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县的文物管理机构,远不可考。清道光十七年(1837),虽然成立了“朝邑同义文会”,但开始只是对地方著述进行研究和收集。到了民国以后,文会才兼收历代碑刻。民国二十一年(1932),大、朝两县民众教育馆先后成立,同时兼收民间流散文物。由于两者无统一管理机构,业务互不相干,各行其事,加之又都不是专门管理机构,也无专人管理,工作成效甚微。 建国初,县级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行政上由县文教科(局)兼管,以后由县文化科(局)兼管,业务统由县文化馆兼办。1956年,首次成立了大荔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但办公人员仍未具体落实,业务办理者仍旧。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5月重新组建了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文化局局长兼任,设委员五人,行政业务委托县文化局代管。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专职干部五人,地址和县文化馆同院。 各乡、镇都成立有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各文化站也都成立有文物保护小组,具体办理基层的文物保护工作。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和文物保护小组,行政上受乡、镇政府和县文管会双重领导,业务上受文化站和县文管会办公室领导。
编辑:秦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