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募制
明建宁羌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每总旗辖50人),小旗10(每小旗辖10人)。军士有军籍,皆世袭,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驻防,军饷开支大部分由屯田收入支给。但“自后承平日久,官皆老胄而不习武,是时,军士强壮则占役于权门,疲羸由挂名于公。支粮有其数,调遣无其人,逃亡者既不拘捕,占役者又不著伍,急则藉口召募调遣而已。”(《宁羌州志》)后遂改用募兵制,每年定量招募,应征者多为无业贫民,因吃粮而当兵。此法沿用至清末民初。
二、征兵制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国民政府颁布《国民兵役法规》。本县遵命成立兵役征募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始实行征兵制。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原则,凡年龄合格者,依法参加抽签,中签入伍。
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即应征兵役的男子,平时受国民兵团教育和点阅召集,非常时期充常备兵力之不足。常备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现役退伍后平时参加规定演练,战时应召回营,是为正役。正役期满后转为续役。服兵役年龄分初、前、中、后期,依次为19~20岁、21~25岁、26~40岁、41~50岁。
民国33年(1944)11月,县府为完成“十万知识青年从军”分配给本县100名的任务,以“抗日救国”、高官厚禄为诱饵召募210名知识青年登记入册,实入营82人。
民国26年(1937)至34年(1945)8月,全县共征壮丁1.21万人,征补逃额兵员1210人。到1949年,被征、拉、抓的壮丁达1.73万人。
《国民兵役法规》的颁布,起初对动员全民抗战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执行中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逐渐由抽签征集演变为抓兵、抢兵、卖兵,拦路截拉行旅客商充数。据民国33年(1944)任宁强县长的刘凤文回忆:“适龄青年远远超过所需补充兵额,为求公平,只有抽签一法。如能认真抽签,不论贫富,中签者必须出征。但日久弊生,有的富家子弟中签者花钱雇人顶替,有的中签而逃。兵役人员为了完成征兵使命,采取抓兵手段,即将县内适龄壮丁抓去充数,征兵已公开变成抓兵。适龄壮丁大多相偕逃亡。而逃亡壮丁到处有被抓的可能。被抓壮丁绳捆索绑,如同囚犯,睡觉时被逼脱光衣服,押送时以绳子连成一串以防逃跑。”36年(1947)至38年(1949)3年间即强征壮丁3944人。36年(1947)12月,县长何葆花命令军事科长武夺元和收发室主任李根元等大肆抓兵卖兵。不分外地本籍,单丁独子,得手就抓,乘机勒索钱财,连须发半白的老者,也强令剃发刮须,饮酒壮颜以抵兵额。而乡、镇、保长也由于分配名额大大超过现有壮丁数,越界乱抓,导致争讼迭起,持械抗征,打死打伤保、甲人员事件层出不穷。
三、志愿兵役制。
人民军队从诞生直到1955年,一直采用志愿兵役制。主要兵源是求解放、闹翻身的劳苦青年。1935年宁强踊跃参加红军者千余名。抗美援朝期间,仅1951年即有463名青年报各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1984年5月31日,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规定:“服现役的义务兵,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转为志愿兵”。
四、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执行,规定:男女公民年满18~22周岁,均可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伍。服役年限:1955年起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并建立预备役制度。1957年10月中央军委决定将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而为一。全县组建预备役122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77人,普通952人),1959年后中断预备役登记。1965年现役改为陆军4年,海军5年,空军6年,1968年又改为陆军2年,海军3年,空军4年。1973年恢复1955年之规定。1978年以后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1年恢复预备役制度,次年重新颁布《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应服现役,是家庭唯一劳动力或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缓征。服现役期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
每年征兵期间适龄青年踊跃应征,报名率均在适龄青年的98%以上。1969年苏联在珍宝岛挑衅,激起广大青年的义愤和爱国热情,全县应征报名1.31万人,其中父母替子报名者1198人,妻子替夫报名者222人,兄弟争相应征者558人,报名率均达101.6%。1978年越南屡犯边境,本县403名青年走入军营。1985年114人赴老山战区,54人荣立战功。
从1954年征兵起,至1992年,全县共征兵5875名。截止1990年,共有复员退伍军人士兵预备役人员1284人(一类495人,二类789人,普通兵种614人,专业技术兵种670人,启用专业号码46个),预备役军官百余人。
宁强县征兵人数统计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