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城住宅建设基本无所发展。官府只在前代旧建筑的基础上,修壁补顶。上城县政府所在地有瓦房70余间,约2千平方米,大都是低房小院,除县长1人外,其余全是几人合住一室。民国二十二年(1933)临时参议会成立,在下城街中段(现商业局所在地)始新修7间瓦房,院前面为军运代办所修的一座7间两层木板楼房。民国二十八年(1939),县政府在上城修会议室5间。居民住宅十分简陋,多为土木瓦房。民国36年间,平均每年增加建筑面积9平方米。解放前夕,县城居住面积共6千多平方米,各种房屋约5百余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初,县人民政府本着“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方针,投资6万余元,对旧有房屋进行了加固维修,使危、漏、简房屋得到整修。1953年,在下城靠山面街,首建县人民政府大院,共筑石窑25孔,瓦房16间(现已拆除建楼),中间是可容纳500人的一座礼堂,面积共3300平方米。1955年,在大街东侧,又建成中共宜君县县委机关用房(现为招待所)砖石窑39孔、瓦房16间,总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后又相继新建了粮站、医院、县联社、百货公司、银行、新华书店等单位。截止1966年县城机关单位已新建面积27329平方米,总投资273.47万元。城内农业和工商业集体建房3233.8平方米。总计全城有43个单位和5个居民小组修建30563平方米,超过了解放初全城公私建筑总面积的5倍。
7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是对旧建筑翻修和修建办公兼宿舍建筑,所以,县城机关单位住房大部分为办公兼宿舍,即宿办合一。1976年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除国家投资在南街修建商品住宅楼外,有条件的机关单位也修建了家属楼,办公室和住宿开始逐步分开。职工住宅大多为混凝土结构的单元式多层楼房。截止1989年底国家管理的住宅公房3 240平方米,全民和集体单位自建住宅面积共104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