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占地平面图,与被占地单位的协议书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同时规定,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应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占用耕地,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3~4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和生活。
村民宅基地审批,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非农业用地指标进行。并规定,村民建房需要宅基地,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时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城镇非农业户居民建房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司意,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并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双职工,不批宅基地。
第二节 土地调查
民国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1943~1946),县政府组织人员,对部分乡镇耕地进行清丈和登记,除硖石外,其余乡镇设有12人组成的登记处,专司测量和登记。民国三十二年(1943)在硖石、陈宝两乡进行试点;民国三十四年(1945),对渭北11个乡镇耕地进行清丈和登记,民国三十五年(1946)结束。结果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为摸清全县土地底子,掌握指导生产主动权,减轻人民负担,在土改结束后,于1952年11月开始,组织3692人(其中脱产干部929人,农村积极分子2763人),在全县进行土地清丈和查田定产工作。所查571个行政村、3943个自然村、63112户,原报耕地面积969998亩(折合1095080.6市亩),清丈后全县共有耕地1294567.16亩,比原统计面积多出199486.34亩。其中:水稻地74493.2亩,占耕地总面积5.75%;川、塬地473002.93亩,占36.54%;坡地和沙滩地399719.62亩,占30.88%;山地和沙地347351.41亩,占26.83%。查田定产结束时,土地分户造册登记,按户发给土地使用证。
1962年8月,县人委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全县1958年以来征用的2600余亩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实际使用土地面积576亩,已打地基暂不能耕种的1340多亩,征而未用的684亩(内有319亩由生产队耕种,征用单位作副食生产基地的155亩)。县人委对多征少占用的200多亩土地,除责成征地单位当即向生产队退出100亩外,剩余部分秋播前全部退出还耕。
1963~1964年,县人委抽调350名干部,对全县1952年查田定产以来耕地变化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核实。后期,因“社教”运动开始,未作全县资料汇总。
1981年7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土壤普查的指示精神,本县组织3800多名干部、群众和科技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技术规范,对全县土壤进行全面普查。现场观察各类土壤剖面17185个,采挖标本7330个,测绘各类图件208张,化验分析土壤样品1303个,获得各种数据24237个。普查面积4519470亩,占总面积94.62%。土壤普查结束后,县土壤普查办公室就普查结果编辑出《宝鸡县土壤土地资源及其合理利用》(约36万字),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论述了本县土壤成土条件和过程,对土壤分类与分布、理化性质和养分状况,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提出了土壤改良分区意见和建议,并对土地资源利用提出了设想。是年10月,全县又进行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考察工作,至1984年12月撰写各种考察报告30多篇,绘制彩图(1:35万)24幅。
1986年6~10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全县抽调1658名干部,对1982年5月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和清理,清出非法买卖、租赁、乱占和滥用土地3526.8亩。其中,国营企事业和集体企业单位非法买卖和租赁土地171.85亩,乡(镇)、村办企业乱占滥用土地2056.4亩,个体及联营户企业乱占土地191.35亩,村民宅基地乱占1107.2亩。在清查中,拆除非法建筑物1190间,没收建筑物80.2平方米,收回土地1197.77亩,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经济罚款13.13万元。并对3800个单位和户补办了土地征(占)用手续。
1987年,在全县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详查工作,采用航空拍照和地面勘测相结合方法进行。10月初,开始在清溪乡试点,迄1988年5月,全县36乡镇野外作业任务全部完成,经省、市检查评议,完全合格。详查汇总工作至1989年底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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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