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离退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颁布后,1956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14名,1957年退职23名,1958年退休13名、退职131名,1962~1963年退职218名。1964年以后,均有退休退职人员,但人数较少。1979年6月起,根据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规定,到1980年底,全县共安置老弱病残干部293名,其中离休3人,退休288人,退职2人,并按规定各安排1名子女就业顶替(1982年11月停止执行子女顶替)。1982年,根据国家新的规定,对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已退休的347名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1989年,全县安置离退休干部179人。据1989年底统计,全县共有离休、退休干部737名,其中离休311名退休42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