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华阴市文物旅游局文物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文物安全。 第三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存放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定期进行安全巡查。 第六条 加强文物考古发掘时的文物安全,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保卫。 第七条 文物存放环境要符合文物风险等级行业执行标准。文物库房、文物陈列室要根据风险等级行业执行标准配套相关设备,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第八条 可移动文物在保管、研究、搬运、展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文物等级和类别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第九条 大规模的文物搬运,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条 陈列展出文物要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交接日志。安全保卫人员与讲解员等共同承担看护责任。 第十一条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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