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古代森林茂密,古籍中多有记载。清初,以大人、大文豪著称的王士禛,在他的《渔洋诗文前后集·秦蜀驿程记》中记述:“柴关岭上下,大木千章,尤多漆树,居人取漆,必先祭于漆神祠下。”清代钱载诗曰:“绿树两峰间,四十里不断。寒由立夏后,气为侵晨散。历高渐渐危,转曲层层缓。千树润谷深,万树岗峦满。”
北宋时,连年整修栈道,用木浩繁,沿栈森林,砍伐一空。明清时期,因整修栈道,栈旁山岭10里之内,已呈荒山秃岭。清乾隆(1736~1795)、嘉庆(1796~1820)年间,境内紫柏山冶铁极盛,以木炭为燃料,森林遭受严重破坏。清道光(1821~1850)年间,川、楚流民大量涌入本境深山老林,毁林开荒,竟出现“得深入30余里的老林伐木”的局面。中华民国时期,虽先后颁布《森林法》和《土地法》,但均未贯彻实施。战乱、灾祸和山林水火灾害频繁,使境内森林资源遭受浩劫。1948年,国民党军队以加固秦岭防线为由,派大批军队将公路沿线一带森林进行掠夺性砍伐,致天然林区成残败。1948年6月,火烧店山林火灾蔓延,直至自行熄灭。1949年12月,县境解放时,一些主要林区,如马道、闸口石、桑园等老林区,已由原针、阔叶混交林相演化为以栎类为主的次生林相。特别是马道和城关地区,已出现疏林地、灌木丛和荒山秃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受到一定重视。但是,在“大跃进”年代的1958年,因“大炼钢铁”,大批山林被剃成“光头”,特别是实行集体食堂化,大砍林木;1962年,大搞人民公社化,组织社员毁林开荒。“文化大革命”时期,特别是1966~1972年,森林资源遭受空前浩劫。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坚持依法治林,调整林业政策,稳定山林权属,建立和完善山林经营承包责任制,给林业生产带来了生机。1983年以来,林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居首位。县人民政府依靠林业起步,把林业列为本县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使林业经济发展迅速。1995年,全县林业产值达2128万元,占农业总产值52%。留坝县桑园林场,以抚育管护森林为主,一场办多厂,除更新造林外,综合开发利用间伐材,兴办胶合板厂、单板厂、木柄厂。1996年,该场实现总产值550万元,向国家上缴税金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