粮89776市斤。本县发动干部、教师每人捐献2万元(旧币),共捐2000余万元,发给群众度荒。
    1960~1962年,连续三年大旱(亦称“三年困难时期”),灾害严重程度超过民国十八至二十一年(1929~1932)。国家大力救济,全县人民生产自救,战胜了灾荒。
    1975年6月21日~11月17日,间断性连阴雨为近百年来少有,大部分小麦未及时碾打而霉坏,因房、窑倒塌、船翻等死、伤群众各13人,牲口25头,猪500多头,羊50多只,损失衣物、家具14.3万余件,粮食16.82万余市斤,食油780余市斤。县革命委员会发动群众抗阴雨,战“三秋”,同时发放救济款7.5466万元。
    1981年6月3日~10月25日,间断性暴雨、连阴雨造成重灾12570余户,积水面积2.288万多亩,县发放救济款3.5万元,抢险木料700立方米,水泥1000吨。
    近年来,本县基本上未有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发生。
    1982年后,随着本县保险业务的恢复和发展,偶然灾害救济多由县保险公司承担。
    二、社会救济和困难补助
    建国初,由乡、村基层政权将孤、老、幼、残和困难户上报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拨款救济,对社会困难户辅以临时照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老、弱、孤、残社员实行五保制(保吃、穿、住、医、葬)。
    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后,原“五保”人员进入敬老院供养,县平均每年发给救济款1.0923万元,协助集体救济。对农村人多劳力少、疾病及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衣、食、住、医等困难的,除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外,县人民政府每年进行春荒救济和冬寒救济,发放口粮、棉花、衣物等,对部分医疗、住房困难的还临时救济。1971~1990年,平均每年困难户5477人,每年由集体补助1.645万元,县补助5.1355万元。
    城镇社会救济多为职工家属,并有少数城市居民。对有劳动能力者,组织其从事各种手工业或商业、服务业;对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5人,每人每月补助15元;对国家特赦回家的2人,从1978年开始,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2元、15元;至1990年,全县城镇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有3人,每人每月补助19元;国家特赦回家的2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生活费37元和50元。
    三、扶贫扶优
    1979年本县始实行,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困难,又有一定能力,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伤、残、孤,病人员及烈士家属中有发展生产条件而缺乏资金的困难户。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象主要是:劳动力伤亡户,残废或常年患病造成生活困难户;长期负债,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户;遭不幸事故需要扶持者。
    1984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扶贫扶优领导小组,各乡镇亦相应成立机构。1979~1990年共扶贫扶优1560户,其中扶贫1150户,扶优410户,向其投放无息贷款11.329万元。扶持对象中775户基本脱贫,151户经济状况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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