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 礼
古代男子成年时,要举行加冠仪式,20岁左右称为“弱冠”。女子长到15岁叫笄年,表示到了盘发髻、插笄的年龄。此礼俗在建国初已绝迹。
嫁 娶
古代嫁娶要行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结婚时常叫“六礼告成”(表示结婚手续已经完备)。
建国前本县嫁娶主要有以下几种:
早婚男子十五六岁结婚者,多为富家子弟。
买卖婚姻把女儿当做商品,借婚姻索取财物。
抢婚财多势大者,抢劫未婚姑娘或寡妇成婚。
换亲男女双方因无力嫁娶,或因男青年有生理缺陷难找配偶,遂以姐妹与另一家姐妹互换成亲,少者两换亲,多者三换亲。
冲喜男方疾病缠身,企图借结婚之喜冲秽,将病治好。女子有病,久治不愈,便借结婚,想医其疾,俗称“跳门坎”。
指腹为婚在妇女怀孕后,由双方父母为未出生的子女订婚约。
童养媳父母迫于生计,将自己未成年的女儿送婆家,成人后成亲。
等郎亲女子已长成人,男方仍在童年,等男方长大成亲。
招夫养夫 因故招纳第二个丈夫以养家小。
一夫多妻一个男子同时有几个妻室。
婚 俗
托媒 建国前,本县男女婚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需先由男方或女方父母请邻居、乡里、亲友向对方提亲,俗称“说媒”。
定婚 女方先把庚贴(写有女方生辰、属相的单子)交媒人带给男方,如果双方“命合”、“属相合”,双方父母同意,即可商议彩礼。清末至民国初年,一般全礼为24两银子,另外还有“眷礼”,作为女方母亲养育之钱。抗日战争开始以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彩礼便以实物(小麦或玉米)代之。订个媳妇,一般男方需出五石到十石(每石150公斤)小麦,有的高达36石。穷人比富人彩礼更高,除正礼外,还有10~20公斤棉花,大布匹(大布即宽布每匹3丈),鞋脚钱、衣料钱、首饰钱等,统称“押彩钱”。彩礼商定后,男方托媒人送给女方一张贴,叫“撒贴”,即定亲贴。女方接贴后,择定吉日(一般为双日),男方陪同媒人到女方家送礼,女方盛宴款待,始算订亲。1949年后,废除包办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经人介绍后见面,如双方无意见,即可订亲,彩礼虽然减少,但习俗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