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人民政府布告 留政字〔1949〕第2号 查伪留坝县政府地方法院、警察局及所属原乡镇公所,均系压迫人民之反动机关,业经人民解放军彻底摧毁,各级人民政府已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凡过去在上述伪机关供职之职员工友统限于即日起向本府报到办理移交,听候审查录用。 代县长:岳培新 1949年12月10日 留坝县人民政府通令 公元一九五一年十月十六日各区公所、各乡人民政府: 照奉陕西省人民政府(51)10月10日府地字第(82)号通知,抄发陕西省人民政府(50)12月14日给关中土改区(咸阳、渭南、宝鸡各专区)及榆林专区的府地字第(2)号通令壹件,为使土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颁发参加土改工作干部纪律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法令,不得违犯。 二、坚决拥护土地改革,不得包庇地主。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污果实,不得接受贿赂。 四、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倾听群众意见和批评,不得欺压人民。 五、一切重要问题和大家商量,不要个人决定强迫推行。 六、依照法律手续办事,不得乱捕乱罚、乱打乱杀,不得使用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七、坚决服从上级指示,不得阳奉阴违。 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虚报情况,不得各自为政。 上述各项各工作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有功者予以奖励表扬,违犯者分别情节轻重予以应得处分。特通令各区乡政府,凡参加土改干部应切实遵照,不得违犯。 此令 县长:岳培新 (留坝县人民政府留档51年永久004卷) 中共留坝县委文件 留发〔1998〕07号 中共留坝县委 留坝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蛇纹石矿山秩序促进规模开发的决定 为了贯彻中共汉中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留坝优质石材开发示范区的意见,使我县得天独厚的蛇纹石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使其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中共留坝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规范蛇纹石开发活动,提高规模效益和资源利用率。开发蛇纹石资源,要把利用内资和引进外资相结合,办好现有企业和新上大规模开采企业相结合。新上企业必须起点高,投资足,设备先进,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从现在起,不再新批准采用落后手段进行采矿的项目,对现有开采企业进行统一规范整顿,并逐步限制直至停止其落后开采活动。从1999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机械化、阶梯式切割开采。除剥荒外,一律禁止使用爆破开采手段,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至3月底。限期内不能改变生产工艺的,在延长期内,加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4月1日后不能实行机械化开采的,终止其采矿权。 二、调整现有部分开采企业的矿界,根据投资和技术设备能力统一规划,合理有偿配置资源。 (一)对城关镇乡企办磨沟湾矿点、秦地公司的碓窝沟矿点、杨海兰矿点以及在火烧店开采的周来福矿点、艾永德矿点暂不调整,但必须改进生产工艺。 (二)对蛇纹石公司,按照其资金投入实力,在秦地公司以西、磊鑫隆矿点以东划定其矿点。此范围以外的矿点交回。对交回的已有投入的矿点,包括修路投资,通过评估后由新投资者作适当补偿。 (三)对香港东成云石有限公司,按照已签协议要求,在草帽寨和三道沟内划定,并将它和浙江潘达公司的矿点,建成现代化开采的示范矿点。 三、严禁非法和变相倒卖矿山。对已划定的矿界,如企业无实力开发的可采取合资开发,但不得以采矿权变相作价为投资,或将矿山转包他人,否则一律视为非法倒卖矿山。凡非法倒卖矿山者,除终止其采矿权外,收回划定的矿山,按《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 四、对杨家店、望天龙矿点以及尚无确切资料的城关镇荒草坪、火烧店东河、黄家沟马勒桥等矿体,由县矿产局组织力量,聘请专家,进行勘测,分岩体评价,作出储量结论。根据矿体的储量、品质、开发难度,对开采点和矿山道路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依据投资开发实力及规模进行资源有偿配置。以上矿区在勘测、评价工作未结束之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探矿和采矿。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五、改善矿山开发外部环境。所有开发企业在县境内的开采、加工、经营及其他活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乡镇村组、单位、个人和群体,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限制或干扰开发活动,否则将依法处理。规范矿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收费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并确定专门的收费机构,所收取的费用除对村组补偿外,必须用于今后的矿山建设和矿山开发,为矿产的永续开发创造条件。自收费办法实施之日,停止执行现行的矿建基金和村镇过桥过路费征收方法。 六、加强原料市场管理。为了确保名贵石材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保证高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必须对高消耗(资源)、低产出(荒料)、低投入(成本)的不规范荒料进行市场限制。即目前使用原始开采工艺生产的荒料,只能销售给县境内的生产厂家,不允许进入大市场。鼓励矿山企业就地建厂加工,对不就地加工的出境荒料每立方米加收百分之十的矿建基金。 七、建立石材加工工业区,由县建设局负责统一规划,县土地、水电、电力等部门配合,力争2000年在县内建成较大规模的石材综合加工小区和石材批发市场。 八、在石材开发工作中,必须坚持资源利用和保护并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已上和准备新上的石材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申请环境评价,做好环境保护,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九、本决定由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留坝县委 留坝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中共留坝县委文件 留发〔1998〕28号 中共留坝县委 留坝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纪检委,县直机关各党委(党组),县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群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县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按照以效益为中心,实现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举的方针,在总量增长中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一)按照“大力发展,积极引导”的原则,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到本世纪末,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2000户,从业人员达到8000人,其中,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户,500万元以上的3户。国民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比例提高到60%以上,纳税额占地方税收的45%以上,使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领域,在商贸、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坚持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同时,积极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二产业,加入优势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投资交通、水利、旅游、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建设项目,并向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水利等产业拓展,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实行注册制,取消法人设立审批制。除矿产、木材、烟草、医药、建筑、农牧业(种子)、食品卫生等有特殊规定的外,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先行开业,试生产经营3个月后再办注册和相关的许可证及审批手续。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需要调整经营方向和扩大经营范围,只需到注册机关作变更登记,并免交各种费用。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按经营大类进行规范,除国家明令禁止者外,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只要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30%以上,即可先行注册,随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过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具有优势的企业,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冠以县名。开办私营企业,只需提交相关有效的资金证明,免予提交审计验资报告。 (三)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场地证明直接注册登记,不受户籍限制。凡由政府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登记证》、《暂住证》、《营业执照》,免交登记费,只收取工本费。下岗职工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可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减半收费。 (四)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注册时,注册机构必须及时提供所需手续清单,手续齐全后,个体工商户在3个工作日、私营企业在10个工作日注册完毕。办理其他许可证、登记证、审批手续,在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 (六)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非公有制企业竞价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10%以内的折价优惠,一次性付清的,再优惠10%,如企业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成交价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3年内付清。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5年以上,以及独资或控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从经营年度起,企业上交的所得税,按企业入库级次,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50%返还。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接受安置职工者,比照买断工龄依据,测算出应发生的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也可从原国有企业欠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直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从非公有制企业实现的所得税中逐年抵扣。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支付的租赁费、承包费,在税前列支;实行还本租赁、承包的,累计所交租赁费、承包费等于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前1年资产评估值时,企业产权可转为承租者、承包者所有。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应交的契税,应予免交。整体兼并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其资不抵债的差额,可由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逐年抵补。非公有制企业吸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者,2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达到50%以上的,3年内所得税全部返还。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兼并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欠交的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补缴,免收滞纳金。非公有制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或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新办非公有制企业,不再挂靠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对挂靠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兴办过程中出资(含场所房产)比例,明晰产权关系。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兴办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水能资源,出资购买塘库、小水电站。 (九)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上述人员,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按期晋升档案工资、教育培训、职称晋升等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以后不愿在非公有制企业就职的,可以自行联系单位,亦可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招聘录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离岗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继续完善和认真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所有部门的收费项目必须符合政策规定,“明白卡”以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 (十一)执法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强化执法职能,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制止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二)坚决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任何单位、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活动,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禁止利用职权搭售物品,强行征订报刊杂志。 (十三)允许异地经营或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各级各类学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另加费用。 (十四)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深入非公有制企业搞好调查研究和资信论证,按照效益原则配置资金,安排与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基本一致的信贷规模,大力推行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积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县财政每年从个体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中提取5%,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从市场零散税中提取10%,用于市场建设。财源建设资金和财政信贷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五)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次性奖励解决本人及家属子女或骨干员工城镇户口3名,非公有制企业实际纳税额(国税、地税合计)连续3年在15万元以上的,奖励解决1名,每增15万元,可再解决1名。 (十六)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评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纳入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十七)各类经贸活动、产品展销会、科技交流会和对外招商活动,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具有同等的参与机会。 (十八)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水平,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方式逐步转变到依靠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从今年开始,由工商部门、个私协会和教育部门负责,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或选送到大中专院校学习深造,培养非公有制经济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各乡镇、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配套政策,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在职管理干部、技术人才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参与其经营管理。各级个体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教育,使之成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服务社会的民营队伍。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个体私营业主的引导和教育,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和生产经营水平,造就一支现代化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队伍。 三、切实加强领导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县域经济发展的主攻目标。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和市、县实施意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党群组织建设,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所在地乡镇党委领导;具备成立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条件的,积极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建立组织,隶属所在地群团组织领导。要认真抓好《决定》和《意见》的学习宣传,总结和推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好经验、好典型,引导广大群众更新就业观念,积极投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共留坝县委 留坝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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