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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博斗讼。酗谓恃酒宣兢;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逾违。逾违多端,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有德有齿者;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不善,与人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聚敛贪狠之意)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借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
一曰德业不相劝。
二曰过失不相规。
三曰礼俗不相成。
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夕游从,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诲或驰马击鞠之类,不赌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妄,期会后时,临时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以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
礼俗相交
凡行婚姻、葬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斩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之厚薄。凡遗物,婚姻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情用衣服或衣段以为禭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凡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人夫,及为之营斡。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
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缺人干,则往助其事;缺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
五曰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欺,同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患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
六曰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借贷置产,以岁月赏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借。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罚式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
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聚会
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钱,合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主事
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值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
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异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
熙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白。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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