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数量
在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境内已有原始人群繁衍生息。至商代公刘居豳,人口稀少。西晋以前,人口变化无文字记载。西晋后,仅见州、郡人口而无县人口的记载。西晋咸宁年间(265~280),新平郡有户2700,人1.35万口(《晋书·地理志》)。唐天宝年间(742~756),新平郡有户2.3万,人12.53万口(《新唐书·地理志》)。北宋崇宁年间(1102~1106),邠州有户5.83万,人16.22万口(《宋史·地理志》)。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邠州直辖户3150,人3.4万口(明《邠州志》)。弘治十五年(1502)以后,特别是明末清初长期战乱和灾荒,致使人口下降。至清康熙八年(1669),朝廷“更名田”,停止圈地,奖励农垦,兴修水利,蠲免赋税。五十一年(1712)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地丁合一,实行摊丁入亩,丁银随粮起征。农民负担减轻,农业生产恢复,人口发展。康熙五十五年(1716),人口3.01万人(《清·直隶邠州志》),道光三年(1823),人口11.04万人(《秦疆活略》)。同治二年(1863),清统治者镇压回民起义,四乡人民外逃,死亡众多。光绪三年(1877)和二十七年(1901),连遭年馑,居民迁徙流亡,人口骤减。民国初期,人口处于缓慢增长状态。民国元年(1912),5.95万人。民国十二年(1923)增至9.14万人。
民国十七年(1928),荒旱异常,又加雹灾,麦歉收,秋粮绝收,造成民国十八年(1929)大年馑,民不聊生。民国二十一年(1932)7月,忽烈拉病流行,死亡1500余人。民国二十四年(1935),人口降至6.99万人。嗣后人口开始回升。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增至8.36万人,民国二十八年(1939)又降至8.07万人。至1949年,全县人口总数12.27万人。
二、人口分布
人口分布,乡村多于城镇,北塬多于南塬。
城乡分布1949年,城镇人口约8900人,占总人口的7%;农村人口11.38万人,占93%。后城镇人口比例逐年略有提高。至1960年,城镇人口约1.34万人,达8.6%。1961年,经济暂时困难,压缩城镇人口,精简干部,部分城镇居民迁居农村,城镇人口减至7900人,占总人口的5%,农村人口14.8万人,占95%。后20年间,城镇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5% 左右。1981年,城镇人口9357人,占总人口的3.87%,农村人口23.24万人,占96.13%。80年代,由于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及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等因素,城镇人口增长较快。1984年1.37万人。1990年7月人口普查,全县非农业人口1.5万人,占总人口的5%;农业人口28. 26万人,占95%。
三、人口密度
古代人口稀疏。清以前州、郡境域无常,人口密度无考。清康熙五十五年(1717),每平方公里25人。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每平方公里25.5人。清道光三年(1823)每平方公里92人。民国元年(1912)每平方公里44人。1949年每平方公里102人。建国后,1982年每平方公里在201人。1990年底每平方公里242人。
四、性别构成
旧时重男轻女,常溺、弃女婴。民国十七年(1928),男44332人,占58.1%;女31929,占41.9%;性比例为138.9。民国二十六年(1937),男45419人,占56.3%;女35267人,占43.7%;性比例为128.8。民国三十五年(1946),男51207人,占54%;女43686人,占46%;性比例为117.2。1949年男65011人,占52.98%;女57709人,占47.02%;性比例为112.7。
建国后,提倡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性比例逐渐趋于平衡。
五、民族构成
境内原始时期出现部落氏族。商、周时有华夏、戎、狄古族。秦汉时期以汉族为主。唐代突厥、党项、回纥居民不时迁入迁出。宋、元、明、清时,回族逐渐迁入。清代有不少回族村落。清同治年间回民起义,清廷镇压,回族西迁甘肃、宁夏,境内回族陡减,形成以汉族为主的格局。1964年,汉族17.21万人,占99.93%;回族115人,占0.06%;满族3人,裕固族等2人。1982年,汉族24.17万人,占99.94%;回族118人,占0.05%;藏族1人,壮族6人,满族9人。1 990年,汉族282492人,占99.97%;回族88人,占0.05%;彝族1人、满族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