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县城,筑于隋大业九年(613),至明代为土城,周长七里三分(华里),墙高三丈,城壕深二丈(市丈)。城郭平面呈凸字形,凸顶向南,开东、西、南、北四门,门额有匾:东曰“拱华门”,西日“西城门”,南日“拱秀门”,北日“拱辰门”。明成化十三年(1477)知县王琮重修,嘉靖三十一年(1552)县令引泉溉土复修城垣,三十五年(1556)县令朱文修城墙时四门之上各建城楼,三十八年(1559)县令章评重修四门额匾:东门喜雨,南门喜晴,西门喜风,北门喜雪。增筑东西二关厢。清初,知县徐开熙重修县城,田衷孚复修西、北城楼,梁奕鸿复修南城楼和东关城楼。康熙三十六年(1697)县令张宏图将南街魁星楼移建于东南隅城墙上(今县人大常委会所在地)。雍正六年(1728)十一月,知县胡蛟龄复修东城楼和东关厢。乾隆十八年(1753)知县刘琪请帑银15470两,修葺县城,十九年(1754)由知县魏缵晋接办竣工。光绪二十七年(1901)城墙倾斜多处,知县杨宜瀚补筑。明初,城郭面积约0.6平方公里,嘉靖三十八年面积扩为0.7平方公里。清末依旧。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东西城楼被炮击,城墙数处被毁,杨枝茂督工补筑。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洪水自城墙防空洞而入,造成洪灾,县署令征调城关新街巷、上坡巷、东南巷、操场巷等处城内居民填土堵洞,以绝水患。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城外护城河堤多年失修有16处被破坏。政府令建设科技士焦群良拟订修堤计划,依国民义务劳动法,将修堤任务摊派各乡完成,共用5.4万个工日,取土2.7万立方米,加固了河堤。同年动员城内居民原地取土夯填城上不平之处,以利排水。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冬,为方便乘坐火车,扩大新市区,政府决定拆除南月城外门及城墙(门朝西南)。抗日战争期间,沦陷区同胞逃难至兴平,在火车站北搭棚为屋,就地谋生,遂聚成村。火车站至县城马路两侧建有木场、炭场、小摊点等,南关初具雏型。县城面积扩至0.9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