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在三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历代统治阶级,对男女婚姻,制订了许多礼教、习俗、禁规。主张妇女“三从(幼从父兄、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婚姻关系是以社会经济地位而定,所谓“门当户对”。明、清时期,一般为一夫一妻制,唯富家豪门,纳妾多妻,蓄奴养婢;民间贫穷农家,因无力交纳彩礼,常以姊妹易妻,若有女无男以招赘等各种方式解决婚姻问题,突出的是婚后妇女居于顺从的地位。
民国时期,包办婚姻仍然居于支配地位。二十年(1931)以后,婚姻关系开始向婚姻自由过渡,少数社会上层子女,因受时代思潮影响,提倡婚姻自主、“文明结婚”,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采取躲婚、逃婚进行斗争。也有抢亲、逼婚的,造成悬梁、跳河、投井、服毒等众多自杀悲剧。
结婚年龄一般男17~18岁,女15~16岁。
建国后,1950年5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废除了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依照《婚姻法》,经审查凡年满男20周岁,女18周岁,双方自愿,无近亲和禁婚病患者,准予办理结婚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结婚证书。1950年,全县登记结婚的青年655对,离婚的28对,占4.2%;1961年登记结婚的青年557对,离婚的45对,占8%。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男女双方了解不够,志趣不同,就草率结婚。政府采取慎重态度,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1952年起,将结婚、离婚登记工作,交由区政府办理;1956年,交由乡政府办理;1958年,改由人民公社(镇)办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1980年9月国家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城乡婚姻显示出以下特点:
(1)初婚年龄延长,晚婚人数逐年增多。建国后,男女青年结婚年龄巳不是旧社会的十五六岁了。《婚姻法》规定,男、女初婚年龄由1950年的男20周岁、女1 8周岁到198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初婚男女青年一般都能遵守《婚姻法》,其中大多数男女青年均超过了结婚规定的年龄。据近年统计,1978年初婚人数1,443人,其中晚婚人数为1,233人,占85.4%;1979年初婚人数2,835人,其中晚婚人数为2,502人,占88.3;1980年初婚人数为2,431人,其中晚婚人数2,248人,占92.5%;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后,1981年初婚人数3,944人,其中晚婚人数为3,514人,占89.1%;1982年初婚人数为3,864人,其中晚婚人数为3,010人,占77.9%;1983年初婚人数为3,808人,其中晚婚人数为2,851人,占74.9%。从晚婚的绝对数看,1983年比1978年增多1,681人,增长1.47倍;比1980年增多603人,增长21.15%。
(2)择婚标准发生变化。过去大多重视政治面貌,家庭出身,经济收入,人品忠厚老诚。女青年多愿找军人、干部、工人和教员;现在多愿找有学历、有技术、有事业心、人品好,情投意合的男青年。农村姑娘还愿选择工匠、专业户、勤劳致富的男青年为伴侣。
(3)婚姻结合途径有所改变。父母包办婚姻逐渐减少,自由恋爱的婚姻日益增多,但经亲戚、朋友、乡邻介绍的占绝大多数。昔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途径巳不存在。
第二节 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细胞,是人民生活和人口增殖的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封建社会中,把家庭的社会职能,归结为繁衍后代。“四世同堂”、“五世同堂”,以显示人丁兴旺,后继有人。明万历年间(1573~1620),城乡每户平均15人。清顺治初(1644)每户平均14人。由于大家庭的出现,城乡一些地名,多以大姓氏宗族得名。如县城内罗家巷(现东巷)、郭家巷(现西巷);农村的刘家庄、李家庄等。清道光三十年(1850)每户平均5人。民国时期,每户平均5.5人左右。但封建大家庭也不少,更多的是新建立的或人口处于恢复时期的小家庭。传统的封建家庭的主要特点是:几代人、丁口多、家长制;封建礼教约束,夫权严重。
建国后,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城乡家庭开始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首先是家长作风转向民主,协商家务,召开家庭会;让妇女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各项政治活动;不甚干预子女婚姻自由;尊老爱幼,和睦邻里,建立了良好的家风,和封建社会的家庭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
家庭人口平均数,一直是在5人上下浮动。婚姻是一夫一妻,血缘关系则主要指父母和子女,其次是兄弟和姐妹,其中夫妻关系是核心。实行计划生育后,家庭的结构类型,也发生了变化,突出表现在家庭人口平均数量与代数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