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
建国前,婚姻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对偶婚制过渡而来的一夫一妻制。此外,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及纳妾、典妻、换亲、童养媳等封建社会产物,虽不是婚姻关系的主要形式,但长期存在。由于受一定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道德的约束,妇女没有人身自由。封建统治者出于征兵、征税需要,欺言增殖人口,长期以来形成了早婚的陋习。《孔子家谱》说:“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 ,有适人之道。” 清代以前的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5~17岁之间。建国后,1950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女子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男女结婚年龄推迟,婚姻法规定男一般22周岁、女20周岁。1973年后,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率随之增高。但包办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常有因反对包办婚姻、家庭纠纷等原因双方或一方提出离婚的。对此,农村调解组织和民政、司法部门均予调解、处理。1990年,离婚案234起,占结婚总对数的9.8%。
二、家庭
旧时生产力落后,发展生产主要靠人力,因而有“家大业大、七灾八难不怕”的说法。农村有不少几十口人和上百口人的大家庭,八九口或十几口人的家庭比较普遍。建国后,人们固有的家庭观念和家庭规模发生质的变化。1953年,全县户均5.7人,1964年为5.2人,1982年为5.1人,1990年降至4.6人。从家庭结构上看,可分为:核心家庭,是由夫妻为核心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小家庭;主干家庭,主要包括夫妻、父母(或伯、叔)和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指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大家庭(包括兄弟姐妹在一起生活,隔代人一起生活,以及单独一人生活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