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 产品税是1984年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税种,本县亦于当年开始征收。应税产品分为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工业品共分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共10个税目。从1986年起将部分应税工业产品析出,改征增值税。产品税是本县税收大宗收入的主体税种。征税的主要产品有煤、电石、铁合金、烤烟叶、生猪等多种。据统计,1984年至1990年,全县共征收产品税3703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总收入的54%,其中烤烟产品税总收入3472.2万元,占同期产品税总收入的93.8%,占7年全县工商各税总收入的48.2%。
增值税 增值税是1984年开始征收的,以增值额为对象计算交纳的新税种,到1990年计有30个税目。本县主要课税对象有纺织品、服装、机器、机械、印刷品、甜菜糖、建筑材料等产品。1984年至1990年,全县共征收增值税394.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5.5%,征收额每年递增50.4%,成为本县税收的主要税种之一。
营业税 本县于1984年开征,共12个税目全部涉及。1984至1990年,全县计征营业税1886.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26.2%,其中商品零售、商品批发和建筑安装税累计收入1600余万元,占7年营业税总收入的84.79%,每年平均递增25%。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988年开始对城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占用面积计算交纳税收的新税种,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促使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和调节使用土地。征收办法是将县城区应税土地划分为3个等级,适用3个税额。建置镇的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20元。1988至1990年,全县共征收土地使用税70余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1.5%。
第二节 征收与管理
明、清时期,由于税种少,税额微,多系按年额派征,由户房或财政部门将派征税额下达商会,由商会按行业或按各工商户经营规模摊派征收。据清乾隆《合阳县全志》记载,明嘉靖年间,全县商税课钞7137贯和户口食盐钞210052贯,共折银71两,皮袄零皮银36两,中拐儿丝、白拐儿丝、生丝绵银133两,白棉布银18两,家活铁银90两,绵羯羊银53.7两。清雍正五年(1727),匠价摊入民粮银50.49两,遇闰加银4.2两;额外课银20.39两,遇闰加银1.7两;契税银153两;牲畜税银123两;牙行换贴税银41.53两;典当税银410两。
晚清,税收采取按年额派征,牲畜、斗佣、秤佣、屠宰等税多采取投标包收办法,并一直沿用到民国初期。清宣统元年(1909),年额征地契税银80两、典当税额银150两,畜牧税额589.9两、牙税额11.4两,土票捐银144两、坐贾银757.5两、烟铺及吸烟户捐银69.12两、斗行捐银79.66两、花行捐银301.8两、酒户捐20两、房租捐270两。民国初年,契税,年额派银2200元(银元,下同),实收700元;畜税,年额派银4800元,实收约4200元。民国4年(1915),开征屠宰税(血税、肉厘)年可收1400元;斗税,年派额2000元,实收约1200元;应纳牙税者共16家,每家年交贴税洋20元,实收320元;印花税,年派额1600元,每月实收洋多至三四十元。
民国后期,年征税种税额逐年增多,法定税种由税务局(一度称为直接税局)直接征收上交,划归县上征收的称为地方自治税。民国35年(1946)计征地方自治税225.;4万元(法币,下同),是民国31年所征地方自治税2.51万元的89.9倍多。其中房捐税66.58万元,屠宰税94.89万元,营业牌照税22.08万元,使用牌照税12.6万元,筵席税29.39万元。
解放后,1948至1949年,执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全面登记私营工商业户和手工作坊的存货与经营进出,按月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各户纳税等级,依率计征。手工业作坊是“定窖”(酒坊)、“定窑”(砖瓦)、“定梁”(油坊),按月核定产量,依率计征。粟行、花行的斗佣、秤佣、按月征收2%的交易费。牲口交易,集市摊点和货物出境、入境,采取派员设卡,上市登记、中途检查等方法,定期征税。对违禁品,如大烟、毒品和金银等,由缉私人员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侦查,破获和没收。1949年,由于初解放,市场不活,全县工商税折合人民币仅9.2万元。1950年,市场虽渐趋活跃,但因停征入境、出境税,少数私营工商业户和农村作坊停业,税源减少,全年仅完成税收11.8万元。
1951年至1956年,按全国统一税法和对私营工商业“限制、利用、改造”的政策,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公私营企业区别对待,重点是取缔违法经营和打击投机倒把、制止哄抬物价和偷税漏税行为。这一时期的工商税年收入从25万元递增至50.5万元。
1957年,征管工作受“反右”干扰,一度无人负责,税款收入下降为41.3万元。1958年“大跃进”,征收工作受“一平二调”共产风影响,提前4个月“超额完成任务”,收入猛增到89.4万元。1960年又根据上级批示,对“共产风”影响下的多收税款进行核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税收机关的正常秩序被破坏,半数税务干部被“专政”审查,工作瘫痪,税收下降。1967年比1965年下降40%,1968年又比1967年下降18%,1969年后才有所回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税制改革,税收征管工作进入依法治税的轨道。1978至1984年,恢复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国家新的政策规定。1985年至1990年,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等中央及省、地制定的各类税收政策及法规,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颁发《个体工商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农村零散税收试行办法》、《个体修理、修配业户税收征管试行办法》、《牲畜交易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屠宰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5个法规性文件。县税务局又于1989年和1990年先后制定并实施《农村工副业税收征管办法》和《纳税户按期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制度》,改“单人征收、各税统管”的传统征管模式为征、管、查相分离的新办法,改以单项指标收入任务为主的征管工作岗位责任制,为包括收入任务、征期入库率、征管质量、促产增收、执行政策、征管资料等7项指标在内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国营、集体企业税款征期入库率达到95%以上,乡镇企业达到80%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90%以上。同时,积极开展“支农、扶工、帮商”活动,涵养培植税源,增加收入。1984至1990年,县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34条,为新建企业直接提供技术开发资金10万余元,给企业让利500多万元,6年累计增收税款400余万元。建国后42年间,全县工商各税总收入11153.3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1%),其中工商税10094.1万元,占90.6%;所得税716.7万元,占6.4%;其他税342.5万元,占3%。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税制改革后,工商各税收入持续上升,1990年达1722.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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