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清朝以前,境内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少数官僚绅士财主亦有纳妾者。中华民国初年(1912),一夫一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在县境普遍存在。个别家庭因妻患疾病不能生育而有再娶者,也有因贫困终生孤居者。女嫁男家和男到女家(入赘)两者皆有,而男到女家较为普遍。还有转房招夫、“招夫养夫”和“请站客”的陋习。此外,“童养媳”、“两换亲”(男子以同胞姊妹许配妻兄弟)、姑姑亲、姨姨亲、娃娃亲(指腹定亲或婴儿定亲)、“等妹郎”(男子到女家落户,等女方长大成人再结婚)等婚姻形式都存在。民国10年(1921),陕西省民政厅派员调查:“留坝县因劳力缺乏,早婚现象十分严重,一般女方年龄在11~13岁时,即招18~25岁的男人养家。”民国35年(1946),江口、柳川、玉皇庙、上南河、火烧店、枣木栏等乡镇,男女结婚年龄平均不到13岁。当时,婚姻多为父母包办,男女双方无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全县未婚人口(指年龄在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占婚龄人口(指婚姻法规定的婚龄)19.3%。1950年10月,本县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始获婚姻自主权。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男女双方均到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发给结婚证书。1981年,国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然而,早婚、买卖婚姻或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1983年以来,城镇青年和知识分子坚持晚婚、晚育,未婚率和晚婚率高干农村。结婚者年龄:男性一般在25周岁,女性一般在23周岁。
中华民国以前,男女离婚被视为“大逆不道”、“伤风败俗”,受到社会指责。一般家庭,男人或父母可以随意摆布女人,丈夫稍不如意,便可“休妻”,讨妾寻欢;男人疾故,还要求女人守节尊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允许离婚,并规定离婚后可以再婚。但是,边远山区早婚、早育现象仍然存在,认为“早栽秧子早打谷,早接媳妇早享福”。致婚姻基础不牢,离婚率偏高。
第二节 家庭
本县人民的家庭结构,一般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和其他家庭。核心家庭是以夫妻为核心和未婚子女组成二代同堂的家庭;主干家庭是由夫妻、父母和子女组成三代同堂的家庭,家庭仍由父母主管;联合家庭是由父母和兄弟两对以上已婚夫妇及子女组成的大家庭,这一类型的家庭有时还有祖父母,四世同堂,这在边远山区占一定比重。此外,隔代人一起生活,或兄弟姐妹在一起生活,有血缘关系,则没有婚姻关系,这种家庭在边远山区所占比重也较大。
本县人民的家庭规模变化较大。明清及中华民国时期,家庭人口较多。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本境户均8.3人。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本境户均11.3人;雍正二年(1724),本境户均9.43人;乾隆年间(1736~1795),境内人口虽然增加,但户均人口下降;道光三年(1823),本厅人口达到历史高峰,户均人口仅为4.86人。中华民国初年(1912),住在边远山区和河川平坝的农户,农家人口一般在4~7人,最多一户农家37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本县人口虽然增加,可户均人口仅在3.75~4.76人。1953年,本县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户均3.86人;1964年,本县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户均4人;1982年,本县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户均4.49人;1990年,本县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户均4.13人;1995年,全县户均3.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