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解放前,婚姻全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青年唯父母之命是从,“女子从一而终”。完全是封建婚姻。其主要婚姻构成有:
童婚:儿童时期,男女双方父母即为其确定婚姻关系,成人以后结婚。
换婚:多以家境贫寒,或子女病残所致,双方其子女觅婚困难,则由父母协商(亦有媒妁牵线),互以女子为偶换婚。往往违背女子意愿。
纳妾:城乡官绅、富商,婚后娶妾(俗谓“小老婆”),形成一夫多妻。
招夫养夫:常见于山区。妇女婚后,因本夫低能、疾患,或年老则另招赘新夫,以养其家。俗谓“招夫养夫”,形成一妻多夫。
典妻:男子婚后,典妻于人。典妻议有典期,到期赎回。华县典妻,情况有二:一是家境贫寒为债主所逼,不得已而典妻;二是纨绔子弟,不事正业,吸食大烟,嗜赌成性,家产荡尽,无力养家,典妻与人。
旧婚,皆以“重聘”、“厚奁”为条件,初为数百元,民国后,竟升高到千余万元,实为泰山重负。
民国三十七年(1948),华县已婚生有子女的,15岁8人,其中:男5、女3;16—17岁73人,其中:男28,女45。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和一夫一妻。男女青年,自主婚姻,凡到婚龄(男20,女18),即可去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改嫁寡妇,亦不受歧视,并受到法律保护。封建买卖婚姻渐废。1971年起,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婚姻法,婚龄规定为男22岁,女20岁。晚婚受到法律保护。同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四条,提倡晚婚,鼓励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
国家法律保护一夫一妻,重婚者判罪;保护军婚;打击虐待妇女和残害、遗弃婴儿等犯罪活动,特别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1985年,杏林镇宋某,拐骗数名妇女子河南省,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宋某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节 家庭
家庭乃社会细胞,是人类生命活动的场所。于人口及社会经济发展影 响颇大。
一、户数
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华州总户为27790户,较明隆庆六年(1572)增20306户。至清道光三十年(1850),达到30906户,又增3116户。清光绪八年(1882)至民国三十年(1941),期间六十年,未达到清道光三十年水平。此后,一直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保持在3万户左右。
建国后,华县家庭户逐年增长,1955年总户数为39920户,较1949年增4720户;1960年,总户数达到84122户,为1989年以前的最高年份,比1956年增43777户。当时,全社会经济困难,许多家庭以分居各自谋生为计,以渡难关;1961年突降,总户数为43855户,至1970年,增4073户,增长速度趋缓。1970年后,年均增千户以上,增长幅度加大。到1989年,总户数达到79080户。
二、规模
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户均人口4.74人,至道光三十年(1850),户均达到4.98人。至光绪八年(1882),户均人口4.56人。民国以后,出现上升趋势。民国二十年(1931),户均人口5.05人。民国三十二年(1943),户均人口3.91人。民国三十七年(1948),户均人口4.24人。
建国后,家庭户数急剧增加,七十年代前,户均人口基本呈上升趋势,1970年至1974年,为户均人口的最大峰值,年均达5.2人,1975年后呈下降趋势。1989年户均人口为4.14人。
家庭规模,农村大于城镇。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城关镇户均人口3.57人,其他社镇为3.99—4.75人。圣山公社户均人口4.75人,为全县之最。
三、结构
华县家庭结构,历代劳动人民多以两代、三代共同生活居多。富商、乡绅及小康之家则以多世同堂的复合家庭为主。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和人的观念形态的转化,封建大家庭终不能维持,逐渐向两代户为主的直系家庭转化。
1.公有制建立,家庭户的生产职能削弱,两代户迅速增长。1982年统计,华县两代户占总户数的65%。说明封建大家庭已经失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由此而出现的封建伦理观念也难以为继。家庭规模大,构成情况复杂,内部矛盾增多,婆媳、兄弟、妯娌之间,由于共同生活和个人经济自主的矛盾而导致分家另居。城镇亦由于就业,婚后经济条件和居住条件的变化,一对夫妇的小家庭户也迅速增长。
2.社会政策调整,影响家庭结构。1982年,华县三代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城市,由1949年的13.03%上升到20.32%,这是由于人寿延长,同时,也与住房和劳动就业困难有直接关系;在农村,则由1949年的32.14%下降到31.88%。农村家庭,物质生产的职能作用大大削弱,劳多的家庭,一起吃“大锅饭”,妨碍生产积极性和生活多样化的要求,因而,加速大家庭分化。六十年代后,多子女户分家亦可得到一份庄基,婚后分居普遍。建国初,有些二三十户的自然村,至1989年已发展到八十至一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