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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城关镇村(街)规民约 一、热爱党。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二、热爱祖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自觉坚持“三兼顾”政策,勤劳致富,完成国家征、派购任务。 三、讲文明。努力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的工作、交通、贸易、学习、娱乐秩序。禁止赌博、封建迷信、吸毒、卖淫奸宿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讲团结。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单位内外,邻里户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坚持依法办事,做到不吵嘴、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 五、讲纪律。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做到令行禁止,自觉遵纪守法,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六、心灵美。努力加强道德修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提倡“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1990年 中共宁强县委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在城关镇、大安镇、阳平关镇加快以城乡企业为龙头的工业项目开发,以房地产为龙头的集镇建设开发,以商品集散为龙头的市场开发,以开发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在经济开发区可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在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地方,统一规划出一部分土地,采取征用、租用、转让等形式,吸引县内外不限所有制性质的一切经济实体和个人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业。兴办工业企业投产后,实行免税3年,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有的还可再免税l至3年;允许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划出土地,采取贷款、集资、入股等方式建设成商品住宅出售,也可将划出土地采用租用和转让方式来鼓励县内外包括港、澳、台胞和外商在内的一切个人建房经商、办企业,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凡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商品住宅或建房办厂、开店的,不论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准予在集镇落户。凡是县内外城镇居民在经济开发区无偿投资6000元以上建设资金的,给其解决1名全民合同制招工指标。 二、围绕“小机构、大服务”的目标,积极慎重地进行机构改革。在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党、政、群机关所有单位兴办经济开发和服务实体。兴办实体后,原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不减,在实体工作的干部、职工的职务级别、工资待遇不变。办实体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可用弥补经费不足,改善办公条件和给单位干部、职工发放奖金、补贴。 三、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去创办、领办、帮办企业。凡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到国营、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身份、工龄,评定职称和正常调资等不受影响,基础职务工资由原单位发给,还可领取一份企业工资和奖金。凡领办承包长期亏损企业而实现扭亏增盈的,给予重奖。同时,也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自己兴办各种经济实体。 四、鼓励方方面面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努力争取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兴办企业。对引进项目的有功人员,在该项目投产达效后,按当年企业留利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切块外资金的有功人员,在所有资金全部到位后,按照使用期在1年以上利率低于和等于银行贷款同期同类基准利率,分别奖给引进资金总额的2%和1%;对引进无偿资金的有功人员,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给予重奖;对引进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也给予适当奖励。 五、鼓励兴办各种股份制企业。允许县内外所有单位和个人,同县内各种国营、城镇集体企业挂钩联合,采取入股分红的办法,兴办股份制企业。兴办的所有股份制企业,一律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在企业建立激励经营机制。所有企业都要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奖金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不论国营、城镇集体和乡镇集体企业, 在实现产值、利税同步增长的前提下,可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企业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享受乡级待遇,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享受科级待遇。企业在完成当年应交税利任务后,每超交税利两万元,奖给该企业1名“农转非”指标或1个全民合同制招工指标;区(镇)在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后,按年超缴5万元的,给该区(镇)解决1个“农转非”指标。上述两项,不重复计算。 七、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在县境内年递增上交税金1万元的个体经营者,属非农业户口的给其解决1名全民合同制招工指标;属农业户口的给其解决1名“农转非”户口。 八、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凡创出国优、部优、省优产品并达产达效的,除按过去规定奖励企业外,再分别按1万元、5000元、2000元的标准奖励直接开发有功人员。凡科技人才在企业新建、技改和新产品开发的,投产达效后,3年内按该项目新增纯利润的3~5%提取个人奖金;产品填补省内、国内空白的,按投产达效后3年平均纯利润的10%和15%一次性提取个人奖金。 九、加快集镇建设,积极发展周边集市贸易。凡在毛坝河、胡家坝、千丘镇、庙坝、青木川等周边集镇经商办企业的,不论非农业户或农业户及单位都允许按集镇规划,建房落户。 十、广招人才,促进宁强经济发展。凡外地知识分子、科技人才来宁工作,待遇从优。对外来我县的中级以上人才在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就业等方面,优先解决。允许国营、城镇集体和乡镇集体企业多方聘用人才,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 十一、推进金融改革,支持效益好的企业发行债券,允许发展非银行金融组织。积极推进住房保证金制度,鼓励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加快住房改革步伐。 十二、凡按此文规定所得奖金和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奖金税;凡按此文规定涉及到职能部门的工作,由职能部门根据此文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宁强县委 宁强县人民政府 1992年6月24日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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