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剪除男子蓄辫
古时,人类头发任其自然生长,不加修剪。华夏族开创农耕,男人绾结长发于头顶、脑后。清兵入关,强迫臣民改行满族装束。男子头前半部剃光,后半部留长发,梳成拖地式辫子。辛亥革命中,视蓄辫为陋习,限令革除。社会上层人士带头剪辫,除旧布新。长武地区剪辫始于民国二年,在西安单级师范上学的尚其志等,假期回县,鼓动宣传,上街演讲,发动剪辫。县公署发布劝勉诫令告示:“蓄辫是满洲制度,我国古时无有也,世界万国亦无有也。民国革新,明令剪除,既便于做事,又合于卫生,有百利而无一弊。凡我国民,应听其宣导劝谕,剪发从众,切勿自寻别扭,固守陋习也”。推行剪辫由警察局实施。城门口、街道岗警各带剪刀,遇蓄辫者强行剪去,如有违抗,即责以留恋满清罪名。严令之下,有些人明辨利害,自行剪掉辫子,也有些人积习难改,阻力甚大。怕剪辫而不敢上街,出门时将辫子盘于头顶,戴帽遮掩,遇到盘查剪辫抱头逃避。乡间庙会时,出动警察,关住大门,逐个剪辫。一旦被剪,莫不痛惜,甚至羞见家人,罪同不赦。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军司令冯玉祥特颁:“男子剪辫,女子放足,无论男女都要上学”的16字布告,勒令地方严查。从此,青少年男子以剪辫为时髦,改留“毛盖”式剃光头。公务人员和学生开始留“东洋头”,俗语讥为“洋楼”。民国十七年(1928年),全县蓄辫男子尚有1001人。年老固执守旧者,勉强剃去大部,解开辫子,剪留“短刷刷”披于脑后。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男子蓄辫习俗绝迹,多改为剃光头、留后刷。男性学生、商贩、公务人员,多留新式中分、偏分或大背头发型。
四、禁止女子缠足、强行绽足
女子缠足,实为终身大患。亦为妇女受压迫痛苦的主要根源。清康熙三年(1664年),诏令禁裹足,后又罢此禁。长武旧时盛行女子缠足。女子12岁左右就被劝导、打骂,用布条层层折绑包缠,用羊毛绳捆扎,使稚嫩的脚趾蜷曲,畸形发育。女子不堪忍受,痛哭流涕,扶墙挪步,双膝跪行。长大后站立不稳,行走不便,劳动无力,作事无能。社会偏见却以“三寸金莲”为美。不缠足者备受歧视,讥笑嘲讽,也不好找婆家。
辛亥革命后,提倡男女平权,严禁女子缠足。已缠为小脚的实施绽脚。民国十七年(1928年),全县还有缠足女子976人。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县政府发布提倡放脚公事,设天足会。派员分赴各乡保,随带警察逐户稽查。凡缠足女子。勒令脱鞋解袜,扯去裹脚布。并将收缴的裹脚布挂于村头树枝,以扩大声势。乡间老年人和小脚妇女相沿已久,积习太深,阻力甚大,多不接受放脚,或明放暗缠,套穿布袜,鞋内垫塞棉絮,搪塞对抗。县城教育界配合宣传,学校让男生佩带“誓不与缠足女子结婚”的白布兰字臂章。说服动员家庭妇女放足。县、乡、保各级政府定期检查,传办未放足的家长,鸣锣游村,加重罚办顽固者。经过多年反复劝导查禁,始见成效。除偏远落后山村外,女子不再缠足,青壮年妇女相继放脚,形成“二把转”、“解放脚”。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以后,偏远地区的女子缠足亦彻底根除,促进了妇女自身解放和社会进步。
五、取缔娼妓
旧社会,娼妓是一种公开的社会行业,以致败坏风气,传染性病。民国十二年(1923年),长武县城始有妓女院。江苏客籍人开办“同乐淑”。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县城有妓院8处。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妓院增加为19处,从业82人,其中妓女39人。俗称“马班子”、“窑子”、“野鸡(妓)”。由警察局登记管理,征收“花捐”。妓女多为破落难民女子,卖身娼家,或由老鸨收养“义女”,长大接客。也有游女荡妇或暗娼“搭班”入伙的。坠人烟花的娼妓,卖身糊口,强颜欢笑。窑规严酷,身不由己,地位卑贱,常受有钱有势嫖客的玩弄凌辱。而一些官绅、富商、军警、流痞,以宿娼玩弄妇女为能事。偶有不堪忍受的妓女,逃奔警察局,亦可登记“从良”,自谋出路。
解放后,从1950年开始,人民政府倡导提高妇女社会地位。采取教育从良、转业为生的办法取缔娼妓。同年4月,“花界”老板16人联合具结关闭妓院,申请转业谋生,从此再无职业妓女公开活动。往后,每次政治运动,结合整顿社会治安,查禁嫖娼,打击拐卖、诱逼、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活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使社会风气得到净化。
六、改变落后婚俗
童养媳,旧时经济文化基础落后,贫困人家多以抵债、“逃活命”等原因,把幼女出卖许人,“订娃娃亲”,自小送往男家。还有指腹为婚,抚养长大后收作妻室。也有男家用资财买幼女蓄养长大后成婚,童养媳同居时不举行仪式,只改变发型,称“梳头”。童养媳常受虐待,陷入痛苦深渊,被迫私奔或自寻短见者屡见不鲜。解放后童养媳已废除。变相包办买卖婚姻、索要“二程礼”爬坡,拐卖妇女儿童,早婚和不经登记非法同居等不良现象,各地仍有存在。
换亲,双方以姐妹互换作媳,不计财礼。往往成年后感情不合,终身痛苦。解放后,换亲结婚已不多见。
休妻,旧时男尊女卑,丈夫对妻子不满或另有新欢,立写“休书”,就可以把妻子撵出家门。解放后,已无此类情况。
纳妾,俗称娶小婆。常见于官吏、士绅、财东和商贾富户,往往以嗣承为借口,掩盖满足淫欲而玩弄女性的卑鄙目的。不惜重金收买,或强行抢亲霸占。一般年龄悬殊,毫无感情。解放后,实行一夫一妻制,不少妾室离异,再无公开重婚纳妾现象。
招夫养夫,偏远贫困地区有的妇女,丈夫痴呆、残废或缺乏生殖能力,为解决生活困难或嗣承后继,招夫同居,成为一妻两夫。多因环境所迫而形成,也有遭恶棍胁迫窝藏成奸,自愿者甚少。新社会已不存在此类情形。
守节,封建社会,受礼教束缚,丈夫夭亡,妻子不能再嫁,终生寡居。民国时期,守节贞妇虽已少见。但寡妇再嫁往往受到刁难、干涉。解放后,婚姻自由,寡妇改嫁受法律保护,守节已成陈迹。
弃婴,旧社会多子女家庭,为经济所迫,将出生婴儿弃置路旁,让人抱养。解放后,群众生活改善,实行计划生育,弃婴现象少见。但仍有不愿要多生的女婴而遗弃或送人抚养的。
过继,凡婚后无儿或未婚无子者,多抱族内近亲子侄承继为嗣。收养外姓儿子,须经房族认可。实行计划生育后,仍有为继承子嗣而过继亲房或抱养别人孩子,亦有一子顶两门的习俗。
七、破除封建迷信
旧时封建迷信浓厚。无论贫富老幼虔诚敬神信鬼,相信“命里十合粮,只能吃一升”的宿命论观念。有病求神,进庙“讨药”。烧香叩头,陈述病情。黄表折成三角装香灰,拿回烧化服用。或摇签筒,依号查方服药。有病驱鬼“送病”。用5根筷子蘸水环绕病人,念念有词:“神冲鬼冲,水碗筷子,送一送减轻!”“改过啦改散啦,一改不犯啦!”。竖筷子于碗内,向外打出,病者吐唾三口,泼水于大门以外。因受惊吓而致病的,由三姓人“叫魂”,自出事现场或十字路,边呼其名边应“回来了”,以招魂附体。久病不愈时,请巫婆(魂婆)、神汉(马角)“送病背魂”,以祈求鬼神,保佑平安。遇困难灾祸,乞求看相、算命、卜卦、测字。凡谋事、问疾、升学、经商,甚至丢失东西,找“算命先生”以断吉凶,实则求取精神安慰。阴阳术士,俗称走“阴阳二宅”。订婚合相属,结婚查喜期,破土、上梁、改门搬迁、挪灶房锅台,或出门远行,都得看“黄道吉日”。丧葬勘舆划穴地、定殡期,以至“拨弄庄基”、迁坟等,农村老年人、妇女尤为迷信神鬼。竟以生辰八字决定婚约,使不少美满婚姻被拆散,造成男女之间终身遗恨。由于封建迷信,形成传统的庙会,许愿、还愿,设坛跪香,虔诚祈雨,跳神祭虫和丧事搭醮、做法事道场等,任凭欺骗花钱而执迷不悟。解放后,破除封建迷信。经过教育,神职人员多改邪归正,洗手不干,大规模迷信活动销声匿迹。“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巫婆、阴阳又重操旧业,由明转暗,愚弄骗钱,至80年代仍有活动。青年人每有抵制,老年人则坚信不疑。时有自发的敬神活动,形式简化或变通。民间还有为孩子求神带索子习俗,意在消灾免难,保佑孩子长命百岁。婚后无子,有元宵节偷取别人“牛犊馍”的习俗。或在神前许愿、做献供、绣鞋还愿,或在庙内偷吃“泥够子”(送子娘娘手托的泥塑男婴生殖器)。或途经“打儿嘴”投掷石块,以测子女多少等。至于旧时乡民口角争纷、赖账不还,跪地向神赌咒发誓以明心迹者,已不再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编辑: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