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建国前,本县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为代表,其表现形式是封建买卖婚姻,妇女被当做私有财产,可以用金钱买卖,用实物交换。个别富豪之家,可以一夫多妻,如大庄、在城、杨陵等地就有一夫三妻、一夫四妻、一夫七妻的事例。一夫二妻,村村都有一二例。男女一般十二三岁订婚,注重门第,由父母包办择定,无自由可言。早婚盛行,男子十七八岁,女子十五六岁就可结婚,富裕家庭子女结婚年龄更小。要求妇女遵守“三从四德”,惟夫权至上,从一而终。“换亲”、“童养媳”等形式在农村也较为常见,抢婚、卖妻等事亦时有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封建买卖婚姻制度,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本县经过宣传贯彻,买卖婚姻基本消失,童婚及童养媳绝迹,寡妇可以自由改嫁,一切陈规陋俗逐渐根除,结婚年龄不断趋向晚婚。50年代,男20岁,女18岁结婚;60~70年代,提倡晚婚晚育,一般结婚年龄推迟到男25岁,女23岁;1980年颁布新《婚姻法》,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近亲结婚。
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婚龄人口252468人,其中男127953人,女124515人。未婚73983人,其中男42959人,女31024人。有配偶161684人,占婚龄人口64.04%(男78588人,占婚龄人口31.13%;女83096人,占婚龄人口32.91%,女性高于男性1.78%)。丧偶15980人,占婚龄人口6.33%(男5719人,占婚龄人口2.27%;女10261人,占婚龄人口4.06%,女性高于男性1.87%)。离婚比重很小,为821人,占婚龄人口0.32%(男687人,女134人),比全省平均数低0.29%。
第二节 家庭
封建社会的家庭规模较大,历史上本县有三世、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三世同堂普遍,四世较少,五世更稀。人口众多的大家庭,多系生活富裕。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平均每户7.54人。弘治十五年(1502),平均每户13.89人。正德七年(1512),平均每户13.86人。清嘉庆十八年(1813),平均每户6人。光绪十四年(1888),平均每户5.36人。民国30年(1941),户均6.01人。民国36年(1947),户均4.7人。建国后,家庭人口逐渐减少,1953年户均5.18人,1982年户均4.98人,1990年户均4.48人。
家庭类型,大致可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两种。
传统型:人口较多,均为三四世同堂的家庭,重男轻女思想较重,讲究封建伦理和家规。建国前,尤其在农村,公婆虐媳现象普遍,遗弃女婴及休妻、虐妻、虐待养子等现象时有发生。陈设古老,生活节俭。
现代型:特征是小、轻、新、美,这类家庭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小——家庭小,人口少。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个体经济转为集体经济之后,家长特权淡化,促使传统家庭解体。其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因而一般家庭多为三口人。
轻——家庭负担轻,生活、工作、学习、劳动轻松,这类家庭无论城镇或农村都很普遍。
新——这种家庭易接受新事物,男女平等,能跟上时代步伐,能大胆参与尝试、发展商业流通事业,经济收入较好。家庭陈设新型化,衣著赶潮流。
美——生活美满幸福。
按家庭结构,又可分四种类型:
核心家庭,是以夫妻为核心,同自己未成年的子女组成的两辈人家庭,在农村约占30%~40%。
主干家庭,包括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或者由夫妻、父母和未婚兄妹组成的家庭。这种家庭家长为夫妻,父母不干预,在农村约占25%~30%。
联合家庭,由父母和已婚子女,或叔、伯、侄、女等组成的家庭,这种家庭在农村占10%左右。
其他家庭,指没有婚姻关系,只有血缘关系的组合家庭(兄弟姐妹等)。
自80年代以来,在城乡普遍开展“五好家庭”活动,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共同奔小康的风气逐步形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生活水平明显提高。1986~1988年对36户农户调查,1986年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仅1户,占2.8%;200~500元的32户,占88.9%;500~1000元的2户,占5.6%;1000元以上的1户,占2.7%。1988年人均收入200~500元21户,占58.3%;500~1000元的14户,占38.9%;1000元以上的1户,占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