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黄陵县婚姻状况存在着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两种形式,男女婚姻的结合通常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定。婚姻多以买卖形式进行,有的甚至指腹为婚,收童养媳,姑换嫂,相互换亲、姑表、姨表、近亲结婚现象严重。抢婚、典妻、押妻现象时有所闻,富豪权贵之家,常有一男数妾,更有贫穷者终生不能娶妻。
其时妇女地位十分卑下,在“一女不嫁二男”的思想禁锢下,死了丈夫,不得改嫁,要为丈夫守节,而男子丧偶则可再娶。早婚现象严重。结婚年龄偏小,一般为男子十七、八岁,女子十五、六岁,二十岁以上的姑娘出嫁很少。男女结婚通常是女到男家,子女随父姓,男到女家称为“上门女婿”或“倒插门”,生育的长子随母姓,其它随父姓。其时,女子没有离婚权利,丈夫可以随意休妻,女子被休,则会使人觉得有辱门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颁布了《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封建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买卖婚姻逐渐解体。黄陵县在宣传《婚姻法》的同时,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年龄推迟为男20岁,女18岁,城镇一般结婚年龄较大于农村。70年代后,实行晚婚已成为青年人的自觉行动。
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黄陵县婚龄人口中,结婚年龄比较集中,未婚人口占婚龄人口的22.7%,低于陕西省人口的比重(27.93%)。结婚年龄一般在25岁以前,以20—22岁年龄组为最高,20岁年龄组未婚人数仅占未婚总人数的2.11%。城镇未婚比重高于农村。终身不婚人数中男性略高,占同龄男性的2.11%。女性终身不婚率低,只有0.02%,各年龄组未婚人数呈现男多女少,在15—27岁年龄组中可以看出。年龄组年岁越高,其差距越大。有配偶人口在全县婚龄人口中占绝对优势,占64%。成为黄陵家庭构成的主要成员。一般有配偶人口在城镇男多女少,农村的女多男少。为城镇男性职工配偶在农村所致。全县男女法定婚龄以下人口中有1.74%的已婚人口,女性高于男性,农村高于城镇。这种早婚早育现象在农村比较严重。丧婚人口中,女性高于男性,在农村表现尤为严重。这是由于男性结婚年龄比女牲大,又是重体力劳动者,死亡过早造成。1982年全县离婚人数473人,占已婚人数的1.3%,男性高于女性。
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村需用劳动力,早婚现象再次出现,变相买卖婚姻时有发生,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的恶习在一些地方时有出现。
第二节 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县家庭户数少,户均人数多。传统的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很多家庭追求“四世同堂”、“家大业大”和“多子多福”,一般三代户、四代户最为常见。家庭中夫权思想意识严重,人为的家风、家规都具有较浓的封建保守意识,家庭生活俭朴,陈设古老,家长制的家庭占绝大多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黄陵县总户数急剧增加。1949年,全县总户数为8694户。1982年增加到17194户,(其中家庭户16864户,集体户330户)比1949年增加8500户,增长1倍多。1989年全县总户数增至21048户(农户16313户,城镇户4735户)比1982年又增加了3854户,增长了2.2%。现代家庭,以两代四、五口之家比较常见,人口偏少,(一般3—5人),思想意识新,互尊互爱,男女平等,接受新事物较快,家庭陈设较为现代化,高档用品已趋于普遍。“文明户”、“五好”“家庭”不断出现。1989年全县共有“文明户”1318个,五好家庭6172个。现代家庭仍存在以夫妻和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此外还有以夫妻、子女、父母组成主干家庭以及由父母和两对儿女组成的家庭。没有婚姻关系,只有血缘关系的组合家庭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