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建国前,安康地区婚姻主体形式为一夫一妻制,同时存在一夫多妻、纳妾现象。婚姻都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腹为婚、两换亲,姨姑表兄妹等亲上加亲的婚姻较普遍,也存在买卖婚姻、抢亲强婚现象。男婚女嫁年龄无定,女子“二八妙龄”,男子“少冠”(十五六岁)完婚较为普遍,童婚屡见不鲜。
离婚权利在男方,男子离婚(休妻)、亡媳可再娶,女子被休、丧偶不能再嫁;亡夫守寡者被誉为“贞节”,树牌立坊;“被休”、丧偶者再嫁,则被世人不齿,族亲不容,谱牒不记。
建国后,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废止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封建婚姻陋习;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980年9月,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较第一部《婚姻法》增添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规定。通过宣传教育和大力提倡,全区城乡广大青年自觉以法定年龄结婚,响应号召实行晚婚。父母包办、早婚、近亲婚姻、买卖婚姻、拐卖妇女等现象逐步减少。
1982年7月1日人口普查,在未婚人口中,15~21岁未婚男性占该年龄组男性的98.28%,15~19岁未婚女性占该年龄组的95.85%,60岁以上终身未婚男性和50岁以上终身未婚女性分别占同年龄组的3.39%和0.26%。已婚人口中有配偶人口占婚龄人口的60.68%,男性有配偶率为56.14%,女性有配偶率为66%;丧偶人口占已婚人口的11.58%,男性丧偶率为9.93%,女性丧偶率为13.19%;离婚人口占已婚人口的1.52%,男性离婚率为2.90%,女性离婚率为0.36%。
1990年7月1日人口普查,未婚人口中,15~21岁未婚男性占同年龄组男性人口的95.55%;15~19岁未婚女性占同年龄组女性人口的92.8%;60岁以上终身未婚男性占同年龄组男性人口的4.13%;55岁以上终身未婚女性占同年龄组女性人口的0.34%。已婚人口中,有配偶人口占婚龄人口的63.61%。其中:男性有配偶率为58.04%,女性有配偶率为70.35%;丧偶人口占已婚人口的10.21%,其中:男性丧偶率为8.82%,女性丧偶率为11.58%;离婚人口占已婚人口的1.36%。其中:男性离婚率为2.43%,女性离婚率为0.29%。
第二节 家庭
一、家庭形态
建国前,安康地区境内家庭主体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四代同堂”、“五世齐昌”为兴旺发达之标志,以家长制为管理形式。有联合家庭、主干家庭、核心家庭等几种类型。联合家庭和主干家庭约占20%,主要是城乡大户、富户,家庭必有一较强的当家人,主管料理内外事务。核心家庭约占75%,主要是乡村户、城市贫民、远离乡土的公职人员。其他类型的家庭约占5%。
建国后,家庭形态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家庭以婚姻关系为纽带,以男女平等、互相尊重、共同劳动、创造美好幸福生活为基础,有以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有以夫妇、父母和子女组成的主干家庭,有由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家庭,还有一定数量的仅有血缘亲属关系而无婚姻关系的其他类型家庭。
二、家庭人口
据史载,明隆庆年间(1567~1572),户均10.7人(《陕西人口志》曹占泉编);清嘉庆十七年(1812),户均5人;1935年户均8.5人;1949年户均4.56人;1953年户均4.53人,1964年全区家庭户均4.66人,1982年全区家庭户均4.79人,到1990年,全区家庭户均4.0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