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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干部人事(2)
2011-10-16 22:12:45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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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为了适应经济建设需要,招收录用干部在坚持标准的同时,注意各方面人才开发。全年共招收录用干部17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37人,公办教师90人,“社来社去”(由基层推荐上学,毕业后回推荐单位)大中专毕业生49人。
    1980年后,干部录用除大中专毕业分配学生、复转军人(城镇户口或军官)外,根据上级批准录用指标,均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是年,全县共招、转干部426人,其中招收录用312人,以工代干转干114人;1981年共招、转干部81人(招收66人,转干15人);1982年招收62人;1983年招、转310人,其中招收山区农村青年定期轮换干部20人;1984年招、转干部289人,其中选招乡镇合同制武装干部14人;1985年招、转干部282人,其中吸收录用两年、五年制合同干部196人;1987年招、转干部141人,其中实行合同制聘用的21名。1987年全县干部总数达到5984人,其中:党群系统403人,国家机关系统5581人(行政机关1318人,事业单位931人,企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486人,中小学校教师2846人);较上年5540人增长8%。1988年,从城镇待业青年、在岗雇用人员和农村青年中聘用合同制乡(镇)财会人员90名,政法、金融、财政、乡(镇)机关等12个部门录用国家正式干部28名,聘用合同制干部19名,从民办教师中录用合同制公办教师9名,从宝鸡大学等院校录用自费走读毕业生5名,从党政机关在干部岗位的工人中吸收干部5名,全年共吸收、录用干部156名。是年,县级机关干部总数为6119名,比1987年增长2.3%。
    1989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在县党政机关首次实行干部考任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工作人员12名;为乡(镇)聘用合同制农牧、计划生育干部52名;对原聘用的87名合同制乡(镇)农业税、共青团、妇联、人武部干部,在全面考核基础上续订合同;对上级分配的5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7名大中专毕业生,按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后作了妥善安置。是年,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不含集体所有制)共有干部6408名,比1988年增长4.72%。是年底,干部基本情况是:高等院校毕业者997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者3199名,高中855名,初中以下1357名;共产党员2911名,共青团员770名,民主党派30名,无党派人士2697名;25岁以下1027名,26~30岁718名,31~35岁877名,36~40岁880名,41~45岁1156名,46~50岁872名,51~55岁603名,56~60岁267名,61岁以上者8名。
第三节 任免奖惩
    任免
    清以前无考。民国十七年(1928)县署改名县政府后,县长由省主席或省政府提名,呈报内政部委任,其后又改为省民政厅提名,省主席委任;县政府主任秘书、主任会计、参议会秘书均由省政府直接委任;县政府各科(局)主任科员以上人员,由县长提名报省有关厅,呈省政府委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县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一般干部由使用单位提出考察和使用意见,报人事部门审查,以县长名义任免或直接委派。1950年12月,《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临时规定》下发后,县人民政府任免区长、副区长,本府科员、区助理员、乡长、副乡长、乡人民政府委员、高小、完小校长。区长、副区长及同级人员,先呈请专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凡县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由提任机关填写呈报《干部简历表》,经县政务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专署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或县长署名发给通知书或任用书(后废)。1954年国家《宪法》(草案)实施后,对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乡镇长(含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实行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其候选人均由党的上一级组织考察,提交人代大会代表讨论审查,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备案。县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免,由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县长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副职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县属事企业单位负责人由主管局提名,人事部门考察后,县人民政府任免。1981年7月,恢复由县长签发任命书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顾问、局长、委员会主任、县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其副职及相当副职的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1985年,改顾问由县人民政府任免。
    奖惩
    民国以前不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对忠于人民事业有功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对于违犯国家法令、命令、政策、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侵犯党和人民利益者,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1950年,县人民政府结合民主建政工作,初步建立了干部奖惩制度。是年,共查处35起干部违纪行为。
    1951年土改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对在土地改革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大张旗鼓表彰奖励,并对471名有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处理。次年,又处理犯错误干部417名。
    1953年,全县干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比和奖励先进工作者42名,对违犯纪律的66名干部给予了不同处分。1954年,全县评选模范工作者和优胜工作者47名,处分工作不负责任或有违纪行为的干部20名。
    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依据《条例》对全县干部进行了审查。
    据1979年复查统计,“四清”和“文革”中共处理干部767名。
    1981年9月,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审批权限试行规定》,把干部奖惩逐步纳入正规。1983年,全县共表彰奖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60名,其中晋升一级工资的7名,受纪律处分的7名。1984年,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97名,并对犯有各种错误的4名干部进行了政纪处理。此年,全县共奖励干部345名,处分违纪干部5名。
    1986年,在干部管理上贯彻“注重实绩,鼓励竞争”的原则,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全县的总体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部门、股(组)和个人,打破了吃“大锅饭”。1987年,县委、县政府就干部聘用制进行试点。次年,全县有100个党政群机关和县直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干部聘用制,对在职的2537名干部、工勤人员,按照岗位责任制规范要求,进行逐级选聘,有2470名选聘进岗,待聘、免聘、停薪留职和辞退67名,年终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兑现大会,进行表彰。
    1987年,全县评选目标管理责任制优秀单位9个、优良单位18个,先进个人163名,分别发给锦旗、奖牌、奖状和奖金,有7名干部晋升了一级工资;对5个目标任务完成差的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
    1988年,全县表彰奖励目标管理责任制优秀单位16个、优良单位51个,先进个人212名,对完成任务较差的4个单位进行了处罚。
    1989年,全县各级继续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年终通过综合考核评比,评出优秀单位25个,奖给石英钟奖牌1面,每人平均发给奖金40元;优良单位53个,奖给奖牌1面,每人发给奖金30元;对连续3年被评为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优秀单位的审计局、县委办公室、人事局、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县委组织部的正职领导人奖100元,副职领导奖给80元。评出岗位责任制先进个人238名,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品;对连续3年考评为岗责先进个人的25名,各发给奖金80元;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两个单位正职领导人扣罚奖励工资30元,副职领导人扣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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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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