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代归属
本县在明代以前,无县级行政建置。现辖区域历代各朝均为南部政权(梁州、利州、山南道、汉中郡、府)与北部政权(南岐州、扶风郡、凤州、凤翔府)交界之地。尤其在南北朝、五代、宋金时期,本境为南北政权分界处,以今县城南武休关为界,南为汉中郡褒中县(隋以后为褒城县)地,北为凤州梁泉县地。各朝隶属情况为:
夏商时,境域属梁州;周并梁于雍,境域属秦地雍州。春秋时期为羌人所居;战国时期属白马氐管辖。
秦代,境域隶属汉中郡。后划归陇西郡,统属“故道县地”。
西汉时,境域南部属汉中郡褒中县地,北部及西部属武都郡故道、沮、河池三县地。东汉时期,境域仍之。张鲁据汉中,改汉宁郡,本境南部属之。
三国时期,本境为蜀魏相争的重要地带。魏元帝景元四年(263),魏将钟会率兵入汉中。是年,蜀国灭亡,本境归魏,属武都郡故道县地。
两晋时期,本境归益州,属武都郡河池、沮、故道三县地。其南部属汉中郡褒中县。
南北朝时期,境属北魏,太平真君二年(441),本境属南岐州故道郡凤州;西魏废帝三年(554),改固道郡为归真郡,改南岐州为凤州。本境南属汉中郡褒中县,北属归真郡梁泉县(凤县)。北齐废帝乾明元年(560),本境北属梁泉县(凤县),南属褒中县。北周大成元年(579),本境属两当郡梁泉县地,后属顺政郡灵道县地。
隋代,大业三年(607),废凤州置河池郡,治所梁泉县,本境属之;大业十三年(617),河池郡太守萧瑀以郡降唐,本境随之归唐。北部属河池郡梁泉县地,南部属顺政郡褒城县。
唐代,初期和中期,境域均属河池郡梁泉县地。乾元元年(758),改河池郡为凤州,境域属之。南部属山南西道兴元府褒城县。
五代时期,境域属凤州梁泉县地。后梁贞明元年(915),蜀主以王宗瑶为东北招讨使,攻克凤州,本境归蜀。后唐同光三年(925)九月,魏王遣郭崇滔为招讨使,率兵伐蜀,本境归后唐。后汉天福十二年(947),蜀主命山南西道节度使孙汉韶攻克凤州,设行营,本境复归后蜀。后周显德二年(955)十一月,本境又入后周之梁泉县地。
北宋时,本境北部属陕西路(后改为秦凤路)凤州梁泉县地。南部属利州路兴元府褒城县地;南宋本境归兴元府(今汉中)管辖。端平三年(1236),蒙古兵攻克武休关,本境归元。
元代,至元十六年(1279),本境遂为兴元路沔州所管;后至元二年(1337)十二月,“丙子,命兴元府凤州留坝镇……立巡检司”。至正二十三年(1363),境域由兴元府凤州管辖。
明代,洪武三年(1370),设留坝巡检司,地属凤翔府凤州。洪武七年(1374),归汉中府凤县辖。弘治年间(1488~1505),迁留坝巡检司驻废邱关(留凤关)。正德年间(1506~1521),移留坝巡检司驻柴关(柴关岭),县地北属凤县,南属褒城县。
二、建置沿革
清代初,本境沿用明代建置。清乾隆十五年(1750),汉中府水利通判迁驻留坝,乾隆二十九年(1765)十二月,设置留坝厅。乾隆三十年(1765)正月,将凤县南星(留凤关为界)以南,褒城县武休关以北,划归留坝厅管辖;东以洋县松坪子交界;西以沔县黑河为界。改汉中府水利通判为抚民通判。乾隆三十九(1775)十二月,升汉中府抚民通判为总捕水利同知,主理留坝厅行政事务,兼理凤岭(酒奠梁以东)、柴关驿务,隶属汉中府。嘉庆十六年(1811),治所移至留坝。
中华民国2年(1913),改留坝厅为留坝县,隶属陕西省。民国3年(1914)1月,废汉中府,设汉中道,留坝县属之。民国17年(1928)撤汉中道,直属陕西省。民国24年(1935),汉中设为陕西省第六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留坝县属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2月2日留坝县人民政府隶属陕南行政公署。1950年1月,将褒城县的铁佛殿镇划归留坝县。1951年,设南郑专区,留坝县属之。1954年,南郑专区改称汉中专区,留坝县属之。1958年12月29日,撤销留坝县置,划归凤县管辖,隶属宝鸡专区。1961年1月15日,原留坝县辖区又从凤县划归汉中市管辖。1961年9月2日,恢复留坝县置,隶属汉中专区。1968年,改汉中专区为汉中地区,留坝县属之。1996年6月,改汉中地区为汉中市,留坝县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