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企业
清末,县衙设户房民班,掌管田粮赋税。
民国,县政府设总务科,管理赋税。
1934年县苏维埃政府设粮食部,管理粮食工作。1937年7月县政府二科内设粮食股,分管粮食工作。1942年12月县政府设五科,管理粮食工作。1943年6月五科合并入二科,内设粮食股,分管粮食工作。
1949年10月成立粮食局,下设桥沟、顺宁、石峁、郝岔、金鼎山、石坬庄、边嘴子7个粮站。1953年2月改为粮食科。1956年7月改为粮食局,下设基层粮站8个。1963年粮食局内设财会股、粮政股。1964年又增设人秘股。下设粮站有城关、顺宁、永宁、旦八、金鼎、杏河、侯市7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食机构瘫痪。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粮食工作由生产组管理。1970年8月设立粮油管理站革命委员会。1973年8月恢复粮食局。
1989年底,粮食局内设人秘股、储运股、购销议价股、会统审计股、工业基建食品股,有干部职工18人;县属粮油储备库、粮油食品店、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等4个县级企业,下设城关、顺宁、永宁、旦八、金鼎、义正、吴堡、杏河、张渠、侯市等10个基层粮站,全系统共有职工210人。
1993年机构改革,撤销粮食局,成立粮油贸易总公司。1995年底恢复粮食局,设综合、业务、储运3个股,共有干部职工37人,其中在职23人,离退14人,设局长兼总支书记1人,副局长2人,总支副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各1人。县属粮油储备库、粮油中转站、城镇粮站、议价公司、粮贸公司、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等7个企业;下设顺宁、永宁、旦八、金鼎、义正、吴堡、杏河、张渠、侯市9个基层粮站,全系统共有职工285人。
第二节 统购统销
一、统购
粮食统购 1937年秋,陕甘宁边区政府开始征收救国公粮,当年本县共征粮1020石。至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时,共征救国公粮21700多石。1946~1948年解放战争期间,共征爱国公粮和马料22400多石。
建国后1950~1952年,实行公粮(农业税)由国家征收,商品粮自由买卖政策。1953年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当年本县收购粮食263.5万公斤。1955年8月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一是定产,按粮田的单位面积、土地质量和经营条件核定常年产量,以此为基数划定余粮户、自足户、缺粮户,常产一定三年不变;二是定购,常产除过口粮、种子、饲料为农户余粮,按余粮的70%~80%征购;三是定销,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按本地有什么粮食供应什么的原则保证供应,定销数字一年核定一次。通过三定,本县落实定购任务124.5万公斤。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粮食征购以农业社为单位。具体做法是:(1)根据上年分户的“三定”数字,计算核定统购统销数量;(2)粮食分配必须在完成国家核定的征购任务后进行,不得突破供应指标;(3)余粮社的定购数量,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如有他地遭灾可以多购,但不得超过增产部分的40%;(4)农业社若因交纳农业税而缺粮,国家可以改征代金或经济作物;(5)对有粮食交售任务的农业社,春播期间国家先付部分预购定金,入库时统一结算。全县核定粮食征购任务101万公斤。
1965年10月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征购基数核定后,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若遇灾害,适当调减当年征购任务;对丰收队通过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多购;对受灾队根据灾情轻重程度,少购或免购。本县一定三年基数为260万公斤。
1968年实行除公粮外,购粮全部给予奖售。其奖售标准是:生产队每向国家交售1500市斤粮食,奖售棉布36市尺(其中针织品20市尺),絮棉8两,鞋子1双,卷烟12合。其它工业品按粮价的3%(按平均折2.93元)奖售。
1971年8月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与一定三年的政策基本相同,补充内容有:(1)征购任务基数稳定的时间由三年改为五年;(2)征购任务基数适当调高;(3)在征购基数上附加的机动数由5%~10%改为5%左右。本县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为5400吨。
1982年实行一定三年粮食大包干政策,核定粮食征购包干任务2650吨。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小麦、稻谷、玉米、糜谷等6个品种,其它粮食自由购销。合同定购的品种按“倒三七”比例价格(即三成按原统购价计算,七成按超购价计算)收购,同时取消粮食奖售办法。当年度全县合同定购粮食4400吨,实际收购3030吨。1995年征购粮食400吨。
油料统购 建国初,油籽经营以供销社为主,同时允许私人油房加工和销售。1956年以后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采取派购的办法主要收购黄芥和小麻子。60年代初,对超售油籽实行奖售棉布、食糖等工业品和粮食。之后又实行超购加价的办法。1982年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50%结算。1992年以后,油料全部实行议价收购。
二、统销
粮食统销 1936年党中央、毛主席在保安时,粮食供应范围只限于中央一级机关和直属部队。本县党、政、军机关用粮,主要靠没收地主、富农的粮食。1937年粮食供给范围扩大到地方各级政府。本县供应的对象有:县、区、乡三级党政群机关人员,部队官兵,各类学校的教职工,干部学校的学员,医院伤病员,医护人员以及经过批准由政府供给生活费的军官和干部家属。供应的定量标准是:野战军、守备部队、机关、学校和运输人员每人每天24两(每市斤16两);后方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后方医院伤病员和医护人员每人每天16两;后方部队、地方部队、学校和工厂每人每天20两;1~2岁儿童每人每天12两,2~4岁16两,4~6岁20两。供应品种成人为小米,儿童为小麦,1~2岁儿童不发实物,按市价发钱。另外牲畜饲料供给标准是:普通骑马每匹每天3市斤,骑兵战马3.94市斤,驮骡驮马4.5市斤,毛驴1.5市斤。
1949年各类人员的粮食定量标准又调整为:野战军每人每天28两;地方部队26两;后方机关、轻伤病员、运输队员和邮工24两;残废人员23两;警卫队和独立营的士兵和勤务员22两;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军校、干校的学员20两;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4岁以上儿童18两;3~4岁儿童16两,1~2岁12两。牲畜饲料供给标准是:洋马每匹每天10市斤,轻重驮马(骡)8市斤,乘骑骡马6市斤;牛每头每天4市斤,毛驴3市斤。
1951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全省“供给制”粮食、饲料定量标准。粮食定量标准是:公安武警每人每天1.6市斤;党政群学1.1市斤。饲料供给是:驮骑骡马每匹每天4.8市斤,拉车骡马5.6市斤,毛驴2.4市斤,牛2.2市斤,洋马6.4市斤。
1953年11月对各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及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8月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供应,工商业用粮按计划定量供应,市镇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供应,并分别填发供应凭证。
1960年对出售生猪、药材、杏仁和油籽等农副土特产品,实行奖售粮食。根据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每年由上级下达农村销售控制指标,采取群众民主评议、领导审核确定的形式,保证将粮食真正销到缺粮户手中。同年9月对居民口粮标准每月每人减供1.5市斤,干部职工口粮标准每月每人减供2市斤。1965年3月1日恢复原供应标准(即干部职工每月每人30市斤,居民每月每人27.5市斤)。
1971年12月开展粮油供应整顿工作,逐户核定城镇居民吃商品粮的人数和定量标准,并检查处理了擅自提高定量标准和随意增加粮油补助等方面的问题。1985年4月,取消“饲料供应证”,改以统购价定量供应饲料为以比例价加经营费敞开供应。
1990年粮食购销实行“双轨”制。即在粮食流通领域里,国家定购与议价收购同时并存;平价销售与议价销售同时并存;粮食部门经营与多渠道经营同时并存。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将城镇食品、副食酿造和饲料等项用粮退出统销,改为议价供应,压缩了平价粮食销售。并全面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缩小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差距。
1992年8月延安地区将粮食统销价格再次提高,提高后的定量口粮价格是:小麦每公斤0.80元,小麦粉1元;玉米0.54元,玉米粉0.60元;荞麦0.64元,荞面0.90元;谷子0.64元,小米0.90元;黄豆1.20元,黑豆1.16元。实行全区一价,一年一定,彻底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同时,还规定粮本余粮和居民手中的粮票同时一律实行新价,精粉、大米退出平价实行议价。并对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大中专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元。1993年4月起粮食全部实行议价销售。由于粮食销售价格暴涨,给城镇居民和工薪阶层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带来困难。1995年8月起,本县实行限价供应,每个城镇居民每月供粮10公斤,其中标粉5公斤,每公斤价2.28元,荞面3公斤,每公斤价1.80元,小米1公斤,价1.90元。当年,全县限价销售粮食1599吨。
食油统销 1956年起,一直采用定量供应的办法,不分年龄性别,每人每月供应4两。工商行业实行计划审批和以粮带油的供应办法。60年代初经济困难时期,月定量降为2两。经济好转后又恢复到原来的标准。1983年将粮食供应标准30市斤以上者,食油定量增加为5两,30市斤以下者仍执行原标准。同时在国庆节、春节,每人再增供1~2市斤不等。1993年起,食油全部实行议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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