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婚姻状况是一个时代政治制度、生产方式、风俗习惯和科学文化的缩影。封建社会,受“三从四德”礼教的束缚,男尊女卑,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女子从小被迫缠足。婚姻结合由父母包办买卖。“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男女之间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力。结亲讲求门当户对。有财有势的联姻,往往是社会权势的结合。中等人家联姻,经济条件大致相当,否则,贫穷一方会被看不起。穷苦人家,凭劳力、手艺吃饭。订婚不易,结婚较晚。互相联姻,重人不重家产,只图养家糊口,生子留后。一般男女自小许配订婚。有指腹为婚结“爱亲”的,有七八岁结“娃娃亲”的,也有互易姐妹结“换亲”的。议定彩礼多以小麦、银元、土布折算,但必双数,以示合欢吉祥。少数赤贫人家或残疾者,终生娶不到媳妇,俗称“男光棍”,财主豪绅、官宦人家可一夫多妻,随意数房纳妾。遇到灾荒年馑,逼婚、抢婚、典妻、卖妻现象,屡有发生。不论名媒正娶或霸奸拐骗,立写婚约,即为成婚。男方吃、喝、嫖、赌,女方从一而终,不得提出离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女不嫁二夫”。女人独犯“七出”之条,丈夫可以休妻。男人丧偶可以再娶,女人丧偶得立志守节,一般不得改嫁。否则被视为越轨,备受惩罚和谴责。旧志专设篇章褒扬节妇烈女。官衙为其旌表,树碑立牌坊。寡妇改嫁,娘屋、户族多方干涉刁难,趁机勒索,被迫寡妇夜晚出村、进门。由于离婚受到歧视,有的妇女丈夫病残,只得忍气吞声或“招夫养夫”,以致造成不少家庭悲剧。民国二十年(1931年)以后,随着社会文明风气开化,订婚时,由父母与媒人说合,男女双方可以见面“相亲”。但是只看表面,互不交谈,徒具形式而已,仍无婚姻自由,男女不能自己作主。包办买卖婚姻给一些青年造成痛苦,抗婚、逃婚、私奔、自杀,时有传闻。民间受多子多福传统观念影响,期望“早抱儿孙早得济”,男女婚龄普遍超前,城乡盛行早婚。一般男子16—18岁,女子15—16岁,就急于结婚。富家子弟有十三四岁结婚的。婚姻状况畸形发展,很不合理。民国时期,婚龄人口中,未婚率男多于女,主要是经济原因造成的。丧偶率则是女大于男,主要是战争、灾荒、疫病流行等因素所致。
解放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1953年3月,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破除封建婚姻制度,反对包办买卖,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和一夫一妻制。大批包办订婚的青年要求解除婚约关系。通过贯彻婚姻法,妇女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地位得到提高,妇女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尊重和保障。在婚姻结合中,50年代,政治观念增强,择偶重人不重财,要求对方老诚、朴实,思想品德好,工作、劳动好。包办婚姻受到舆论谴责,买卖彩礼由明转暗,由多变少。女子多向往为革命有贡献的党团员、干部、现役军人。联姻注重出身、家庭成分。登记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60年代,开始提倡晚婚。婚姻结合渐次以女方为主,以务实和现代化为标准,条件依对方情况而不同。一般得满足“三转(自行车、手表、缝纫机)、一响(收音机)、八条腿(大立柜、写字台)”的物质要求。1979年后,从农村到城镇实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婚姻结合发生了新的变化。一重文化程度,二重人才相貌,三重经济状况。按照自己的理想选择配偶,自由恋爱结婚的越来越多。结婚年龄逐步推迟到男22岁、女20岁。进入80年代,男女青年基本上都做到自找、自谈、自主订婚、自愿结婚,而且大多自觉晚婚。结婚年龄一般男25岁、女23岁。
已婚夫妇,互敬互爱,美满幸福,共同劳动,创造财富。也有一些婚姻,出现矛盾,中途破裂。婚姻受社会和传统势力影响较深,对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也较敏感,婚姻纠纷随着社会发展出现变化。1950—1989年,全县发生离婚案2365件。离婚的原因:主是要因为志趣性格不投,夫妻不和谐,无法共同生活;家庭经济困难,长期因家务口角纠纷;婆媳不和,导致夫妻反目;一方被开除、劳教释放后仍然恶习难改;一方酗酒,赌博,或作风不正派;一方地位、职业发生变化,喜新厌旧,以及有第三者插足等,引起离婚而另觅知音。80年代,离婚比例逐渐降低,妇女受虐待的现象大为减少。对离婚纠纷,以调解为主,慎重处理。双方同意离婚的,办理离婚证;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也有夫妻离异一段时间后,各自反省观察,又重归于好而复婚,破镜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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