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自古就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清光绪年间规定按户登记男、女丁口,项目有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四项,每户设一户长。宣统三年(1911年),按民政部颁《户籍法》进行户口登记,项目有出生、成婚、离婚、认领和生子、立嗣、退继、招婿、监护、死亡、分家、国籍更易等项。各县署设户籍吏专管此事。
民国年间,逐步建立较为健全的户口管理制度。自民国30年(1941年)起,实行户籍登记与人事登记。前项登记项目有家长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及籍贯;后项登记项目有出生、死亡、认领、收养、结婚、离婚、监护等。民国33年(1944年)起,西安市的12个警察分局设户籍室,46个分驻所各设户籍警,每50~100户设一名警士,负责本区域户口登记、调查和管理。民国36年(1947年),市政府设户政科,各区设户籍主任(由区长兼任)、副主任各一名,户籍员若干人,负责市区户政管理工作。市警察局设户籍科,分局设户籍员,担负全市户政业务工作。
1949年西安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处治安科设户籍股。是年10月,西安市公安局成立后,原户籍股改为户籍科,隶于市公安局三处(即治安处),同时制定《西安市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全市成立公安派出所74个,按每300户左右配备一名户籍民警。派出所设户籍登记室,由专人办理户口登记。1951年7月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改民国时期实行的户口段制为户口责任制,改户口簿册三簿制(市局、分局、派出所各一份)为派出所一簿制,做到机构统一,表簿统一、政策统一、指挥统一,彻底改变民国时期的户口管理体制。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凡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在农村未设公安派出所的地方,由乡镇政府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是:城市以户为单位,建立户口簿;农村以生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管理。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单身职工由单位管理。自1985年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要机关。1954年西安市公安局各分局均设立户籍科,各派出所设户籍员。1984年,市公安局设立户政处,全市七个公安分局和六个县公安局将户籍科改为户政科,并在142个派出所设置户政室。
1988年后,公安派出所的职能由原来以户口管理为中心,逐步转变为以户口管理为基础,以社会治安管理为中心。户籍民警数量减少,户口管理段扩大。1990年市区有户籍外勤民警762名,平均每人管户口1136户、3928人。户籍外勤民警主要职责是:宣传户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人口调查,掌握人口迁移变动情况,上门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