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大荔、朝邑两县均无专管文化的行政机构,由知县及教谕、训导督办。民国前期由教育科兼管。民国十六年(1927),两县均成立图书馆,后改为民众教育馆,代教育科管理民众教育和有关文化事宜。
新中国成立后,县政府教育科兼管文化。1956年朝邑县始设文化科,大荔仍由教育科兼管。1958年12月合县后,文化工作由文教部(后改为文教局)主管,设专职干部1~3名。1 980年11月1日,县文化局成立,编制局长、干事共5人。其业务为:群众文化、艺术、电影、新闻、出版、图书发行等工作。县属文化企事业单位有电影公司、电影院、文化馆、图书馆、文艺创作组、人民剧院、文物管理委员会(代县政府管)、剧团(集体性质)、新华书店。
1980年以后,乡(镇)文化站相继成立。1985年,各乡(镇)又成立了文化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各乡(镇)文化工作。
报刊新闻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一直由县委宣传部主管。1983年,县广播电视局成立,主管广播、电视及录像工作。1988年12月,又成立了县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文化局,专人办理日常业务,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