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古称税捐,即田赋之外的其他各税,是历代政府财政收入的另一项重要来源。明、清时期,工商税由县衙户房管理。民国初年,工商税属财政部门业务之一,具体工作由商会负责。民国6至17年(1928),军阀混战,一切税收统归驻军把持,以大烟税为大宗。抗日战争爆发后,苛捐杂税日渐增多,合阳成立直接税局和缉私队。民国32年(1943),晋陕税务局韩城分局在合阳设查征所,编制18人,专司征收。是时,税种税目名称繁杂,甚至巧立名目,浮摊滥派,敲诈勒索,商民叫苦不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47年末。
1948年8月,成立合阳税务局,属黄龙分区领导,下设百良、榆林两个税务所。后又增设坊镇、黑池、夏阳、皇甫庄、路井5个税务所。1950年改名为合阳县人民政府税务局,1958年7月并入县财政局。韩、合并县后,原合阳境内分设合阳、坊镇、路井、王村、同家庄5个税务所。分县后恢复合阳县财政局,1963年,财税分设。1969年10月,税务局被并入“县革命委员会财经服务站”。1972年,财税合一,又并入财政局。1979年4月,财税再次分设,恢复县税务局。1985年,改为“条条”管理,由渭南地区税务局垂直管理人事、经费、业务和计划。1986年,县局内设政秘、税政、计会、征管4个股,下辖一个企业收入管理所和城关、坊镇、路井、黑池、王村、甘井、同家庄、百良8个税务所。1988年,县局又相继增设监察股和税务稽查队。1990年,全局系统共设5股10所(队),计有干部、职工117人,助征员31人,其中县局21人。
第一节 税种
一、演 变
据清乾隆本《合阳县全志》记载:明嘉靖年间,有商税课钞、户口食盐钞和皮袄零皮、拐儿丝、丝绵、棉布、家活铁、绵羯羊等货物税名目。清雍正五年(1727),除商税外,有匠价税、牲畜税、牙行换贴税、典当税等。咸丰八年(1858)开办厘金,征收商品过境税。至清末时,据宣统二年(1910)范清丞撰《合阳县财政沿革》载:按年摊派的税捐有契税、畜税、牙税、土票、坐贾、烟铺及吸烟税、斗行捐、花行捐、神会捐、富户捐、房租抽捐等名目。
辛亥革命后,除沿袭旧例外,于民国2年开征印花税及烟酒牌照税,后改为货物税。军阀混战期间,摊派无度,无税种税目可言。抗日战争期间,除法定税种有契税、屠宰税、斗息、秤息、牲口税、货物税(统税)、直接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牌照税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杂捐,如军饷捐、抗战捐、劝学捐、粮秣捐、放城修城捐等,一度多达70余种。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当局出于反共需要,税捐摊派更多,各级地方官员、驻军和地方团队均可巧立名目,勒索民财。
解放后,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切苛捐杂税,税收工作列设为县人民政府,按党的政策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支援革命和经济建设的一个职能部门。1950年前,执行陕甘宁边区税务法规,开征入境税、出境税、产销税、制产税、监贸税、交易税(棉花、土布、粮食、牲畜)和斗佣、秤佣、产运费、转运费及罚款、没收品变价和地方附加等。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14个税种,合阳开征9个税种。1953年1月,全国税种统一简化为12种,合阳仍征收9种。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简化为9个税种,本县只开征6个税种。从1973年起,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对企业征收的有关税收合并为工商税。1980年以来,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改革税制,调整税别,开征新税种,建立新的税收制度。截止1985年底,全国共23个税种,本县开征16个。至1990年,全国开征的工商税增至39种,本县涉及27种,其中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县财政局征收,由县税务局直接征收的计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筵席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等23种。
二、主要税种及税目和税率
货物税 本县于1950年开征货物税,1953年与粮食、土布、棉花交易税合并,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9年共收税款300余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68%。
工商业税 1950年,本县开征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按固定工商户、临时商户和摊贩户营业额1%至3%,收益额1.5%至6%,佣金额6%至15%的税率计征。9年征工商业税款50余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额的11%。
所得税 1950年,本县开征所得税,除上交利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不分行业,都以企业为单位按年度结算纯利计税,执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7年后,对不同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税率:供销社按39%的比例税率计征;合作商店(组)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组)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体工商户按个体经济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从1964年起,对社、队(乡、镇、村)企业有利润者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开征所得税(服务于农业生产袖农民生活的免征)。1966年改按20%比例税率计征,起征点为600元,1979年改起征点为3000元。1980年和1984年,随着两次利改税的进行,国家对所得税税率作了调整。1984年调整为:大、中型企业执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税率;个体工商户执行新制定的10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本县税务部门通过调查测算,订出简便易行的“合阳县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定率并征率”。1950年至1990年,全县共征收所得税716.7万元,占建国后42年工商各税总收入的6.4%。
屠宰税 1950年本县开征屠宰税。初为计量依价征收,后改为按头定量依价计征,农村为定头定额计征。1985年,对国营公司和公私肉商,改按售价3%计征;对农村个人、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学校、单位、部队等,实行按头征税,宰猪一头征3元,宰牛一头征4元,宰羊一头征8角。1990年,全县共征收屠宰税2.5万元,较1985年下降50.2%。据统计,1985至1990年,本县共征收屠宰税190.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2.9%。
牲畜交易税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长期停滞的牲畜交易市场活跃,故从1983年起在本县征收牲畜交易税。以一头为起点,税率5%,由买方交纳。1983至1990年,共征收牲畜交易税50余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总收入的0.66%。
工商税 1958年至1973年为工商统一税,系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税合一的税种。1973年改为工商税,税目分工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水产品购销、服务业及其他业务4大类44目,合阳征收31目。1984年10月后,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3个税种。据统计,1958年至1984年,全县计征工商税3554.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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