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前,碑林区未设宗教事务管理专门机构,区宗教事务由区民政局兼管。1990年6月碑林区民族宗教事务处成立,为二级局,隶属区民政局,编制3人。办公地址设在书院门6号碑林区人民政府院内。
碑林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坚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各宗教及信徒一视同仁。并不断提高他们爱国、爱教的自觉性,调动他们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建设活动的积极性,支持和协助他们与国内外宗教团体的交流和交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西安解放时,辖区内有佛教寺院3处,道教宫观1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教堂及活动点5处。解放初期,辖区佛教、道教界人士生活十分困难。市、区政府动员僧道人员生产自养,对有劳动力的拨给土地和生产资金,对丧失劳动力的给以救济。1953年,在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中,佛、道分别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八仙宫还先后被评为先进合作社和西安市农业“红旗单位”,道士的收入连年增加,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从1950年至1954年底,先后召开的西安市第一、二、七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5年以后的碑林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碑林区委员会,每届都安排有宗教界代表和委员。八仙宫监院乔清心还先后当选西安市、陕西省的人大代表。
1958年以后,开展宗教制度改革,揭露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废除宗教内部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但在宗教制度改革中,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严重干扰。不少宗教界人士被批斗,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被关闭。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批示,纠正违反宗教政策的偏向,使被迫还俗或离开教会的宗教界人士重新回到寺院、教堂,并重新开放了一些被关闭的宗教活动场所。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宗教政策遭到严重破坏,寺观、教堂有的遭到破坏,有的被强行侵占,财物被抄走,文物被毁坏,经书被烧毁。有的僧尼被迫还俗或遣送农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限制。
从1972年碑林区委、区政府贯彻“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方针,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对宗教界中、上层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向宗教院校还推荐输送了8名年轻教职人员参加学习。全面清退被占宗教房产及其他财物,先后清退房产60余间5000平方米。政府拨款支持宗教界对部分寺观、教堂进行了整修。为满足教徒群众宗教活动,不但恢复了原活动场所,还建立了新的活动集会点。
【活动场所管理】
1993年底,碑林区共有卧龙寺、荐福寺、罔极寺、八仙宫、南城清真寺等5处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其中4处由市直管,只有南城清真寺属碑林区管理。该寺有阿訇1人、满拉4人、教民8000余人。为满足碑林区基督教教徒礼拜等活动方便,在西安铁路分局家属院和乐居厂分别设立了集会点,两处集会点共有基督教教徒约150多人。碑林区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坚持一年一度的年检制度和不定期的对集会点的检查。并严格坚持专职宗教人士的登记备案制度,集会点仅限本地区教民活动,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禁止18岁以下少年和儿童参加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