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妻: 解放前,由于受封建买卖婚姻、男尊女卑旧观念的影响,妇女不能决定自身的命运。极少数败家子,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夜嫖日赌,家产荡尽,立约出卖妻室于他人,称“活人妻”。而买主又多数无赖败类,不少又“转手贩卖”。
代替婚: 这是本县部分地区早年流传的一种封建婚俗。即由父母为其子女早决定的婚期已届,其子外出未归或在病中,不能迎亲,或是借结婚“冲喜”,按期迎新娘举行婚礼。是日,亲朋盈门,婚礼如仪,由男家男性晚辈或小弟,怀抱公鸡,代新郎与新娘“拜堂成婚”。事后,男子返回或病愈结为夫妇者有之。也有“子在外永不归”,或子死,女方受“三从四德”和“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夫君”的旧礼教束缚。双方父母要求新娘“今生不遇,再造来世”,为新郎“守节立志”,造成部分妇女终生成为“望门寡妇”。
指腹婚: 解放前,有些已婚男青年,因同学同事,相处亲密,彼此妻室怀孕。为永结友好,双方约定:两家妻子都生了男孩,让他们结为兄弟;都生了女孩,结为姊妹;如一方生男,另一方生女,长大成人,结为夫妻,谓“指腹婚”。为此造成婚姻纠纷、夫妻不合者甚多。
两换亲: 有的家庭双方都有适龄子女,互相自己之女许配对方之子为妻,各成婚配,称“两换亲”。
离婚: 民国前,旧法律无离婚条文。男女婚后,如双方情谊不睦,女方不能提出离弃,视为自己命苦,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给叫花子(乞丐)背背兜”解嘲自慰,郁郁一生。男人嫌弃其妻,任意取妾、“收房”,或肆意虐待,逼其寻死,或妄加罪名休妻。民国时期,虽有离婚规定,但拘泥于传统旧势力,男方提议离婚比较随便,女方提出离婚,往往受社会谴责,视为越规。
40年代初,人们开始厌恶旧的婚俗,提倡“文明结婚”,孀妇再嫁,将女抱儿幂受干涉;明令取缔童养媳、活人妻。
解放后,国家先后颁布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实 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逐步改革了婚事上的陈规旧习,移风易俗,恋爱自由,婚事新办。合婚算命等封建迷信被取缔。包办,买卖婚姻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渐渐遭到人们的唾弃。结婚、离婚以及男到女家和再婚受法律保护。定婚、结婚仪式尚在。花轿为自行车、拖拉机、汽车所代替。80年代后,旅行结婚、集体结婚的新事屡见不鲜。嫁妆也由50年代的“3转1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音机)、箱桌、箱柜等发展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和组合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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