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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陕西三边天主堂教产协定④ 一方面由宁夏主教石杨休代表天主堂,一方面由陕西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周学昌、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委员靳志代表陕西省政府,在北平会商签订协定十条如左: 第一条 所有划分汉蒙界线以南可耕之地,由天主堂让卖与当地汉族农民。其非可耕地与可耕地之无人承买者,均无偿移交各县政府,作为官荒地。人民领买后,须向县政府登记税契,如附近非教产农民习惯上向不税契,则税契一层可允暂缓,俟将来办理附近非教产一般农民税契之时,同时举办。 第二条 汉族界线以北地段(该界线之位置,系一方面遵沿伊克克主尔与白泥井两平原间大沙山南面之斜坡,另一方面遵沿黑拉什利西界再与赛罕托拉盖脑堡相接,抵大海之湖南岸;又一面遵沿堆则梁平原北面之沙山,南界再取东走方向直趋石底子渡口),应由天主堂直接与蒙旗官厅接洽,经商定该处教堂之居留及建设,连同蒙古教民之居留及安定,确有办法保障后,教堂情愿将所有权无偿移归蒙古居民。但所有权移转之后,天主堂应将办理经过情形,函报县政府,转呈省政府备案。 第三条 此项让卖自民国二十四年五月一日,即1935年5月1日起实行,期于最短期间完成之。 第四条 让卖完成后,天主堂所持契约之有效部分,只限于天主堂本身建筑及其慈善机关,连同一切附属,例如院落、花园等所占之地皮。天主堂应先将此项有效部分,绘具详图,加以说明,呈陕西省政府备案以备考查。至于原有契约中,已经让卖及无偿移交之部分,根据此项协定之签订,完全失效,不因将来蒙地办法,而受任何影响。 第五条 让卖地价之标准:旱地无论其现为耕种或否,或已经建筑及圈用与否,每亩自一角至二角,即每顷自十元至二十元。水地每亩自一元至四元,即每顷自一百元至四百元。 第六条 农民领买登记后,须遵照中华民国人民完粮纳税定章办理,但县政府仍当审查当地特殊情形,所有兇歉减免办法,对于教民、非教民同等待遇(如附近非教产农民习惯向不升科,则可允暂缓升科,应俟将来办理附近非教徒、一般农民升科之时,同时举办)。 第七条 为增多农民人数起见,应限制每家领买亩数,以防兼并。水田每家不过一顷,旱田每家不过五顷,宗旨在于化整为零。 第八条 天主堂郑重声明:愿将收入之地价,全数继续用之当地天主教会所立之公益及教育事业。三分之一成归公益,三分之二成归教育,一切遵照中华民国所颁教育宗旨及社会事业章则办理。由各县政府或主管机关监督之。 第九条 在天主教产业让卖实行期内,陕西省政府得派负责专员,亲赴当地查核并协助之。 第十条 关于八里河水利事项,经此次商定后,所有业经取得灌溉之地亩,应允其照向例如期放水。 陕西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 周学昌 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委员 靳 志 驻宁夏主教 石杨休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九日 ④原载民国陕西省政府公报。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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