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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干部人事(3)
2011-10-16 22:12:45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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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薪给待遇
    据旧志载,本县历代公务人员均实行薪级制,分等按年或月,领取银两。
    据民国十一年(1922)县志记载,知县俸薪、养廉银依旧,增公费银260两,县属门子、皂隶、捕壮禁卒、仵作、轿伞扇夫、库子、斗给工食银共616.4两;县丞,年俸薪银40两,养廉银60两,门子、皂隶、马夫工食银共36两;典史,年俸薪银31.5两,养廉银60两,门子、皂隶、马夫工食银共36两;教谕、训导,年俸薪银各40两,斋夫、门子工食银共50.4两,膳夫工食银13.3两;巡检,年俸薪银31.5两,养廉银60两,皂隶、弓兵工食银共36两。
    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飞涨,县政府奉令实行战时口粮补贴,摊派地方公粮,补助公职人员生活。抗日战争胜利后,公教人员工资按省级或县级加成支付(省360倍、县级200倍),支付方式以食物(小麦)为主。
    1949年7月,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沿用陕甘宁边区的制度,实行供给制,国家发给职工粮、油、菜钱和少量生活用钱;1950年下半年,按照政务院《关于公教人员统一工资标准(草案)》,供给制人员以“分”为计算单位(每分含小米1斤、面粉0.2斤、白布0.1尺、食油0.02斤、食盐0.03斤、煤1.5斤),以实物作价(每月按商品零售价作价)折成货币(即工资分值)支付工资。此间,部分干部开始施行工资制,评薪评级,1951年实行工资制干部89人。1953年按照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152人级别做了调整。1954年10月,又一次提高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总额全县为8345万元(旧人民币),并调整级别,增资3454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7月,全县统一实行等级工资制。1956年,根据全国统一工资级别,定级定薪。对区以上多数干部提升工资级别后,增资额为其原工资总额的7%;乡级干部依据德才和现任职务、工作比重、业务繁简,在21~29级之间评定了工资级别。1963年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其重点是18级以下干部,按40%升级面升级,对17级以上干部按25%升级面升了级,全县干部升级人数为1717人。1971年和1977年,国家曾先后两次对部分工作年限长、工资偏低干部工资进行调整。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相当于工人二级工的商业、服务、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干部,基本都升了级;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978年,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干部,按2%奖升了工资。1979年,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对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工作好、劳动好、贡献大职工干部以及有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教师、医生,按40%升级面给1935名调整了工资。1981年,对全县教育、卫生、体育系统2663名干部职工(含集体职工)调整工资。1982年,对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调整了工资,使1978年底以来参加工作的2190人月工资总额增加17751元。其中,升一级的占82%,升两级的占18%,每人平均月工资增加8.09元。
    1985年,对国家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将标准工资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对长期从事本专业的教师、护士,除发给工龄工资外,分别加发教龄、护龄津贴。改革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将现行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全县列入工资改革的731个单位5562名工作人员,改革后月工资总额增加167344元,每人平均月增资30.09元。同时,对3064名民办教师分地区增发生活补助(川塬每人每月14元,山区每人每月17元),对全县71个集体事业单位568名工作人员工资亦进行改革,使其每人月工资总额增加21.2元。1986年,施行第二步:套改职务工资,即按每个工作人员德才和实绩,先确定行政职务,再套入相应工资级别;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办事员、科员)多为24~20级之间,科级(主任和副主任科员)为20~18级,县级17级以上者不少。
    1988年,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劳动人事部文件,为233名干部补升工资、411名干部确定职务工资、94名干部确定浮动工资和山区补贴,对在1985~1987年有突出成绩的49名干部办理了浮动奖励工资。是年,全县有893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有5405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升工资,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教育系统2950名教职工的工资标准提高10%,对2878名民办教师增加补助工资。
    1989年,县人事部门对全县工资改革后干部职工工资状况进行调查,纠正了11人不符合政策规定而调升的工资。是年,对在1988年“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65名干部各奖励一级工资;对在山区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412名科技人员确定了浮动工资;对卫生系统被聘为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计163名,提高了工资标准10%。
    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除工资以外的生活优待,是人民政权建立后的一项新规定,主要有:
    (1)福利补助费。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对家居城镇的部分老干部家属生活有困难者发给生活费;对家居农村者,由国家征集代耕粮或社会救济解决。1953年,对享受供给待遇干部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者,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发给3~12万元(旧人民币)。1954年5月,将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家属医药费、多子女补助统称工作人员福利费,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按实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2.5%提取,用以补助工作人员家属生活、患病医药费及家属死亡埋葬费等。是年共支出福利费5985万元(旧人民币)。1965年7月,按国家规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每年提取福利费17元,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和个人生活困难补助。1979年以后,随着财政经费包干制推行,福利费管理逐步下放各区、乡镇、各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2)公费医疗。1951年,本县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凡工作人员患病就医,除挂号费和部分滋补药品费由本人负担外,其余均由国家支付。管理办法是,凭单位介绍就医,医院记帐,最后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结算。1979年,实行医疗费包干制度,除住院医疗费外,医疗费下拨各单位统一掌握,按季度报销。1985年,县成立公费医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专人管理;1986年5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分档次享受公费医疗标准,住院治疗按比例报销。工龄在10年以下者每月报销医疗费4元,10~20年者每月报销6元,20~30年者每月报销8元,30年以上者全额报销;住院治疗费,工龄在30年以上者报销95%,30年以下者报销93%。
    (3)抚恤。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人民政府发给其遗属丧葬费和抚恤费。其标准:丧葬费,不分地区和职级,也不分因病或因公,一律发给300~400元;抚恤费,按其各类人员职级,分别因病或因公,发给数额不等抚恤金,视其生活困难者予以补助,对无依无靠子女抚养至16周岁,对其赡养父母或年老遗孀供养终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分为定期或一次性两种,定期补助标准:1980年是城镇每人每月16~20元,农村12~15元;1985年12月,提高为城镇每人每月25~32元,农村20~25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和在对敌斗争或保护国家财产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凡家居城镇者每人每月发给30~40元。
    (4)假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和星期日享受公休假日外,还享受探亲假、病假、婚丧假、妇产假等。探亲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1983年,凡工作单位距家在30公里以上者,或交通不便在15公里以上者,均可享受探亲假,其往返路费确有困难者,由所在单位酌情报销。1983年后,每年报销一次。1985年7月实行探亲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探亲假期间,工资照领。工作人员因病取得医院诊断证明,均可休病假,其待遇,各个时期有不同规定,一般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病休时间长短而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工资照发,从第3个月起,凡工作年满10年,工资照发;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90%;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70%,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80%;凡从事地下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妇女怀孕期间,工作上给予照顾;生育期一般享受产假56天。1983年以后,依照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孩子,凡年满23岁生育的妇女,产假为3个月,工资照发;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育婴设施,女职工在工作能离开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给予一年婴儿哺乳假,并发给本人60%标准工资,除不享受病假工资外,其福利待遇不变。婚假一般为3天。为鼓励晚婚,1980年后,按女方婚龄,分别为23周岁7天,24周岁17天,25周岁以上27天。国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均享受丧假7天,以料理后事。此外,工作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本人亲自办理不可者,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事假,但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1987年11月,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含合同制干部)和工人(含合同制及1971年底以前招收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工休假,凡工作满5~14年,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15~24年,每年休假15天;工作满25~34年,每年休假20天;工作满3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1989年停止执行)。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1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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