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音像管理
建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咸阳境内销售的音像制品仅有唱片一种。直至70年代后期,国营商业单位开始销售录音带。1980年以前,唱片和录音带主要销售于广播电台、电影院、文艺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工矿企业单位的广播室、宣传站,私人购买唱片和录音带的还非常少。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从各种渠道流入社会的录音带、唱片数量很多,内容也十分庞杂。为此,1981年贯彻执行了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精神,加强了对唱片、录音带的管理工作。
1982年咸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始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
1983年地委宣传部、地区广播事业局、文化局、教育局、公安处、工会、团委联合提出防止和清除精神污染的意见,“坚决查禁复制、播放黄色音像带,严厉打击制造贩卖黄色下流制品的犯罪活动”。
1984年,市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音像管理的通知》,规定咸阳的营业性录像放映,只限制在文化和广播电视两个系统逐步发展,对个体申请者暂不批准。凡未经三个部门共同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进行营业性音像放映。接着又对营业性录像放映的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外来录像放映单位的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5年初,营业性录像放映已遍及城乡,由于发展太快,音像管理未能及时跟上,市场比较混乱。市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三家联合对全市城乡所有的营业性放映队进行了清理登记、停业整顿,并对兴平、武功、杨陵、礼泉、乾县、秦都区重点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封存禁放录像带1296盘。根据这次整顿统计,全市共有营业性录像放映队156个,其中有执照的共100个,名为集体实为私人经营的队95个。
1986年扩大录像放映试点,范围限定在广播电视和文化两个系统,节目带定为凡国家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节目、中央和陕西电视台播放过的节目和正式发行的电影录像片。规定秦都区每张票价为0.2元,各县区为0.15元至0.2元。同年10月,全市电影系统有7家单位首批成立录像放映队。
1988年6月,市文化局发出《关于加强文化系统录音录像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县(区)文化局依据省文化厅文件精神,限期对原来由其他部门审批的文化系统放像单位重新进行登记,积极稳妥地发展新的放像单位。从此,市文化局开始对文化系统的录音录像进行管理。年底,全市已有47家录像放映单位在市文化局领取了《许可证》。
1989年6月,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发《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实行文化系统所属放映单位,由文化部门审批、管理;广播影视及其系统所属放映单位,由各广播影视部门审批。从此,咸阳的录音录像工作进入由文化、广播电视两个部门分工管理时期。
从1989年7月到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第一次“扫黄”行动,组织了三次大的集中活动,出动检查人员5738人(次),检查了860余家文化经营单位。检查录像发行放映单位120多个,录音带销售点213个,共收缴非法录像带386盘(其中淫秽带162盘),录音带2744盘(其中色情带34盒),取缔录像队15个,查封放像机10部,彩色电视机8台。全市音像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第二次“扫黄”从1989年12月至1990年6月结束,重点是对书报刊市场、印刷行业和音像市场进行整顿。其间,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发行社自查后封存17个片目,31盘录像带;市电影公司音像发行社自查封存18个片目,39盘录像带;市群众艺术馆发行社通过整顿,改变了私人承包性质,由艺术馆经营发行。对全市营业性录像放映队,经过整顿压缩为87个队(其中文化系统44个队,广播系统37个队,其他6个队),取缔了69个队。此外,还对全市178个录音磁带经销商店全面进行了清查整顿。共收缴了965盘非法录音磁带。全市的音像市场经过第二次“扫黄”,初步得到了净化。
第三次“扫黄”从1990年12月到1991年3月结束。共组织了三次集中行动。其中第二次行动主要检查音像市场。这次行动,共检查音像单位330家,取缔了45家,对4家宣布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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