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监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后,县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土地依法管理工作。是年,组织人力,开展调查,对1982年以来出现的非法买卖、租赁和乱占滥用土地案件进行查处,共处理土地纠纷案25起。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后,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和群众依法管好土地的积极性。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8件,查处违法占地案件40起。
1988年,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全县共查处违法占地案件1322起,处理各类土地纠纷58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96件,处理83件。
1989年元月,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干部,深入阳平等4乡镇,对违法占地案件进行细致调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42件,查处买卖庄基和挖土卖沙等违法占地案133件。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下发后,全县从8月初开始到11月中旬止,对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清查,共清查出违法占地案件3282起,占用土地面积达2454.76亩。其中,国家基建单位15起,违法占地794.36亩,占违法占地总面积32.36%;乡(镇)村办企业138起,违法占地1053.8亩,占42.93%;村民建房3005起,违法占地606.6亩,占24.71%。通过清查,立案处理3095起,收回土地363.17亩,拆除房屋945间(约9000平方米),拆除围墙1600多堵(计4920米),罚款41.52万元,追回耕地占用税款3.36万元,处理违法干部15人。
附:监察案例3则
关于千河乡产西村第六组村民杨思功与杨文科庄基纠纷调查处理决定千河乡人民政府:
1986年4月24日,你乡报来产西村第六组村民杨思功与杨文科因庄基纠纷,经村委会、乡政府处理,杨文科不服,要求县土地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经我们调查:
杨思功和杨文科原是一家,老辈兄弟三人(即杨文贵、杨文清、杨文科)于1953年分家。分家时,老大杨文贵因人多,要按人口分配家产;老二杨文清、老三杨文科,要按兄弟三人分配家产。因此,家事就一直拖到现在,无有写出分析、文字性的依据。1963年,杨文贵长子杨思功因老家人多,无处居住。迁住在另一处(即杨文科住的院内,有窑洞一孔,并盖厦房一间)。1983年,杨思功家人口相继增加,居住困难,又申请新庄基一处。同年12月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给杨思功庄基一处,1985年建起,现已搬住新居。
1984年12月清理庄基时,村、组处理老庄基收队所有,杨文科不服。后上报乡政府处理,经原任乡长牛浩处理,认为杨文科、杨思功分家无有遗留问题,将杨思功腾出的老庄基地划归杨文科所有,并发了庄基使用证。经我们调查,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其理由是:
一、1983年8月21日,千河乡上报产西村杨思功申请新庄基、老庄基作何处理一栏内注清老庄基归生产队所有。
二、杨文科分家,系1953年,在农业合作化后,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杨思功批了新庄基后,老庄基应归集体,由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三、我县对农户居住庄基地规定,千河乡每户庄基占地量2.5分,杨文科已占面积约5分左右。故杨思功腾出的老庄基,不能归杨文科使用。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意见,杨思功迁居新庄基后腾出的老庄基应收归集体。特此决定
宝鸡县土地管理办公室
1987年1月18日
关于对宝鸡石油分公司与宝鸡县金河乡石桥村征用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金河乡人民政府:
宝鸡石油分公司,根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省石油公司(1986)第038号文件批复,申请征用宝鸡县金河乡石桥村一组耕地3亩,经宝鸡县人民政府宝地字(1986)第027号文件批准同意征用,于1986年4月办理了征地手续。1986年7月由石桥村一组负责将已征用土地围墙垒起,接着宝鸡石油分公司又将基建任务交给本公司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劳司于1988年3月13日将基建工程承包给中国人民解放军89746部队修建,并进入工地。3月19日,金河乡石桥村一组,以张俊杰、李旺才、王德中等人为首无理哄闹,阻扰施工。他们闹事的理由是:石油分公司所征地费用交村委会,小组未见到现金:征地批件石桥村二组,划地系一组,文件与划地地点不符;石油分公司征地后以平价售给该村柴油3吨,村民没有见到油等,故阻止工程修建。
根据上述问题,经县乡多次调查了解的情况是:1986年4月1日,宝鸡石油分公司征用石桥村土地时,经过村委会讨论研究,并由村委会成员分头到各组征求了群众意见(一组是村长张根魁征求的)。征地费用20100元(含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于1986年6月15日,宝鸡石油分公司付给金河乡石桥村委会。1986年7月由石桥村一组将征用耕地3亩用砖围墙垒起,并又付给工、料费11469.40元。批件“二组”,经查原始档案,确属打字校对之误(我局于1988年4月20日,以宝地字〔88〕第21号文已纠正);石油分公司以平价售给石桥村柴油3吨,有石桥村委会介绍信可查,群众未见到柴油,属村委会分配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宝鸡石油分公司于1986年4月1日,经宝鸡县人民政府宝地字(86)第27号文件批准征用的宝鸡县金河乡石桥村一组耕地3亩,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征用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宝鸡石油分公司经济手续清楚,符合法律程序,因此所征土地权属已归全民所有,使用权属宝鸡石油分公司。
依据《土地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和金河乡石桥村张俊杰等人的所作所为,为维护《土地法》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宝鸡石油分公司,建加油站征用石桥村耕地3亩,是符合《土地法》的,应予以保护。
二、金河乡石桥村张俊杰、李旺才、王德中等人阻挡妨碍宝鸡石油分公司施工,致工程自1988年3月19日至今停工,责令其停止侵害,由张俊杰、李旺才各赔偿宝鸡石油分公司150元,王德中赔偿50元。
双方对本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县土地管理局
1988年7月17日
关于阳平镇西构村委会私自扩大庄基地的处理决定阳平镇西构村委会:
你村自1983年以来,共划批村民庄基地166户、203院。其中,经县政府宝地字(1985)22号文批准7户;经原阳平乡政府(1983)24号文和1984年7月10日便函批准共18户。1985年,你村委会决定进行村庄规划,规划报告虽经原阳平乡政府(1985)127号文件批准,但必须履行占地审批手续。且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村委会研究决定的“凡一户有两个儿子以上,年满18岁的,均单独给一院庄基”一条遇到阻力,村委会又做了两条补充规定:(1)男孩年龄虽不满18岁,但已订婚,能将女方户口迁来的,也给划一院庄基;(2)个别户虽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因老庄基影响规划,大搬迁本人不同意,作为特殊情况也给多划一院庄基。就此,你村在1986~1987年共擅自给卢拉堂等141户村民划庄基178院,而且每院庄基统一按长24米、宽9米划定,每院折合面积0.324亩,共占地54.76亩,超出了县定面积。
在县和阳平镇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中,村委会又派人到县功镇找原阳平乡党委书记×××,伪造了141户村民庄基地批复,干扰调查工作,构成了严重错误。
我局认为:一、原阳平乡及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均无权审批村民庄基地,越权审批的庄基地及批准文件无效;二、村委会所做的三条规定,扩大了划庄基地实用范围;三、县政府明文规定,川道村民建房用地不得超过0.25亩,你村未批先划,批少划多是违法的;四、问题暴露后,弄虚作假,伪造文件,推卸责任,其错误性质是严重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决定:
一、原阳平乡及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越权审批的庄基地及批准文件无效,越权批准占有的土地,按非法占有土地处理。
二、对一户一院已建成的卢拉堂等111户多占的土地,每亩处以2000元罚款,每户148元;对一户两院已建成的卢公利等14户多占的土地,每亩处以2000元罚款,每户1296元。罚款责成村委会统一收缴,在本决定生效后10日内上交县土地管理局。
三、尚未动工的14户、17院在未履行报批手续之前,不能动工修建。
四、以上各户罚款落实后,缴清规定的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和水利开发基金,每院按0.25亩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对本决定如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者,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县土地管理局
198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