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的文物管理工作,是随着各种文物的不断挖掘而逐步加强的。先后建立健全了文物专管机构,开展了文物普查,对文物的保护和维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形成文物保护网,为开发旅游和考古研究提供了条件。 第一节 机构 建国后,文物管理工作初由文化馆兼办,从1954年起先后成立各专管机构。 韩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54年,“文化大革命”中一度瘫痪,1972年重新恢复。 韩城市博物馆成立于1984年5月,负责文物的征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工作。 司马迁文物管理所成立于1983年,负责征集、保管、研究司马迁著作和有关司马迁生平等资料,并对外陈列展览。 普照寺管理组1985年设立。负责普照寺的建筑安全和接待参观等工作,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领导。 另外各乡(镇)设有文物保护小组。 第二节 文物普查 建国后到1957年,本市只收集、保管了私人所藏的字画和挖掘的瓷器、古币等少量文物,以及解放前集中于县民教馆内的一批古籍,对全市文物状况缺乏全面的了解。至1988年,先后组织了5次文物普查和重点调查。 1958年,动员几十名干部,初步查清古遗址、古建筑等62处,革命遗址1处,并编印《韩城县文物古迹汇编》,逐处记载文物的名称、年代和地址,详细介绍了全县文物情况。 1980年,按照陕西省及渭南地区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60多人,对历经20多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发现34座古建筑中,有不少年久失修,处于行将倾塌的状态。收回零星文物90余件,其中有战国时的青铜车马饰、汉代铜镜、钱币、铁器等,均具有较重要的价值。 1983年,开展了第三次文物大普查。共抽调60多人,从9月开始,历时4个多月,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120多次,走访群众500多人次,主管县长和不少乡、镇领导干部,深入现场,查看文物保护状况,指导工作。经过广泛宣传文物法规,逐处检查、造册登记,弄清了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发现法王庙的法王宫等破漏较为严重;掌握了各乡、镇散存的文物情况,新发现文物100余处;收回零星文物140余件。 1985年,组织各乡、镇70多名保护人员,对古建筑的破损情况作了重点调查。经过20多天的工作,根据破损的情况,逐个提出了维修意见,并汇总上报,为文物领导部门安排资金、制订维修方案提供了依据。 1988年4月,在渭南地区主管部门组织和领导下,再次全面普查了本市地面现存和馆藏的文物。共抽调74人,历时42天。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每处(个)文物都建立了科学的“四有”(有科学档案、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人管理)档案,一式数份,分别由省、地、市系统保存。尤其对碑石全部搞出了拓片,建档保管。普查结束,经陕西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受到表扬。 第三节 文物保护 本市文物保护工作,是在机构逐渐健全,人员不断充实和几次普查的基础上得到逐步加强和完善的。 从1958年起,每次普查都印发保护文物的宣传材料,利用群众集会、放映电影和通过有线广播,宣传保护文物的法规和政策,进行法制、政策教育。1983年,县人民政府专文下达贯彻文物保护法,保护文物的通知,并翻印了文物保护法和省政府的通令,广泛开展宣传。独泉中学师生听了宣传,主动将1975年挖出的两个宋碗、一个宋碟和一个元代大黑碗,交给普查干部带回县上,列入了馆藏文物。 本市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均及时树立了明确的保护标志,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档案,做到了底子清、现状明,为开展文物保护研究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为了保护古建筑的完整性,中央、省、地、市各级先后投资近300万元,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迁建。较大的工程有:1960年,维修太史公祠、尊经阁、文庙;1962年,维修城隍庙歌舞台、补修赳赳寨塔;1965年,维修司马迁祠、文庙、九郎庙;1971~1978年,维修文庙的围墙、泮池、碑楼、大成殿、东西庑、明伦堂、东西碑林、尊经阁及司马迁祠后护墙;1979年,迁建禹王庙;1980年,迁建彰耀寺;1983年,迁建三圣庙;1984年,迁建河渎碑;1984~1985年,修建法王庙、城隍庙牌楼、普照寺、文庙、娘娘庙楼阁;1986~1988年,又以235万元,加固了司马迁祠北坡,防止雨水冲刷崩塌。 为了加强古建筑的维修、保护,1977年成立了韩城县古建维修队,1985年6月,又组建为韩城市古建维修公司,现有职工300多人(内有技术员37人)。经陕西省文物厅鉴定批准为陕西省甲级古建维修队伍。 本市从1983年起,建立了文物保护行政区域责任制,初步形成了市、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各乡、镇均建立有3~5人的文物保护小组;各保护点(村)均有1名文物保护员(兼通讯员)。全市17个文物保护小组(除3个迄今未发现文物的乡、镇),共有保护人员160名。每处文物都由保护小组或占用单位(机关、村委会)或保护员,同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签订有《文物点责任书》,明确规定保护者有五条职责,如“不能转移,不得破坏,不得出卖”;“发现破坏情况,立即上报”等。经过检查、评比,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其中部分人受到省、地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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