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封闭妓女院、取缔卖淫嫖娼
清末宝鸡始有妓女院,大部分系从外地迁入。至民国35年(1946)正式营业的有14处82户,共300多名妓女。据1949年7月宝鸡解放初调查,市区有各种类型的妓女院共19处,有妓女495人。其多来自江苏、河南、山西、四川等地,大都设在河滩镇境内市场(今渭滨区经一路、经二路中段和建国路一带)。
宝鸡解放初期,封闭妓院工作条件尚不成熟。市军管会、市人民政府采取“加强管理、严格限制、逐步缩小、准备条件、最后消灭”的策略,严令妓院不得买卖妓女,不得增加妓女人数,不得阻挠妓女从良,妓女不得站在门外或沿街拉客,并将其列入特种行业管理。后经公安人员查对妓院户口,嫖客逐渐减少,生意日趋冷落,多数纷纷关闭。1950年下半年,采取“管制老鸨、教育妓女、麻烦嫖客、斩断来源”的措施,至年底,对市区金台宾馆、宝泰里、新兴里、仁和里、秦宝里、宝安里、宝康里、林春里等8家妓女院的200多名妓女,及“四海春茶社”、“会友茶社”、“得意坊”、“美乐坊”等公开或半公开的娼妓,分别予以教育、限制和注册登记。1951年4月15日夜零时,一举封闭8户妓院,收容妓女、老板、杂工、嫖客共534人,并清点登记了财产。经审查有老鸨151人、妓女170人被列为改造对象,其余人员经教育全部放走。次日,宝鸡市成立妓女改造所,组织妓女学习,召开诉苦会,对患有性病者及时给予治疗。在教育改造的基础上,分别情况予以处理。至7月15日,170名妓女中,遣返江苏原籍的9人,自找对象结婚的161人,151名老鸨中除5名罪恶严重者依法判刑外,其余146名均由公安机关督促其回乡就地安置。改造妓女工作历时3个多月结束,自此长期腐蚀人们灵魂、危害人民健康的娼妓制度废止。
1980年后,卖淫丑恶现象又有露头,影响社会风气。1985年12月,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召开取缔卖淫嫖娼电话会议,中共宝鸡市委也随即作出取缔的安排部署。1986年9月,在金台、渭滨两区个体旅店业整顿中,查出10家旅社雇用农村女青年招睐旅客,陪其过夜,从中抓获卖淫女子32人,嫖客24人,皮条客2人。据统计,当时市区个体经营旅社共70家,其中有卖淫嫖娼问题的多达45家,占64%。市各级公安机关从1981年至1990年查处卖淫奸宿案件159起,处理卖淫妇女397人(其中28岁以下的276人),对其警告215人,罚款47人,治安拘留135人,劳教47人,取缔卖淫团伙77个。
五、查禁赌博
赌博,是危害社会至深至久的公害,我国历代政府都明令禁止,但却禁而不止。宝鸡县双白杨龙沟村有一禁赌碑,系清道光十八年(1838)所立。它记载了一个因赌而出现的惨痛故事,教人莫赌。其谓是年秋日雨夜,该村20多人在一破窑洞中聚赌,突然窑洞坍塌,14人被压死。并言赌风日盛,贼盗丛生,众受其罪,公畏其害,大有查禁赌博之必要。该村有碑石作证,教化后人,百年来风俗淳正。但就整个社会而言,赌风日炽,查禁不力,人民深受其害。民国时,宝鸡市区仅营业的公开赌场达21处,赌具多为麻将、牌九、骰子、扑克牌,赌众多系老板、官僚、流氓、恶霸。
1949年宝鸡解放后,10月宝鸡分区公安分处发出严禁开设赌场、禁止聚众赌博的通知,接着取缔公开赌场,责令47名赌场老板停业,对赌棍中情节恶劣的,没收其赌具、赌资,并处以罚款、拘留或依法管制。1951年11月,宝鸡专署公安处要求市县公安机关经常组织查禁,限制赌博分子的行动,如若抓获,予以重罚。1953年,宝鸡市人民政府发出禁止赌博的通告,在市区广泛宣传。1957年,全市结合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展群众性的禁赌运动。是年,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材料,对好赌分子分期分批予以集训,促其本人写出“悔过书”,家庭订立保证不赌公约;各基层评选无赌村、无赌乡、无赌街,从而基本刹住了赌博恶风。1961年,本市赌风又有抬头。1962年至1965年1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查获赌博案件64起,查封赌场49处,涉及386人,7人被依法逮捕。1965年1月,宝鸡专署发出《关于立即制止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打麻将和收回各种赌具的通知》。此后一段时间内赌博活动明显减少。
1979年5月,本市的赌风又死灰复燃。其形式有摇单双、掀花花、掷骰子、打麻将、推十点半、耍三页牌、摸弹球、下棋、摆棋阵、摇宝等,还有以划拳猜令、抽签押码、设彩套圈等等,甚至把打台球的娱乐活动也变成赌博。赌资也由少到多,每场几十元、几百元,多者上千元。他们的聚赌地点变换不定。主家以收灯费为名,座地敲杠。聚赌者暗骗明抢他人钱财,因赌诱发的盗窃、抢劫、凶杀案件日趋增多。对此宝鸡市各级公安机关采取打击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方针,从1981年至1985年,坚持不懈进行查禁,共查破赌博案件1133起(其中城市309起,乡镇317起,农村507起),参赌人员4884人(其中28岁以下的1907人)。1985年8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全市经过专项斗争的打击处理,初步得到控制。但一些地方屡禁不止,而且愈来愈猖獗。1986年1月21日至31日,全市统一行动,又查出赌博人员2214人。其中,农民占75%,工人占21%,党员、干部占0.8%,赌头、赌棍占0.5%。1988年2月7日,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保证人民群众过个快乐、祥和、文明、安全的春节,转发了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禁赌博的布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以政府名义发布查禁赌博布告。至年底,全市查处赌博案件449起,查获赌博人员2714人(其中有工人、农民、国家干部、学生、个体工商业者、社会闲散人员等),查获赌博团伙173个,没收赌具289付,没收赌资34326元。1990年,全市在扫除“六害”统一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又破获赌博案件1232起,查处赌博人员7564人,打击处理5979人(其中治安拘留476人,罚款5095人,警告408人),查出赌博团伙294个,没收赌资74167元,没收赌具407付。
六、群众监督改造专政对象
本市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实行群众监督改造,使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是当时社会主义条件下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专政措施。
1951年,市公安机关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罪恶程度尚不够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政权官吏、以及其他应予管制的7638名反革命分子,由各级人民法庭判决或市(县)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实行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改造的办法进行了管制。1952年7月,公安部颁发《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是年,市区309人被列入管制范围,其中地主分子43人、富农分子37人、军政官吏78人、反动会道门头子48人、土匪17人、其他分子86人,管制期限均为3年以下。公安机关坚持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督促劳动生产相结合的方针,除剥夺政治权利外,规定被管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制度:①外出或探亲,短期应向负责监视人员请假,长期应向辖区治保会主任或派出所请假;②半月向治保会汇报思想情况一次;③每月接受国家法律、政策、形势教育一次;④按照治保会和群众帮助制定的生产计划参加劳动,并按时汇报生产情况;⑤不遵守制度、法令,不服群众监督,则延长管制时间或交政府处理。
1956年11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不再审批被管制分子,随着农业合作化评审入社工作,全市共摘帽12598人。1959年,被依法管制的2003人,被监督改造的2363人,摘掉五类分子帽子(含右派分子)的727名。1963年、1972年,宝鸡专区先后两次对四类分子全面调查清理(有地主分子4893人、富农分子3204人、反革命分子3851人、坏分子237人),并进行定人、定性、定类、定表现的“四定”工作,逐人建立以治保会人员为骨干的包夹监改小组,采取“三包一订”(包管理、包教育、包监督、订改造计划)的办法,基本做到思想改造、监督劳动、日常管理三落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宝鸡地、市公安机关对全区11836名四类分子(地主4663名、富农2968名、反革命3798名、坏分子407名)经过评审,摘掉帽子7905名,占戴帽总数的66.8%;纠正错划、错戴3517名,占总数的29.7%。至1984年对全市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七、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简称特行)管理,是指对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工商企业和场所进行的管理,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和案件线索,控制销赃,安定社会秩序。治安部门对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是由国家政权性质和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各个时期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而定。
民国17年(1928),宝鸡县公安局制定旅店业、印刷业、旧货业等特种行业之发证和取缔章程。民国35年(1946),宝鸡县警察局对全城旅店、浴池、当铺、修理、印刷、刻字、铸造等行业,普遍进行登记管理,并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规则,对违犯规定者,分别予以罚款、歇业或责令停业等办法予以处罚。其目的除了防范刑事犯罪活动外,主要是限制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现和镇压革命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本市公安局全面登记市区旅栈业、旧货业、修理业、印刷业,重点地段为东关及河滩三、四、五、六、十派出所辖区,即经济商业贸易繁荣的中心地区。
同时,在各行业中建立力量,以扩大公安机关的耳目,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管理。同年,公安部公布了由政务院法律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条例》和《印铸刻字暂行管理规则》。市公安局根据此精神,拟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1954年,市公安局制定出特业人员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管理(奖惩等)和报告制度,年底各派出所又帮助各特种行业建立了治安保卫组织。1955年至1956年6月,宝鸡市区特种行业中仅发案54起。1958年,市区旅栈业的所有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国营、公私合营取代了资产私有制,娱乐场所为市文化部门接管,无线电器材普遍应用于生产经济建设和人民文化生活。本市公安局依照1958年公安部(治)字303号文件精神,停止执行《城市旅栈业管理暂行条例》、《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条例》及《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相应缩小。
1960年,我国出现了暂时经济困难,社会治安不安定因素增多。1961年1~10月,全市共发生刑事案件347起,占陕西省刑事案件的30%,比1960年同期上升155%。未发生过的抢劫大案也出现了3起,群众性的摸、偷、哄抢等违法活动突出。1962年,市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从严”的方针,恢复和加强了特种行业的管理,对市区74家特行单位和从业的746名职工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在特种行业内部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重新整顿组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落实了治安防范措施。是年上半年,在特种行业中查处各类治安问题141件,其中偷摸问题占62.4%,投机倒把占23.4%。1962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将收旧业和修理业也纳入了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文化大革命”中,特种行业管理工作长期处于混乱状态。1978年8月,公安部修改《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重新规定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之后,本市以金台、渭滨公安分局为主,在特种行业中加强了各项治安防范措施。197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发出《关于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首先报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向公安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发证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立户,非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1980~1990年,本市公安机关对市区的特种行业曾经4次整顿,对原不属于特行按特行管理的单位进行了归属调整。
近年,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自行车、收音机、手表等用品使用普遍,因很多人能自行修理,犯罪分子已经不再将这些物品当作盗窃的主要目标,一般日用品被盗事件呈减少趋势。因此,对于修理业作为特种行业管理的意义已经不大。印刷、复印、誊写等工作一般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解决,其管理制度也比较严密,这些年来也很少出现问题。故1985年3月,公安部颁布《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再把修理业、一般废旧物品的收购业与印刻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据此,宝鸡市公安局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亦作了调整,列入本市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有以下四类:旅馆业,包括旅店、旅馆、旅社、客栈、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茶社以及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等;刻字业,包括刻字店、刻字摊;信托寄卖业,只管信托寄卖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主要指废旧钢材、铜、铅、锌等有色金属材料,废旧成品,半成品和加工后的边角余料、屑末以及群众捡拾的废旧金属和物品等。
据市公安局1987年统计,宝鸡市有特种行业1143户,其中旅店业772户、旧货业161户、刻字业51户、其它159户。在特种行业中建有治保组织371个,治保人员963名。特种行业中发生各种案件244起(其中刑事案件44起,治安案件200起),比1986年273起(其中刑事案件75起、治安案件198起)减少10.6%。特行中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250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96人,比1986年增加221名,缴获赃款赃物折款15363元。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对旅店业进行了整顿,取缔违法经营的旅店68个,对不符合规定有轻微问题的83家停业整顿。1988~1990年,通过对私房出租和暂住人口整顿,发现犯罪线索374条,从中破案812起,摧毁流氓、吸毒、赌博、偷盗等犯罪窝点51处,打击违法犯罪975人,其中逮捕43人、劳教18人、收审74人、治安处罚836人。同时,制定出《宝鸡市私房租赁治安管理办法》、《宝鸡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私房出租协管员负责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地区的村(居)委会的日常租赁工作,公安派出所组织干警和治安巡逻队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八、危险物品管理
主要指对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 1950年4月,宝鸡分区公安处发出《关于做好枪支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境内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个人持用的步枪、冲锋枪、机枪必须办理登记。止1954年底,发给持枪证6360个。1955年,登记小口径枪、猎枪、汽枪等体育、民用枪支,并发给持枪证。1958年,国务院批准的《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公布后,宝鸡市公安局对7.62和5.6厘米的大小口径步枪、手枪及射击运动的军用步枪、手枪、猎枪的供应、购买、持有或转让进行核审,并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1962年,市公安局为了加强对各种枪支的管理,规定了军警枪支只能用于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和正当防卫,射击运动枪支只准在射击场内使用,猎枪必须在允许的场所使用。各种枪支、弹药,不准私自转借、赠送、随便摆弄,以免走火伤人。1973年,规定注射枪(麻醉枪)的购买、使用,由所在地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登记。198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公安厅陕公治(1981)68号通知精神,本市公安局开展对各类枪支弹药进行整理、登记、签发枪证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张贴通告2万余张,召开基层单位会议728场次,进行广泛宣传。同时,会同市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猎枪、弹药管理的通知》,印制枪支弹药登记管理表册8种,12万张。与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汽枪游艺活动管理的通知》,与市体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并开展收缴凶器的工作。截止1982年,登记各类枪支14723支,弹药49971发。市公安局在《关于加强枪支管理的通告》中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将枪支、弹药私自调换、转借、转让、出售、赠送或交换其它物资;严禁用武器狩猎;严禁玩弄和随便鸣枪;并规定了配备给个人的专用枪支应由本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准存放在家中,带枪须带持枪证;公用枪支应有专人保管,枪支、弹药要分开存放;武器、弹药发生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983~1986年,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中,全市收缴各种枪支59支、子弹2136发、凶器821件、炸药295.5公斤、雷管301005枚。1990年,在制止和平息“政治风波”后,市公安局对全市枪支弹药进行了清查整顿。一是收缴了一批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收缴各种枪支219支(军用枪4支、民用枪189支、手枪15支、步枪4支、两用枪7支),枪管180支、子弹736发、手榴弹3枚、炮弹5枚、催泪弹343枚、电击催泪手枪70支。二是对非军事系统掌握在单位或个人手中的一万多支民用枪支全面进行了验证,造册登记,建卡备查。三是查获了一批涉枪案件。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