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旅游、文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旅游工作和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文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性旅游景点开发利用规划;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推动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
3、管理局属各基层文博单位做好馆藏、库存文物的安全保护、技术保管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田野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4、负责旅游、文物资源的普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旅游、文物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5、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旅游企业积极参加重要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招商引资会;负责组织做好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和假日旅游“黄金周”工作。
6、依法对全区旅游市场、文物市场进行管理,受理旅游者投诉,对旅游行业和从业人员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辖区旅游景观的建设和环境整治。
7、负责旅游涉外商店及旅游涉外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事项;负责文物勘探单位合法手续的审批。
8、依法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文物案件进行查处。
9、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区旅游价格、收费标准及旅游服务质量。
10、承办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