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的演变
从县境内已出土的各种货币看,属于战国以前的货币较少,其后则较丰。庄头乡仪空的汉墓中出土了一批五铢钱,在南佐村出土了一批秦半两和金饼(属稀有货币、多作馈赠之用),在茂陵附近的道常村出土的货币,以西汉货币较多;在下官道出土的货币有“货泉”、制钱,仅制钱即达1500余公斤之多,这批制钱铸造的年代,最晚止于宋代。在马嵬坡、东侯村出土的货币,以唐代货币居多。据《陕西金融》1986年钱币专辑:《王莽饼钱有系列可寻》一文载:1986年3月间,兴平县一农民取土时,发现一灰色陶罐,内装古钱数十斤,其中有“货布”268枚,“大泉五十”513枚,“布泉”156枚,“大布黄千”13枚,“小泉直一”8枚,“饼钱”317枚,“货泉”约近千枚。从出土的钱币的地方来看,有砖地和红烧土,又有铸钱残件,可确定是官铸钱的场所。其他在县砖厂及县境内几处窑场也曾出土过各种货币。现藏于茂陵博物馆的2枚“一刀平五千钱”为国家一级文物,还有五铢钱范(铜质),隋之五铢钱在兴平县也发现过。稽考文献,兴平曾流通的古钱币有:秦代,流通半两铜钱;汉初,流通半两、八铢、四铢铜钱;元狩五年(前118)后流通五铢铜钱;新莽恢复旧制,本县流通布、刀、贝钱;东汉及魏、晋、隋各代又流通五铢铜钱;唐武德四年(621)朝廷废除五铢钱,后来流通“开元通宝”、“乾元重宝”等铜钱;宋代货币式样较多,本县主要流通“崇宁通宝”、“大关通宝”、“圣宋元宝”、“熙宁元宝”等铜钱;元代,实行银本位制,市场遂流行银锭、银锞;明时,先流行纸钞、制钱、银两,后废钞,只流通银两、制钱;清代主要流通制钱、银两,后期流行“龙洋”银元;民国初,县境内流通的货币有:清末遗留下来的制钱;当十(当十个制钱)、当二十的铜元;四川造的当五十、当一百、当二百的黄铜元;除镇嵩军以外,有些驻军也自己发行纸币,流通在其势力范围以内;还有当时陕西省财政厅所属的富秦钱局发行的纸币流行于县境。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相继发行铸有袁世凯、孙中山、蒋介石头像的银元流通市面。市场以银元为主,铜元、锞币为辅。以后由于金属货币携带不便,各种纸币相继发行。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民国政府宣布“废两改元”,确定银元的本位币地位。陕西省银行发行银元券、角券、铜元券三种,其中银元券、角券流通本县;银元券、角券票面分一角、二角、一元、伍元、十元共五种,与银元、铜元并存使用。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民国政府宣布禁止银元流通,金银收归国有,实施法币制。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称“法币”;次年又将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列入法币行使流通,地方银行均不得发行纸币。1942年(民国三十一年),民国政府指令中央银行将原专供交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投入流通,称“关金券”,关金1元折法币20元。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民国政府再次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法币300万元兑换金元券1元,以取代法币。当此之际,正值解放战争,国民党政权面临崩溃,滥发纸币,通货膨胀至于极端。据专家核算:1937年法币100元可买两头牛,到1948年,只能买五百分之一两大米,市场交易又一度以小麦、棉花为等价物相互交换,继之,市场无法控制,群众又自发流行银元、铜元。
二、人民币
兴平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流通于市场,由于币值稳定,很快在群众中取得信誉。当时除人民币外,还有解放区民主政府发行的纸币,如“陕甘宁边区钞券”、“西北农民银行钞券”等。为了统一货币,禁止银元流通,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叁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等11种,以新版人民币壹元折合老版人民币壹万元的比价兑换。规定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集团、企业和个人一切货币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帐等,均以新币为单位计算;所有在新人民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发行的公债在内,均按规定比率折合新人民币计算。以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1988年又相继发行了面额伍拾元和壹佰元的人民币流通市场。
为方便群众交易,加强货币管理,1957年12月11日,国家发行铝质金属辅币壹分、贰分、伍分三种。1980年增发壹角、贰角、伍角和壹元面额的金属币;198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建国35五周年纪念币,面值均为壹元金属币,与市面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价值相等,并在市场流通。
三、货币管理
(一)现金管理
1950年底到1951年初,国民党遗留下的恶性通货膨胀仍在社会上有影响,造成当时一度币值贬值,物价不稳,生产恢复缓慢。中央决定统一财经工作,力争实现财政收支、现金收付、物资调度三平衡。兴平县人民银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开始对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办理转帐结算,将当时分散在各单位的库存余额现金集中,统一使用。从1956年起,先后对公私合营单位、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1958年以后的“大跃进”,提倡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盲目收购的后果,迫使银行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致使货币投放过多,国民经济比例失调。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重申和强调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文化大革命”时期,规章制度被践踏,货币流通检查无法进行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形同虚设,社会经济秩序混乱。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现现金管理的决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制定了一系列放宽和搞活经济的政策,现金管理也作了一些放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规定开户单位在特定范围内方可使用现金;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向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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